最近,有媒体报道,题曰“高档楼盘高挂‘外人免进’牌,关住美景市民叹”,说的是目前城市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新楼盘越盖越漂亮,洋房花园,小溪潺潺,音乐轻绕,幽雅的环境赛过公园。想进去看看,或参观,或休闲,却总被那些楼盘门口的‘私人住宅,外人不得入内’的牌子挡住,既尴尬,又觉得有被看低了的屈辱”。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私人住宅,外人不得入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即使是执法机构,也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才能进入私人住宅,而各色人等“擅闯民宅”是可以被当作一条罪名加以处罚的。但是,在中国,上述现象为什么又会被记者当作问题提出来呢?窃以为,这是国人尚且缺乏“私权”的概念。
“私权”是相对公权而言的,是物品的产权所有者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一般认为,除了公共物品,或曰产权属于政府的物品之外,其他的物品都可以划入私人物品的范畴。现在有人提出,还有第三个范畴,即社团或社区所拥有的物品也可以算作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称为“社会公共物品”。但这个概念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因为社团或社区所拥有的物品,是社团和社区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的,但并非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所以,说这是一种社会组织成员所共同拥有的私人物品似乎更为妥贴。
在崇尚“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时期,国人所受的教育中,“爱护公共财产”是人人知晓的。但是,尊重私人财产权利的理念,却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被抛却了。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大多是在向消灭私人财产的方向努力,而在十年动乱中达到了顶峰。所以,在中国,长时间扬“公”贬“私”的潜移默化使私人产权意识迄今为止还是相当淡漠。
随着城市的发展,商品楼盘如雨后春笋般地耸起,小区内的绿化、美化与原来的居民住宅相比,确实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作为商品,小区的业主买下的不仅是他们的住房,也包括所有的配套设施,当然也包括了所有的“软环境”。所以,业主对小区内的所有设施是拥有处置权的,他们有权力拒绝外人入内。在当前治安形势不是太好的大背景下,作出这样的选择也是必然的。
至此,关于“私权”的问题似乎是说明白了。然而,记者提出的问题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所以,还有一些与此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在一些城市中,为了赢得高额利润,把商品楼盘盖进了风景区,这就把本来应该属于供市民休闲游乐的公共场所变成了“私人禁地”,这就“损公利私”了。这样的情况确实普遍存在,这与中国的城市规划被看成一种“绝对权力”,而通常老百姓在这方面没有发言权甚至没有知情权相关。
其二,高档小区的业主对他们的财产拥有处置权,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对外开放,尤其是对一定范围内(譬如同一个社区)的左邻右居。当然,这需要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去协调,譬如组织全社区的文体活动团队,借用小区的一些设施开展活动,这种组织化的活动方式可能更容易得到小区的业主们的认可。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私人住宅,外人不得入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即使是执法机构,也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才能进入私人住宅,而各色人等“擅闯民宅”是可以被当作一条罪名加以处罚的。但是,在中国,上述现象为什么又会被记者当作问题提出来呢?窃以为,这是国人尚且缺乏“私权”的概念。
“私权”是相对公权而言的,是物品的产权所有者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一般认为,除了公共物品,或曰产权属于政府的物品之外,其他的物品都可以划入私人物品的范畴。现在有人提出,还有第三个范畴,即社团或社区所拥有的物品也可以算作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称为“社会公共物品”。但这个概念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因为社团或社区所拥有的物品,是社团和社区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的,但并非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所以,说这是一种社会组织成员所共同拥有的私人物品似乎更为妥贴。
在崇尚“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时期,国人所受的教育中,“爱护公共财产”是人人知晓的。但是,尊重私人财产权利的理念,却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被抛却了。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大多是在向消灭私人财产的方向努力,而在十年动乱中达到了顶峰。所以,在中国,长时间扬“公”贬“私”的潜移默化使私人产权意识迄今为止还是相当淡漠。
随着城市的发展,商品楼盘如雨后春笋般地耸起,小区内的绿化、美化与原来的居民住宅相比,确实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作为商品,小区的业主买下的不仅是他们的住房,也包括所有的配套设施,当然也包括了所有的“软环境”。所以,业主对小区内的所有设施是拥有处置权的,他们有权力拒绝外人入内。在当前治安形势不是太好的大背景下,作出这样的选择也是必然的。
至此,关于“私权”的问题似乎是说明白了。然而,记者提出的问题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所以,还有一些与此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在一些城市中,为了赢得高额利润,把商品楼盘盖进了风景区,这就把本来应该属于供市民休闲游乐的公共场所变成了“私人禁地”,这就“损公利私”了。这样的情况确实普遍存在,这与中国的城市规划被看成一种“绝对权力”,而通常老百姓在这方面没有发言权甚至没有知情权相关。
其二,高档小区的业主对他们的财产拥有处置权,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对外开放,尤其是对一定范围内(譬如同一个社区)的左邻右居。当然,这需要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去协调,譬如组织全社区的文体活动团队,借用小区的一些设施开展活动,这种组织化的活动方式可能更容易得到小区的业主们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