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44)


  据我所知,国际上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管理中心”;二是“经营中心”;三是“注册地”。原外企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总机构”,即“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属于“管理中心”标准。但,我国《民法通则》是“主要办事机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