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9)


  2、筹办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指所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其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实际经营期间平均摊销。

  3、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应依据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国税发[2003]127号取消),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取得搬迁补偿费的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