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2008年08月05日16时38分
2008239
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50―200(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10%。
名,且具有3(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第九条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批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100%。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变更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同意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附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公司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日印发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类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人)在重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工作指引如下:
一、筹建申请受理程序
(一)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的相关工作。
(二)筹备工作小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二、筹建申请要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公司类型、机构拟定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筹备工作委托书。可参考附件1。
(三)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四)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可参考附件2、附件3。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六)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七)市政府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开业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二)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四、开业申请要件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
(六)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市政府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六、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业务。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附件:1.筹备工作委托书
2.股东承诺书(法人)
3.股东承诺书(自然人)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市政府金融办)
附件1:筹备工作委托书
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
投资人:
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
委托事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
筹备工作小组享有如下权限:
1.向审核机关提交筹建申请的全部材料;□同意□不同意
2.向审核机关提交开业申请的全部材料;□同意□不同意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同意□不同意
4.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同意□不同意
5.向审核机关领取相关批复文件;□同意□不同意
6.被委托人可以更正的其他事项:
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投资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2.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权限:1、2、3、4、5项请在相应的□打“√”;第6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3.筹备小组负责人领取批复文件,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
附件2:股东承诺书(法人)
股东承诺书
×××公司拟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承诺成为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日期:
附件3:股东承诺书(自然人)
股东承诺书
×××拟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人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承诺成为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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