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五粮液时代: 要三权分立还是三权合一
1、不完整的监管体系:相关法律存在漏洞,以及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使得公司肆意践踏股民利益,无视股民的知情权
五粮液违背了股民权利最基本的知情权,视股民权利于不顾,是违法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五粮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监管部门“无为”,导致五粮液长期用假账来骗取非法利润。证监会调查结果认为: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部分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资金作为正常货币资金予以反映,未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未在财务报表中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涉嫌虚增利润,在证监会介入调查后一再表明问题不大,给深套其中的普通投资者造成了数十亿元人民币的惨重损失。连续3年虚增利润,为何没有人管、没有人查呢?证监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年审是如何审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到底还有多少上市公司像五粮液一样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这其间欺骗过多少投资者?五粮液严重违法违规是事实,奇怪的是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能存在这么久,难免让人产生坏的联想:国资委监管不力或者沆瀣一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主要是因为这些上市公司、行业巨头对投资者影响非常大,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真实、准确,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到如今,如果连一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管理不好,能谈上公开、公平、公正吗?监管部门应该从五粮液事件中汲取经验,严格、有效地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混乱的体制: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股份,含混不清的母子关系突显体制问题
五粮液股份在1998年上市时,由于受到当时的上市额度限制,只能将部分资产装入上市公司,而其他未上市的部分资产则被组建成五粮液集团。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由宜宾市国资经营公司控股的五粮液股份公司,集中于酒类生产的主营业务;而由宜宾市国资委全资拥有的五粮液集团,在为上市公司提供配套生产服务的同时,投资范围扩大到了物流、制药、装备制造等多元化领域,最终成为由省国资委直管的四川省第六大国有企业。
尽管被外界普遍视为代管五粮液股份的“母公司”,但五粮液集团实际上并未持有上市公司的任何股权,因此也无法将上市公司收益纳入集团的经营业绩。因此,不难理解,通过巨额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就成为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却非“控股股东”的五粮液集团唯一的选择。
在过去10年中,国有上市企业中也曾屡屡发生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但像五粮液这样每年均出现高达数十亿元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几乎绝无仅有,就连监管部门也深感头疼。据五粮液股份公司披露,过去两年,每年的此类关联交易数额均为60多亿元。
在巨额关联交易的背后,则是上市公司利润与股东回报的降低。据2008年的年报显示,这一年共生产了7.58万吨五粮液系列酒的股份公司主营收入80亿元,与之齐名的茅台股份产量为2.5万吨,主营收入82亿元。在主营收入基本相当的情况下,五粮液股份的利润仅为24亿元,不足茅台股份53.8亿元利润的一半,其每股收益更是只相当于茅台股份的十分之一。而作为最大关联交易方的五粮液集团则创下了销售收入300亿元,利税60亿元的历史佳绩。茅台股份与母公司2008年的关联交易仅为2亿元左右,而母公司通过5.3亿多股的控股权获得的股权收益高达20多亿元,身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自然有动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和投资回报率。而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五粮液集团要获得相应收益,则只能“不辞辛苦”地每年制造出高达数十亿元的关联交易。
与此同时,集团在对外宣传中,刻意淡化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的不同,在五粮液集团宣传资料中,许多经营内容介绍只提“五粮液”,而不作集团与上市公司业务的区分,使得外界对企业的经营业务常常产生混淆。
在“五粮液”这个统一的品牌标志背后,似乎隐现着两张截然不同的企业面孔:一个是连续15年蝉联中国酒业利税冠军,累计为国家上交利税近300亿的纳税先锋,并大规模多元化,从光电、制药到机械制造,无所不包;另一个则是坚守主业将白酒产能做到国内第一,但吝于分红回报,被市场投资者视为“铁公鸡”的上市企业。
在两张面孔背后,实质上却是两家以关联交易而非股权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独立企业: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股份。
3、不合理运营结构:违反企业管理规律的人事任命
4、五粮液问题的根本原因:“三权分立”实质是“三权合一”
值得庆幸的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点,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笔者认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经济人观念深入人心,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发展为真正的“三权分立”管理模式,并且能够得到进一步得发展,最终将会发展成为适合中国特色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