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新华网11月9日)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笔者没有发现媒体上有人对“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和“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表示异议。笔者有两点异议,一是“拟规定被拘者非正常死亡,检察机关应介入”,责任规定性不够强硬。对于涉及人的生命的事情必须始终“高度重视”。所以该条款可以为“被拘者死亡,拘留所必需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介入调查死亡真相并长期备案”。
笔者尤其表示异议的第二条是:凭什么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被拘者的身体状况,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被拘留期间,都应当强迫其从事与之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被拘者的身体状况能否从事劳动,由执业医生根据一定标准进行判断。
强迫被拘者劳动,基于这样的考虑:因为“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所以被拘留者耗费了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财政预算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社会财富。把遵规守法的老实良民辛勤劳动的果实,用来养活着违法乱规者,于理于情皆说不通。这是其一。
虽然被拘留者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被拘留者最终属于错误拘留,则该由司法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条例进行物质赔偿。强迫其劳动并没有使得被拘留者的人格更加受损、并没有使得其冤情更加深重。劳动,不是可耻的事情,不是人格的羞辱,劳动是每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天职。
被拘留者被拘留期间,从事适当劳动后,创造了部分具有使用价值的社会财富,完全可以使用其中一部分来改善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而不必其家属亲人花钱送衣食物件来。这也符合一人做事一人当、不无辜牵涉他人的做人道理。而且劳动可以改造人,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
至于有些人权主义者从人权角度出发反对强迫被拘者劳动,笔者认为不让具有劳动能力的被拘留者从事适当劳动才是侵犯被拘留者的正当劳动权利。同时,让遵规守法的老实良民辛勤劳动的果实,用来养活着违法乱规者,也是侵犯遵规守法者的劳动成果,是对劳动的羞辱。
劳动不但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天赋职责和自然权利,而且一切坏事都是从不劳动开始的。虽然还没有听说有人做过数据统计,但可以想见,热爱劳动的人群中违法违规者,会大大少于厌恶劳动的人群中违法违规者。《广东省公安厅悬赏通缉50名命案逃犯》中的主角,以及偷盗抢劫、贪污腐败者。看看有几个是爱劳动的?
“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和“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的结果,是让好人吃亏,坏人占便宜!天理何在?法理何解?
《中国拟规定禁止向被拘者收取任何费用》
http://news.163.com/09/1109/15/5NMGQBKB000120GU.html
《广西男子杀死女友一家五口 警方围山将其抓获》
http://news.qq.com/a/20091116/000092.htm
《广东省公安厅悬赏通缉50名命案逃犯(附名单)》
http://news.163.com/09/1116/04/5O7BQH7T000120GR.html
《安徽一福利院院长将精神病女卖给他人为妻》
http://news.163.com/09/1116/03/5O78T60V00011229.html
《吉林交通建设集团原董事长贪污受贿获刑18年》
http://news.163.com/09/1116/01/5O74B8VI000120GR.html
《山东开查“楼垮垮”事件 中标企业疑系“钦点”》
http://news.163.com/09/1115/13/5O5QQTR7000120GR.html
凭什么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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