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民同时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两案》


 

《一股民同时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两案》
 
福建厦门投资者陈先生在买卖了大唐电信(600198)股票,发生了亏损,并发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别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两方面的影响,因此,他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7651.70元。该两案2009年5月25日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是目前已知的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第一起为而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
 
 
(一)关于大唐电信的虚假陈述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电信”,曾称“ST大唐”或“*ST大唐”,代码600198),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1998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7日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
2008年5月26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大唐电信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大唐电信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大唐电信2004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85,759.04元。但大唐电信2004年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597.53元。2、大唐电信200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大唐电信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大唐电信上述违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导致2004年度虚增利润37,186,597.53元,并在2004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大唐电信004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大唐电信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唐电信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时任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董事长朱亚农和杨毅刚,时任董事潘海深、唐如安、徐宏志、毛志毅、姜雨松、才洪恩、梁海兵、陈蕾,时任独立董事龚双瑾、谢鲁江、许榕生、赵东、严晓浪、肖亚凡和李敏分别给予警告。
 
(二)关于潘海深的内幕交易
潘海深系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曾担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担任过担任大唐电信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职大唐电信期间,被告曾发生卖出大唐电信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2008年3月20日,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2号
中国证监会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如下:
2002年,潘海深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18003211(“潘海深”)资金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A156046013。开户资料所留手机号码系潘海深本人现在使用,固定电话系其办公室电话,资金来源为其本人实名银行账户银证转入。潘海深本人承认该账户归其所有,交易资金来源于他的工资卡,资金存取一般通过银证转账。截至2007年4月15日,该账户内有大唐电信股票13,637股。
2005年,大唐电信亏损。2006年10月30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6年全年实现盈利。2007年2、3月间,大唐电信与其2006年年审机构经过沟通,拟对光通信、无线分公司的资产计提大幅减值准备,初步判断大唐电信2006年会有数亿元的亏损。2007年4月4日上午10时33分,大唐电信董事会秘书将审计机构的预审计意见、公司经营班子关于年报亏损的汇报、预亏公告全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包括潘海深)作了汇报,汇报材料中称因“对整合后的无线、光通信资产进行大幅减值计提,由此将造成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亏损5-6亿元。”2007年4月5日,大唐电信发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宣布公司由预盈转预亏,但未披露预计亏损的具体数额。根据询问笔录,潘海深称自己在公告前就知道会有几个亿的亏损。
2007年4月16日,潘海深通过办公室电话下单,以每股20.53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唐电信股票13,637股悉数卖出,成交金额为279,967.61元。该价格既是当日收盘价,也是当日涨停价。次日,潘海深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了此次交易情况。但在向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和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潘海深均称其4月16日的抛售行为属于误操作,误将大唐电信股票当成其他股票全部卖出。经查交易记录,其账户4月16日的操作只有这一笔,且至2007年4月27日,除申购新股外,其账户也未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2007年4月18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业绩快报,称2006年公司净亏损719,016,700.00元。2007年4月27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称2006年公司净亏损718,862,000.00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为,潘海深作为上市公司大唐电信的董事,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所知悉的大唐电信2006年将巨额亏损的信息,为《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其2007年4月16日卖出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发生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以前。因此,潘海深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经计算,潘海深的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金额是7,607.81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潘海深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三)如何提起该两民事赔偿案的诉讼
1.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大唐电信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因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5月26日截止。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8月21日即大唐电信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大唐电信投资者为:2007年8月21日前买入该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
2.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根据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的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凡因潘海深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3月20日截止。
在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投资者必须在潘海深内幕交易期间受到内幕交易行为影响的,即有潘海深卖出股票行为之反向行为时,且存在损失的,方可起诉,具体讲,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7年4月16日前至该日买入或持有大唐电信股票并存在损失的。
3.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要求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愿意接受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的诉讼委托代理,接受其委托并代理提起对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维护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