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和解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投资者权益保护系列活动之五
http://www.secutimes.com/generalSubject.do?method=getShow&subjectId=61
主办方:证券时报 时报在线(www.secutimes.com
 活动主题:和解条款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关系
本期嘉宾:宋一欣——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名伟——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活动时间:2009年7月28日(周二)上午10时开始
各位证券时报网友,大家好!
时报在线:各位网友大家好!这是在深圳为您直播的投资者法律论坛,今天是论坛的第五场,在此之前我们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举办过四次网络直播,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维权话题进行了探讨。这一场的主题是“和解条款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关系”,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嘉宾,他们也是我们论坛的老朋友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宋律师现任法学会商法研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另一位是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的郑名伟律师,他担任过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办了东方电子、科龙、泰格生物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具有经济、民事诉讼及非法诉讼业务的丰富经验,擅长证券法律业务。  2009-07-28 10:06:19
时报在线:我们希望广大网友能够积极的加入到我们的节目中来,跟我们进行互动,如果您在证券方面有其他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进行提问与专家进行交流。回到我们的主题上来,我们知道从2001年银广厦、大庆联谊造假案之后先后出现过东方电子、科龙、杭萧钢构多家造假维权案件,大概有一万名投资者做过虚假陈述的原告,涉及8-9亿元,85%以上的人通过和解谈判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在司法解释中到底什么是法律条款、其法律渊源又是什么样的,我们听听宋律师的解释?  2009-07-28 10:07:06
宋一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表示,希望这类案件鼓励和解,当然是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是一致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当中是专门谈到了在诉讼过程中怎么样和解、制作和解问书的内容。  2009-07-28 10:07:34
时报在线:虚假陈述中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2009-07-28 10:07:44
郑名伟:法庭经过事实调查双方互编后法官一般会安排和解的程序,在和解程序中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所以经常在庭审笔录中会看到一项内容,就是双方对这个案件的解决是否愿意和解,和解在处理矛盾、化解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一般民事诉讼是鼓励和解的进行。  2009-07-28 10:08:26
时报在线:就我所知在很多法律中都有和解的规定,比如说《破产法》有一个破产的和解,宋律师能不能给我们简单解释一下?  2009-07-28 10:08:39
宋一欣:新的破产法里专门有一章是关于和解的内容,比如第95条可以说债务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申请受理破产和解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在破产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和解,我们说破产重整的过程也等于是一个和解的过程。  2009-07-28 10:08:58
时报在线:刚才二位律师涉及到很多条文性的概念,也涉及到很多概念,我们谈一下几大标志性的案件,其中涉及到了和解的内容,谈完之后我相信大家对这一块能够有一个比较大的了解。首先是东方电子案,07年6月份17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东方电子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当时推选出了一个谈判代表对该案进行了和解谈判,宋律师也亲身经历过这个案件的审理,能不能给我们谈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   2009-07-28 10:09:12
宋一欣:东方电子目前来说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里最大的,当时的起诉金额达到了4.42亿元,起诉原告是6970多人,目前来说是最大的一个案件,最后以和解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当时组织了“东方电子和解集体谈判律师团”,当时代理标的比较大的、人数比较多的是17家律师事务所,后来是20家律师事务所,因为一个一个谈比较复杂,向法院和被告谈就比较复杂,就是我们组织起来集体谈,那么法院有认同了这个思路,在这个集体上大家进行讨论以后又推举了我们三个人,我、郑律师、北京的李律师组成了代表根据大家的意见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和解,当时在2007年7月中旬的时候我们三个以及一个青岛的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进行了谈判,谈判足足谈了两天,从星期五早晨一直谈到星期六晚上吃完饭,才最初把初步的框架协议签署下来,过了一个礼拜以后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和解的集体会,当时全国130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场和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它的主要特征就是以大股东用股票,每股的价格是6.39元来偿付投资者的损失,当然投资者损失的金额由法院确定标准以后进行计算,计算出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应该说大概只有几十个人是不符合条件的,绝大部分人是符合条件的,一般来说平均赔偿率达到70%、80%左右,当然按照新的计算方法也有120%、130%,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等于把原告方所有的智慧、所用的力量全部集中起来进行和解的谈判,也向法院表明这么一个意向进行和解,结果就起到了效果。原告律师团确实起到一个转折的作用,有了这个东西以后法院也比较好处理。我后来在书店里看到一本书,是北京的一位学者好像是出博士论文,是原告律师团与美国集体诉讼首席晕高的关系,美国律师事务所一个首席原告代表的就行,他说我们原告律师团的特征有点雏形,但因为我们是共同诉讼没有集团诉讼,实际上也是起到了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三个代表也很幸运的起到了首席原告代理人的作用。  2009-07-28 10:11:07
郑名伟:我来补充几句,东方电子在中国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是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件,而且这个案件从解决机制上是很充分或很全面的体现出和解的作用,就是说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2003年到2007年的初步解决,就是说相当于有四五年的时间,这么长的时间最后能够把这个案件解决,如果说单纯的通过法院的判决执行碰到的阻力是相当大的,但这个案件最后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让原告方、被告方、法院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说大家都得到一个能够接受的结果,可以说是一个共赢,在这其中和解起到一个关键的作用。我们在案件刚开始处理的过程中,当时宋律师组织了律师团,也算是律师团的首席代表,跟东方电子和法院进行前期的沟通中,东方电子和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就是母公司)以及下面的一些企业,当时被告是很多的,原告也很多有6700多个人,所以有这么多被告和这么多原告,有100多家全国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怎么和解确实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法院要判难题很大、阻力也很大,要解决这个问题确实不容易。所以整个案件从初步的解决上,就是先有一些律师代表,就是当时我们三人的代表团代表绝大多数的律师跟东方电子进行初步的接触,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一个基本的框架协议,刚才宋律师也介绍了,从和解的程序跟过程我觉得很值得以后作为一些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或者说集体诉讼案件的参考经验,而且有很大的借鉴余地。因为6000多个人的案件最后顺利解决,在中国审判史上也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我不知道别人,但是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是很满意的,他们在案件办结完以后都经常给我们打电话,非常感谢,真的没想到股票炒亏了最后很能拿到钱,很多投资者真的没有想到。虽然刚开始我们认为在法律说有这种根据,并且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是理应得到赔偿的,但从投资者的反应来说他们心里的期望值实际上并不是很高,最后居然能够得到实现真的是来之不易,所以其中和解的作用起到不可估量的价值。  2009-07-28 10:13:56
宋一欣:我再补充两句,郑律师刚才讲的东方电子有一个借鉴的作用,我觉得是,为什么呢?最重要的一点是除了可以把原告律师方面各自为政的东西统一起来,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从谈判的角度来说也避免被被告各个击破,因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它的特殊性,有时候往往稍微大一点的案件就有很多律师来进行参与,这个过程中有时候很多律师就各自为政进行诉讼,这个前期是可以的,但是到了中后期应该联合起来,所以我在这里呼吁凡是证券虚假案件包括未来的内幕交易、索赔案件律师之间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可能效果会好一点,这样实际上既维护了你所代表的那些原告代理,你作为代理人的原告利益,也维护了全体起诉投资者的利益,这样效果是比较好的。现在来看,凡是有几个律师代理而且大家联合起来参与集体谈判的效果比单独各自为政的效果好。现在很多案件,如果提起民事赔偿案件的话如果发现其他律师我一定主动跟他们联系,这样起到的效果就比较好。  2009-07-28 10:19:04
时报在线:看来还是集体的力量大。好的,今年应该说已经过半了,很多案子也是相继落幕了,比如说泰格生物就是今年2月份胜诉的,同时花费了两年时间,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是在执行中进行和解的,据说也是一个比较少见的案子,郑律师也是一个当事律师,能不能跟我们说一下具体的情况。  2009-07-28 10:19:17
郑名伟:我介绍一下泰格生物的案件,泰格生物是2000年到2003年期间有巨额的借款,没有及时披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证监会在2006年的时候进行处罚,处罚完以后投资者也就委托我们进行诉讼,由于泰格生物原来的股东后面变更了,就是新的股东进来,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都不是特别积极,他们觉得这个事情是以前公司干的,跟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也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他作为一个后继的股东或作为一个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在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他们也积极进行应诉,但是应诉的过程中法院有多次组织并且要求他们进行调解,当时他们的态度都不是很积极,虽然说愿意但并不是很积极的解决这个事情。所以在今年年初2月份的时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下了判决,判泰格生物赔偿50多万。在整个案件中原告的投资者非常激动,因为他们的损失很大,到现在能够索赔的只是他损失中的一部分,泰格生物的态度,长期的拖而不解的做法也引起很多股民的愤慨。不过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反反复复的跟泰格生物公司联系,要求他们面对法院的判决必须积极主动的去解决。所以在法院的压力下泰格生物终于同意,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与原告方达成了和解,所以这也是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的特例吧。一般来说下判决到执行中和解是比较少见的,大多数的基本上是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有更多的空间可以让大家减少诉讼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可以能够尽快的去解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去和解,相对来说法院有一个明显的生效判决,判决过程中原告要做出让步或被告有什么解决的方案空间都不大,当然这个案件最后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也算是来之不易。谢谢。  2009-07-28 10:19:32
时报在线:好的,我们再说一个案子,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大家也非常的熟悉,当时也一度振动了证券市场,今年5月份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案件圆满落幕了,原被告也成功的实现了全面的和解,我们听宋律师说一下这个情况吧。   2009-07-28 10:21:09
宋一欣:杭萧钢构案在2007年是一个比较热闹的案件,这个也是很特别,因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里大部分不是虚假记载就是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实际上很少见,这个公司由于董事长、董秘或其他代表在发言中比较混乱,引起了市场的种种非议,因此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后来对他们做出了处理,所以形成了这么一个虚假陈述案件。这个过程中又发现了当中的几个人内幕交易,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它是指定管辖的,和浙江省高院把这几个人判刑了。证监会处罚决定出来以后我们就提起了诉讼,现在回头看有129个案件,除了不符合条件的以外绝大部分都符合条件,这个案件有一个特点的地方是起诉后所有的股民全是有律师代理的,其他的案子比较少,像东方电子也有一百多两百多人没有律师代理的,是自己起诉的。起诉以后法院没办法就指定一个律师由你负责把这些人收集起来一起解决,否则法院一个一个跟他谈就比较大,工作量也比较大,科龙电器好像也有个人的,银广夏也有个人的,但是杭萧钢构全是有律师,最后谈判的时候出现了一个景象,诉讼到了以后法院把我们叫去,法院坐在当中,两边一边是被告的代理人和被告公司的一个老总,另外一边是五个律师进行谈判,谈判的过程中把不符合条件的原告剔除以后接下来就谈赔付的比率,最后公司方面还是蛮有诚意的,最后就让步了,说用82%的结果进行调解,这个比例也不低,然后把钱划到法院,法院再转给我们,我们这些钱全部分给投资者了,这个效果还是不错的。  2009-07-28 10:26:33
宋一欣:当然杭萧钢构案从另外一个角度还是可以诉,公司肯定不能诉了,因为案子已经结束了,但是作为内幕交易案那三个人的话,投资者受损失的还是可以起诉,诉讼期还没有过。当然法律上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这二类案件是竞合的,这个竞合的法律责任是不是后果也是竞合的,就是投资者的损失是不是竞合的,如果竞合的话是扣除还是可以单独计算,这样就产生另外一个东西了,因为这个案子在大唐电信案例里碰上了,因为我有一个股民起诉了大唐电信、又起诉了大唐电信的一个股东潘海生,在起诉中提出案由是两个、责任也是两个,但损失后果是一个。我说不是。当然这从法律上来说将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我听说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解释,作为内部工作稿已经有了,我想这个问题了对责任竞合的问题、后果竞合的问题应该有讲法,今后这两类案件是非常普遍的。为什么呢?虚假陈述往往和内幕交易是伴随的,虽然被告不一样,像大唐电信、杭萧钢构就有这么一个问题。说的有点远了,本来杭萧钢构这个案子和解是比较圆满的,从法院的组织工作、被告积极的态度和原告方面的谈判来说也是非常好的,虽然杭萧钢构只有五个律师,是东方电子的缩小版,但谈的是一样,律师之间不是没有分歧的,也是有分歧的,他因为代理的投资者所以认识不一样,而且司法解释里的计算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各个律师的计算标准不一样,最后大家求同存异,有些所代理的当事人是比较较真的,后来律师直接给他打电话进行了协调,最后的效果还是不错的,所以杭萧钢构是解决的比较圆满,应该说也是一个有借鉴意义的案件。谢谢。  2009-07-28 10:27:40
时报在线:我现在比较感兴趣就是您说82%的赔偿比率,您刚才说不算很低的,这个比例制定起来有没有什么依据?  2009-07-28 10:28:21
宋一欣:当时是这么谈的,在法院组织下法院说原被告律师都分别表态,我们五个律师也表态了,被告律师也表态了,当时被告律师说只能出到70%,原告有几个律师我们要求90%,谈着谈着大家下降了,有的下到85%,被告律师说授权到75%没办法升了,后来法院做工作,被告的律师也去跟公司联系,再升一点说80%,80%还没谈下来。我说人家已经80%了,再降一点吧,当时讲的是85%,后来谈的就在80%-85%之间,后来我跟大家说82.5%吧,取个中间价算了。后来公司又去商量,公司说算了,被告律师跟我说给点面子0.5%就不要了,我想就不要了,所以谈出一个82%来,这样整整从上午到下午谈了一天,基本把案子解决了。既然是和解嘛,一个是诚意,一个是大家的可接受度,杭萧钢构公司还是不错的,从这个角度说律师是比较坚持的,五个律师在一起比较坚持一点,公司方面的态度也是比较好的,所以82%。我原来的设想在80%上,后来还增长了两个百分点。  2009-07-28 10:32:03
郑名伟:从宋律师刚才讲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和解的灵活性,在70%-90%之间,作为被告可以只愿意付70%,作为原告说最起码90%,但最后谈到82%,90%也好、80%也好这些具体的数字和具体的比例作为原告来说越高越好,作为被告越低越好,怎么能够折衷让双方达成协议或对方各退一步就是诉讼和和解中的技巧,在这个技巧中确实体现出和解的灵活性,如果判决的话100%就100%、70%就70%,没有多或少,法律是很神圣和权威的,不是大家可以讨价还价的。和解就是把这种机制结合在一起,可以说让大家有更大的空间去跟对方谈判最后取得一致的效果。在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投资者有时候也有一点不理解,那最后谈到最后的和解过程说82%,这个案件说82%,为什么是82%不是90%或70%呢?可能作为原告投资者当庭有参加就知道这个过程是怎么来的,这期间就知道多么的来之不易,但可能有很多人没有参加中谈判过程中觉得好像很轻松,为什么18%就豁免掉了不让被告赔了,他们就是这样一点想法,但他们如果参与谈判过程中就很清楚律师确实在这中间做了很大工作,所以我们在国家民事审判中也是强调民事和解,多方鼓励各方做出让步,使大家达到相对利益平衡的一个局面,这样对减少诉类或减少矛盾还是起到很大的作用。  2009-07-28 10:32:17
宋一欣:谈判当中就是郑律师刚才讲的,实际上对于股民来说你听到结果的感觉和参与过程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有时候股民会很较真说你为什么是这个数字而不是那个数字,实际上我不是说别的,也许您自己谈的话还不能谈到这个结果,因为每个变化不是说一个数字就解决的,是要找很多理由说服对方,这个理由也许是很有力的、也许是很勉强的,但这总是个理由,这是有一个过程。往往听到一个结果和参与一个过程感受到的东西是完全不同的。  2009-07-28 10:37:26
时报在线:刚才看见网友提到科龙电器的情况,今年6月科龙电器的索赔案在广州中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同时是涉及到H股的案例,我们听听郑律师说一下这个情况。  2009-07-28 10:39:11
郑名伟:科龙电器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一个是有顾雏军的原因,第二是涉及的案件标的和人员比较大。这个案件总共索赔有2800多万,有200多个投资者起诉,案件是从2003年4月4号开始,就是说这是一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什么有这个案件呢?就是由于科龙电器在出具相应报表的时候给投资者予以误导。在2006年7月5号证监会就对科龙电器进行处罚,7月6号我们当时跟上海严义明律师分别到了广州中院各自代理了几个投资者,广州中院也非常重视这个案件,当时也经过慎重的研究,确定立下这个案件。因为在2006年的时候这种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在广州中院还没有立过,他们也不大清楚这样类型的案件是怎么审理的。这个案件在广州中院立完以后,当时广州中院也抽了很多精兵强将积极处理这个案件。最后这个案件在去年10月30号召开了第一次庭审,当时也有很多媒体关注并且参与旁听。当时广州中院的许法官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开庭,作为原告代理者我们也把我们的诉求、把被告代理的虚假报表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在当庭予以宣读,被告也做了相应的抗辩,从系统风险、揭露制造成的因果关系方面都进行了抗辩。最后在法庭开了一整天休庭以后,当时许法官说按照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要和解,怎么样和解?当时科龙案件也有好几个被告,而且代理的律师起诉的被告还不一样,我们当时起诉的是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还有顾雏军、高峰一大堆高管,其他人起诉的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四个独立董事,整个案件的被告和后面其他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可能有一些不同的选择,所以原告被告的数量也是相当庞大的,但怎么样使这个案件能够圆满或者说得到比较好的结果,也是摆在广州中院面前的一个难题。当时广州中院的许法官和书记员很认真负责的往返深圳交易所调取原告的资料,并且在原告资料的条件下说服被告得到调解,使这个案件能够继续下去。调解第一步还是怎么让被告承担责任,因为当时科龙、德勤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而顾雏军相对来说已被判刑在坐牢,这些人的偿付能力相对比较低,法院最关键的还是怎么样让科龙跟德勤之间给原告以赔付。  2009-07-28 10:42:54
郑名伟:这个工作从去年开庭以后一直做到今年,最后科龙还是愿意先承担偿付责任,后期是否向德勤、顾雏军索赔是下一步的工作,他们还是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该赔的钱他们先承担完,承担完以后后面怎么追损他们再决定。作为原告方,科龙赔偿也好、德勤赔偿也好,哪一方赔偿都没问题,只要有赔偿就可以了,因为投资者最主要的还是得到一些相应的赔偿。所以在案件调解中就是投资者能得到多少赔偿,在能够得到多少赔偿的工作中我们当时是作为科龙案件的一个主要负责律师,因为主要是我们开庭,后面还做了很多的工作,怎么样确定赔偿额、赔偿多少,问题确实跟刚才宋律师讲的案件一样是80%、90%还是70%,确实是比较难的比例,广州中院在这点上还是比较科学,法院认为被告赔多少就得赔多少,没有折扣,当然这里面有一些不属于虚假陈述或造假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这部分要剔除掉,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法院剔除这些因素以外剩下的让科龙公司百分之百的赔偿,所以现在得到的结果是法院扣除相应的影响因素之外科龙公司百分之百的赔偿给投资者,并且承担了诉讼费,所以这个也算是来之不易、比较圆满的一个结果。谢谢。  2009-07-28 10:43:35
宋一欣:科龙电器案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案件,在这个当中郑律师做了很重要的工作,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有几个想法:第一个想法,就像郑律师讲的法院做了计算的结果,实际上判决依据和和解的依据都是由此而来的,判决也好、和解也好基本是差不多的,没有太大的差别,作为投资者来说能够拿到钱是最重要的。第二、在和解过程中也有两种法则,一种是在律师组织下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和解的,当然也有个人来和解的,投资者如果没有代理的直接上法院,也可以进行和解,没有什么困难。在这个案子里我有一个体会,有律师是告过独立懂事的,目前来说我们社会建立了独立懂事的制度,但作为法律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对独立懂事的监督是非常弱的,实际上据我知道投资者如果想告独立懂事无法起诉独立懂事,为什么?没有联系方式。我在这个地方呼吁证监会应该再进行法制上的规范,应该要求所有的独立懂事公布他的联系方式,使投资者能找到他,否则拿了上市公司的钱而听不到投资者的呼声,那显然是有问题的,而且也难以得到法律的监督,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很多独立懂事是境外的,你是空中飞人飞来飞去找都找不到,这也是一个麻烦,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改良的地方。讲到H股的事情,H股的案子比较特殊,我觉得我也是事业型的,大家都是做了A股,有四个案件,有一个人找我准备请我代理,为什么呢?这四个案件最后是出了裁定书的,另外一个人是没有裁定书的,没有办法处理。当时本来是到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因为根据科龙的章程是有仲裁,但说的是两个仲裁地,在香港仲裁院或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或者”,是两个,就在我送上材料没几天仲裁委通知我说不行,为什么呢?当时出了仲裁委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里说协议约定是两个仲裁地的话仲裁条款无效。然后我们就上法院起诉,最后广州中院就向上级法院、省高院请示,请示以后这个仲裁有效。那我就问司法解释有没有效的问题?这个案子还在调节,调解成肯定最好,如果调解不好还得上仲裁委员会。现在这个构思还不清楚,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解。  2009-07-28 10:43:56
时报在线:二位律师说的非常好,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宋律师听说大唐电信案刚刚开庭,您对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有没有信心,为什么?  2009-07-28 10:45:25
宋一欣:参与大唐电信的案件,厦门的陈先生来找我我是准备起诉内幕交易的,这个案子属于内幕交易,内幕交易22号也开庭,证券时报上也登了。在起诉过程中我想一个事实能不能告两个的问题,责任竞合的问题没有人去做,法律上值得关注。就去告了,告了以后就有少量几个人来委托我,总的金额也不大。内幕交易有两个焦点,因为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内幕交易,受理是根据徐小明副院长的讲话来受理的,被告律师说这个案子法律还是有效的,不能说是有效的,徐小明讲话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我说徐小明讲话确实代表高院的工作报告,说无效好像有点欠缺。我希望您直接写函给徐小明同志,让他出一个东西,表明2001年9月21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暂不受理的无效,法院的人就说你应该写信,写信了以后他们也可以解决问题,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责任竞合的问题,告了虚假陈述、告了内幕交易责任竞合的问题。法律上是有的,但这个案子可能不存在,因为目前来说大唐电信的案子,第一批的十个案子都给驳回了,我顺便内幕交易告了一个,大唐电信又告了几个,不是我的案子,是北京的杨律师受理的大概二三十个案子,第一批最早是2月份开庭的案子被驳回了十个。我昨天听他们说他们准备上诉。这个案子的焦点只有一个,大唐电信的公告,就是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为准还是2009年证监会立案受理通知书里有公告,在通知书里说证监会对他们立案因为这个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我们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涉嫌虚假陈述这个理由太简单了,最后不处罚或不进行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都有可能,以这个为依据作为风险提示太过简单了,我们不同意。这个案子我觉得投资者应该继续下去,这也是以后才知道的事情了。  2009-07-28 10:49:40
时报在线:四川成渝、中控国际能不能据此来起诉交易呢?  2009-07-28 10:52:36
郑名伟:要起诉交易所肯定不可以,交易所是一个监管机构,昨天交易所实际上也已经做了旁听,昨天成渝的股价走势来看,从80%的换手率并且涨幅曾经高达300%过,我觉得操纵的迹象比较明显,也是建议交易所或证监会进行相应的查出,如果股民在这期间受到损失的话可以根据查处的结果证监会处罚后,像徐小明副院长在讲话中根据虚假陈述进行索赔,这也是一个解决的方法,而且也是打击证券市场操纵股价的一个有力手段,只有让证券市场中的害群之马得到根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2009-07-28 10:55:04
宋一欣:我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做一些补充,2002年9月21号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通知,对证券欺诈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当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都不能受理。后来虚假陈述案件就开放了,内幕交易、操纵股价都没有开放,2007年5月30号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办公会议,许晓明副院长有一个讲话,根据新的证券法,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案件是可以受理的,是有前置条件的,是要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同时除了处罚决定以后也是适用于虚假案件的管辖。内幕交易是两期,第一期是南京中院的陈建良案,第二期是南京中院的潘海生案。操纵股价,我在7月初已经与河北的许洪珍律师,我们一起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诉状,是郑文水、刘延泽操纵股价案,也是大小非的第一案,申请民事赔偿,然后法院受理以后再进行研究。又有人说关于王建中案件提起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法院也没有再立案。目前来说内幕交易没有障碍了,我觉得操纵股价也没有障碍,水落石出的日期快到了,投资者有了一个渠道。就像郑律师说的,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案件也许投资者感知到了,但你不能起诉,起诉的前提是要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投资者能做的事情是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证监会局部,证监会与公安部有一个联合稽查局,现在看证监会、公安部对证券欺诈案件查处力度还是蛮强的,你不能要求政府十全十美什么都感知到,作为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股民也是应该的,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写信什么样的方式都可以,如果你觉得打到北京麻烦,各个地方都有证管局、证管办,打过去就可以,不是什么难事,你有正义感的话就积极去做这个事情,等证监会查处以后未来投资者可以民事赔偿,您所做的事情就是把你的损失情况通过证监会打个单、盖个章给我们,我们觉得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起诉,也许再过几年您就能赔到钱了。  2009-07-28 10:59:04
时报在线:刚才说的比较大,近年的案子说了比较多,回顾以前的案子,银广夏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是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和民事联动的第一案,宋律师再给我们解释一下。  2009-07-28 10:59:17
宋一欣:证券市场在本世纪初有三大牛股,第一大牛股是银广夏,第二大牛股就是东方电子,牛股背后一定有牛市,银广夏问题就很多了,第一次是财经杂志揭露出来了,当中的波折很多,开始法院也不受理,最后开放三个月。东方电子和银广夏的解决得益于股改,我觉得今后民事案件很少会出现用股票解决的情况,当时东方电子和银广夏都是连着股改,当时银广夏就采取了你起诉10元人民币就给你2.2股,就这样一个做法,等于你起诉10块钱给你2.2股。有些投资者对这个赔偿的比例不服就向高级法院上诉,后来的结果也还是一样,所以银广夏案件是一个特例,既是股改联动,但是这个股改的故事在中国也是特色的,估计以后也不会再出现了。它的意义很典型,就是大案从银广夏开头得到了解决,其他的案件都在它后面,所以银广夏走在最前面,虽然路走的很艰难,但解决的都比较好,所以应该说对证券民事赔偿投资者的鼓舞还是明显的。  2009-07-28 10:59:40
郑名伟:银广夏案件我们一直也有关注,这个和解也可以看到其中的作用,有一部分投资者没有进行和解最后上诉到高院,到高院还是以这样的结果进行判决,虽然说投资者在这期间花了很大的时间、又掏了上诉费,结果是一样的,这样的判决妥不妥是另外一回事。从问题的实际解决、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就是拿钱,拿到相应的赔偿弥补损失,从投资者的角度说怎么尽快拿到赔偿,这是他们的最大利益,在这期间我们可以感觉到和解的作用。  2009-07-28 10:59:56
时报在线:刚才我们说了很多案子,用一句话概括一些和解谈判对证券民事赔偿的作用到底有哪些?  2009-07-28 11:00:08
宋一欣:这个蛮难说的,和解肯定有利于投资者,所以投资者要积极和解。  2009-07-28 11:00:19
时报在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  2009-07-28 11:00:56
宋一欣:对。  2009-07-28 11:01:08
郑名伟:我个人认为这个和解应该是双方共赢的,就是法院可以减少讼类,原告投资者可以得到赔偿,被告可以减少负面的影响,所以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共赢的局面。当然结果是和解能够高效的解决问题,这是我对和解的认识。  2009-07-28 11:01:22
时报在线: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和解的方式,刚才我们多多少少了解到一些有股票的方式、有现金的方式,他们各自有什么特征呢?  2009-07-28 11:02:00
宋一欣:现金的方式就比较简单你计算好多少金额就直接赔付过来,比较简单。股票的方式是划到个人的股票账户上,当然股票的方式有一个复杂性,就是有一个基股价的问题,你的损失额乘上基股的价格,才能算出这个东西,而且划股票的时候也比较复杂一点。我现在在银广夏和东方电子里都碰到这个问题,碰到两个案子都是深交所的情况,上交所没有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深交所因为划号的问题花了比较长的时间。东方电子是2007年8月份就解决了,划到现在还有几十个人没有划上去。但是特大的案子让股票容易解决问题,因为让公司掏一大笔现金出来的话压力太大,我们当时在东方电子解决之前法院要求我开一个会征求股民的意见,有人说甚至可以再转股,也有这样的道理,有人说公司可以增发,这样的大案也许可以这么做吧。  2009-07-28 11:02:14
郑名伟:实际上只要能解决问题用什么都可以,用现金最好,没有现金用股票,没有股票看公司生产什么,生产酒的拿酒,建房子的拿房子。我们目的是解决问题,只要让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用什么方式解决都行。  2009-07-28 11:02:27
时报在线:最后一个问题,看看海外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和解是怎么样的?  2009-07-28 11:02:39
宋一欣:这个数据也挺老了,基本上也能概括这个问题,讲到周边市场,实际上证券民事赔偿做的最好的就是美国,目前来说日本、欧盟、韩国都有这个机制,但实际上做的并不怎么样,我觉得在证券民事赔偿上世界上制度应该排第二,第一是美国这是毫无疑问的,制度上我们离他们差距太大,特别是极端诉讼我们离美国有些差距。除了美国以外我认为中国做的还是不错的,有一个老的数据,美国在1990年到2001年之间所有的案件中81%是和解的,18%是被法院驳回,只有1%的案件是走过了一审的全过程,所以和解也是美国这样一个证券民事发达国家大国的主流,所以更应该是我们新兴加转轨的国家民事赔偿中的发展方向,这个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总是考虑判决,我觉得对投资者、对原告、被告都是一个讼类,所以和解还是一个出路,一审和解不了还有二审,这是毫无疑问的。  2009-07-28 11:03:00
郑名伟:宋律师对周边国家的制度相对比较了解,我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像现在民事赔偿索赔案件中在解决问题时基本上都是以个案审理、合并调解或者说合并判决这样的解决,这种模式在当前我们强调中国特色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时候起很多的作用,从东方电子6000多个人到科龙电器200多个人,大多数人满意的情况下这种模式还是成功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或者说集体索赔的民事案件可以得到参照的,尤其是起到一种很大的借鉴作用。  2009-07-28 11:04:18
时报在线: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大家看到我们这次的直播相对简陋一点,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个有价值的论坛,非常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讲解,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2009-07-28 11: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