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农民》第五章——人命案


 

第五章  人 命 案

 

 

人们常以为天与地是最大的差别,可是天与地有许多相似之处,而生与死之差别正如有与无之差别,它们毫无共同点。生与死不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甚至不是两个极端;生与死、有与无不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那样有渐变过程,它们是突变,甚至连都不是,生就是生,死就是死,有就是有,无就是无。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倘若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他还在乎什么呢?也许他为了某种信念、为了某种理想而宁愿牺牲,那是宗教式狂热,对于大众,人们毫无必要也办不到。

人类越是文明,对其生命越是珍惜,越是怕死,越是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他为之去牺牲生命。人类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变得越来越重要,“命”越来越受到尊重。

 

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如英国等以及香港。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也把废除死刑制度作为其目标之一。中国是大国,是文明世界的主要分子,可是不同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文明程度也大不一样,大都市及沿海发达地区已接近现代文明,而内地,尤其是偏远地区还远落后于时代,中国的文明还未达到废除死刑的程度。

中国人的欲望还带有较为原始的只要不死,关多少年都行,因此废除死刑会使犯罪率上升;更为主要原因是无论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还是对整个社会,罪大恶极者得不到严惩就是蔑视受害人权利、蔑视公众权益、蔑视社会正义。

 

二十世纪末及未来数十年的中国,死刑制度还不宜废除,可是哪时候 恶应该有恶报?哪时候“杀人应该偿命”?

 

以下将叙述的案例究竟是或是、是或是、是应该或是不应该,同一时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代也会有不同的结论。我不妄加评判,只是如实记录罢了。

 

 

 ※ ※ ※

 

  生命如草芥

 

大约是在县看守所“大劫难”(死9个牢犯,四十多个被送进医院)后不久,该看守所所长及一位管教干部变成了囚犯。

 

有一牢犯被恩准到伙房劳动,到街上买菜时趁机逃跑,没几天即被抓获。所长和干部一气之下把该犯毒打一顿,又用绳子捆到天亮,不知道是打死了以后再捆还是捆了以后才死,第二天早上解绳子时该犯已经死亡。

 

与该犯同村的一位同事说:那犯人无爹无娘,倒是做了不少坏事,但是他罪不该死;他的亲叔叔是工商局的领导,告到地区里去,要不是有这点势力,那两个人什么事都没有

同事一番话不一定正确,倘若把犯人打伤打残,很少有人过问;人命关天,不是件小事,上级不得不管,于是两位干部被收容审查

 

如果就地关押,昔日所长变成牢友,有失身份;并且二人打死牢犯,那些阶级弟兄不剥他的皮才怪呢。他们被转到县看守所‘关押’,因为曾经是同行,因为曾经是干部,有情面、有身份,没有被关进监室,刚进来就在伙房做事。

 

牢犯是人,把牢犯毒打致死,也即把‘’毒打致死,二位干部不是防卫过当,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据《刑法》第134条第三款: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可据《人大补充规定》:直至判处死刑。即使以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依据《刑法》哪一条哪一款,他们至少应被判七年。

 

不知道司法机关怎样给他们定罪量刑,B县看守所所长和管教干部把牢犯毒打致死,都被判处:缓 刑。工作籍没丢,只是调换工作单位而已。

 

死者是牢犯——犯罪嫌疑人,从‘’的角度他要低几等。敌我矛盾时,你把敌人打死是英雄,牢犯尽管不是敌我矛盾意义上的敌人,也被认为是人民内部矛盾意义上的对立者,现行法律是用来惩罚这些对立者,而非保护他们,因此,“我们把对立者打死,不算立功也不能判有罪啊”。他们觉得很不划算,因为他们考虑的并不是牢犯(如同草芥)的生与死,而只是看重每个月的工资被扣去几元钱。

 

社会不文明,等级差别就严重,社会野蛮,上等人就会随意剥夺下等人的权利。我们的时代已经是很文明的时代,因为把牢犯打死不能算立功还要判有罪,还要判缓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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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的权利不属于个人

 

辜老头是林场老工人,辜老大是林场小干部,父子俩把林场的一些荒山承包给邻县农民以及附近苗族农户。先栽杉树,一两年后把杉树砍掉栽黄果,栽杉树、栽黄果的工钱一文不付,并且当地苗族农民与林场因土地有很多矛盾。老百姓的冤屈无处伸时,有时他们就会采取愚蠢的、野蛮的方式——自己报仇。

有一天辜老大背着小女儿到承包户刘家,两人喝酒争吵,刘把辜老大打死后拖到附近的山窝里,刘妻把辜老大的小女儿送回辜家谎称说:辜老大已去广东打工

辜老头觉得可疑,带着两个儿子和一姓唐的小伙到刘家,他们把刘、刘妻、邻近的李和李妻抓来审问,无爹无娘无亲无戚的杨老憨跑来看,辜家父子以为杨是同伙,愤怒之下几锄头把杨老憨当场打死,李当时也被打成重伤。

 

根据辜老头的叙述,我替他写份诉状,后来我为此一直感到内心有愧,幸好没多久刘妻、李、李妻被释放。

判决书:辜老大想要刘家的小狗儿去喂养,刘不给就打起架来,辜老大被打死。同许多案例一样,司法部门只考虑后果,只把‘重要的事情’写出来,至于更为深层的原因:‘那是政府的责任’。刘被判处死刑;辜老头因故意伤害致杨老憨死亡判无期,一个儿子判五年,一个判缓刑。人们对这两个案子的量刑并没多大异议。

 

两年工钱没得到,苗民又对他说:“他们占了我们很多土地”,刘说:“我帮你们出这口气”。刘有委屈,苗民有委屈,他(他们)很难找到伸冤方式,又忍不下这口气,于是杀人。虽然死者并不一定是‘好人’,法律是国家的,个人没有权利去惩罚侵犯他的权利的人,更不用说去惩罚事实上并没侵犯他的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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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夫淫妇该杀

 

念初中时我就认识王,英俊潇洒,象个男子汉,可在看守所的表现令人厌恶。他爱打小报告,在伙房干活时,言行举止俨然一个管教干部,牢友们背地里称他王干部

部队复员后曾被聘用为计划生育工作员,后又去当保卫,因为薪水太低,他出来做生意。几年苦心经营,赚了一些钱,在县城修了一幢平房。

 

妻子是计划生育工作员,与计划生育股股长私通。一天夜里,王外出回来,不见其妻,到山坡上去找,正碰上妻子与抱在一起,王把提起来捅了三刀,几小时后死亡。

 

王案引起牢犯们的兴趣,有人说去偷别人的老婆,该杀!有人说应该只判几年,最多不超过十年。二十多个牢犯中只有我和城里的小雷观点与他们不同。我说:王不是正当防卫,妻子不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她去同谁睡觉你就去杀谁,这是故意杀人罪,我们的时代不是奸夫淫妇该杀之时代;从法律上讲,王触犯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太重,应该判无期徒刑。我无法说服牢友们,尽管我不愿意,他们还是要和我打赌:王绝对不会超过十年

 

我到三号室替阿雁上诉时看到王的起诉书,证明我和小雷自以为‘文明时代之评判标准’是错误的。

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对王提起公诉,也就是说由县级司法部门审理,其最高刑期为15年。起诉书:王的行为导致死亡,触犯刑法第134条第三款(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事出有因,请法院按第134条第二款处刑(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本来是故意杀人罪变成故意伤害罪,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却由县法院审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要是因罪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可是怎么能请求法院把致人死亡条款(处七年以上至无期)降级到致人重伤条款(处七年以下)?检察员(公诉人)是位女姓(三从四德之贞烈女子),在她的潜意识还默认妻子是丈夫的财产,谁也不能侵犯,奸夫淫妇该杀,于是就有了事出有因之描述。

我对王说:从起诉书上看,你可能要判七年王说:不会超过五年。能从第三款降到第二款,要想从七年降到五年没什么不可。

 

当时正值可杀可不杀的要杀掉之‘严打’时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胡是邻县人,本地没有亲戚,胡妻是某校食堂工人,她作为原告提出上诉,上诉原因并非一审判决‘定罪不当,量刑太轻’,而是因为王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大约四千元。几个月后,王案被发回重新审理。

96年末,县法院第二次审判把故意伤害罪改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第二次比第一次多判三年对胡妻并没什么好处,胡妻需要的是钱:“我要养孩子,至于你那条命,去偷别人的老婆,被捅死活该”!‘严打’时期谁都不敢上诉,要是有人头脑发热,就可能有人掉脑袋。‘严打’已过去,权衡再三:要是被送往劳改农场,关系就很难打通,于是王上诉以便拖延时间,‘有时间就会有办法’。

 

几个月后我碰上王,他已取保外医,做生意去了。

 

因偷别人的老婆被捅死,万事皆休,无痛苦无烦恼;王被判十年,坐了一年就取保外医,他很合算,因为一条人命只坐一年牢。如果不是王妻,胡不会死,王也不会坐牢,一个死了,一个进了监狱,他们都赎完了其罪恶。人们把这场悲剧怪罪于王妻,王妻自知罪孽深重。她每次到看守所送吃送穿给王,都遭到干部们尤其是所长的白眼,甚至被所长冷言冷语嘲讽几次。她在单位里,在亲朋好友间也遭唾骂,除了死亡之外,只有进监狱她才能使内心得到安宁。

 

中国早已没有什么贞节牌坊之类的古董,可是要实现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男人在外面嫖被夸有能耐,而妻子在家偷情要被人唾骂。我们自以为中国早已进入文明社会,然而我们无时无刻表现出来的都是些愚昧、落后的道德观。

王被取保没几天,王妻因贪污公款被关进监狱,也许有人骂她是淫妇,也许有人骂她贪财;也许她贪污的目的是拿钱去把王保出来,也许她为了自罚而贪污。我找不出任何理由说明王妻应受到如此责备,可我赞成她坐牢,因为这样能减轻精神上的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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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并没有打算去做坏事,也不打算去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私通、搞婚外恋,他们憎恨坏人,厌恶搞婚外恋的人,因为牢犯是‘坏人’,偷别人老婆是 ‘不道德的人’,坏人和不道德的人被认为‘不应该与好人或合法公民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可是把牢犯打死只判处缓刑,把与妻子私通的男人捅死只判十年后还能取保回家(前述辜老大也不算‘好人’,可刘打死他还是被判死刑,究竟打死什么样的坏人才能够减轻或免除处罚???真搞不懂!), “处罚太轻,法律太不公正,太过分了”!

打死或杀死坏人如此处罚,要是打死或杀死好人,打死或杀死合法公民,又怎样处罚呢?根据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是否应该“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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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 园 冤 魂

 

陵园惨案是众多使老百姓心理失衡的案子之一。受害者卜楼(阿楼的父亲)是上门女婿,妻子是独生女儿,岳父岳母已六十多岁,两个小孩都未到上学年龄,他是全家人的支柱。卜楼是浪寨人,距县城约有两、三华里,农闲时偶尔杀一、二头猪赚点小钱。有一天晚上,他从县城返回家中,途经烈士陵园,被一伙流氓残酷杀害,这就是最令人深思、最使公众愤怒的陵园惨案

 

十七、八岁——危险的年龄,城里那些十七、八岁的街上小流氓,有些已失学,有些因父母所迫还在念书,有些是官家子弟,有些是平民百姓,即使是平民,居住在小县城里多年,总有许多藤藤网网,不是与这个官有特殊的关系就是与那个官是亲戚、是朋友、是熟人,相对于农民,他们是特殊阶层。这帮年轻小伙仗着父母或亲戚有权(钱)有势,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以后找不到工作,他们无心念书,三个一伙,五个一群,只想惹事生非,偶尔吃了点亏便寻机报仇,即使不吃亏,我看你不顺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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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陵园惨案我早有所闻,该案中有几个被告后来又被关进牢房,在看守所我曾与他们好几个‘同类’在一起。据他们介绍:“那帮人——(事实上就是他们一帮人)与人有磨擦,吃了点亏,以为对方是浪寨人,于是就纠集一帮人,不少于四十个去报仇”。

 

他们到烈士陵园——浪寨人必经之路)聚集,碰上一个打一个。那晚上已打了好几个,因不是浪寨人,一顿拳脚后放走。卜楼经过那儿时,一伙人冲上去打,问:“你是哪儿的人”?答:浪寨人,于是全体围攻。

卜楼个子魁梧,力气又大,被打时稍有些反抗,更激怒这帮人,他们把卜楼团团围住,用木棒、铁棍等轮番进功,看到他已无力反抗,就把凶器扔掉,雨点般拳大脚踢。“那个人死不投降,无论怎样打,他总站在那儿摇幌,就是不倒下去”。一批人打够了就换另一批人冲上去,卜楼就是活靶子,就是沙袋。“他们边打边狂叫,有人在几百米外的河边都听得清清楚楚,那场面就像在演录象”;“有几个人上前用刀捅了几下,他才倒地,倒地后他又试图站起来,又有几个人冲上前,棍棒交加,再倒下去没有声音,他们才离开”。他们并非‘逃离’现场,而是分成两帮,一帮走大路,一帮走小路,大摇大摆凯旋而归。

 

打斗声、吼叫声过了许久,陵园管理人员才敢冒出来看个究竟,立即打电话报警。有些正在返家途中,有些已回家,当晚那帮人全被抓获。

 

据判决书叙述:“那伙人有二十多个”,事实上不止二十多人,因有些人没有动手打,有些人不承认与他们一伙,关了几天就释放,“二十余人”只是那帮人的一半。进来的那帮人几乎都是城里小帮派,有些是平民子女,有些是官家子弟(监狱长的儿子也在其内),有一些还在学校念书。这帮人关进来,看守所——监狱就象炸开了的油锅,全没了秩序。除一号室关女犯外,九个监室里每个监室都有四、五个他们的人,不论白天还是夜晚,他们又跳又吼又唱,比在大街上还自由。

 

在大街上吼叫,路人会责骂:“神经病”!监狱里,管教干部、所长是他们的父母,县官是他们的叔伯亲戚,有谁敢管他们,有谁管得了他们。杀场上,打得越猛,杀得越狠就是老大;牢房里,叫得越响,吼得越凶就是英雄。毕竟他们有别于农民,毕竟身份不同,无论何处,尤其在监狱里,总要在那些农民牢犯面前体现其优越感吧。

 

到了天黑阴暗时,后门方便,不用避人耳目。铁门哐啷一声开一次,没几分钟哐啷一声又开一次,再过几分钟又哐啷一声……有些出去接见家人,有些出去接见律师。老牢犯‘魏’说:“这些人回到监室就给同伙讲‘律师教我们在提审时怎样怎样回答’”。律师、提审人员、家属和牢犯全都拴在一起,通力合作,“供词”事先已拟好,案子移送专区检察院、中级法院,他们在此基础上做得更完美。

 

“那帮人有几个白天仍到学校去上课,晚上回看守所睡觉”,家属们不因为孩子去杀人就让其荒废学业;并且为了不让这些“孩子们”在牢房里受苦,大家齐动手,几天、十几天以后,大多数“孩子”昂首挺胸走出监狱大门——取保候审。

一个多月,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及办案人员都有足够时间‘研究研究’。该案属于大案要案,派出所没有资格,这时也够忙碌,户口簿上的年龄也会要人命啊。诸事已准备就绪,他们被逮捕收回监狱关押。卷宗里的供词、笔录以及起诉书、判决书里所记述的事实都已由专家精雕细琢’,可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总会让人抓到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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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列十被告人因流氓、故意伤害一案由×××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聂、冯等人于×日返家途中被他人殴打,几被告怀疑是浪寨的人打的,于是把被打一事事先告诉了被告人陈、易等人。同月×日晚被告人聂、周、陈、史、柏、王、李、易、冯、韦等先后到×地汇合,提出打浪寨人,为此,易回家拿出木棒,铁管由潘抱到×地分给未带凶器的人,之后,分为两帮先后到烈士陵园汇集,由易、陈清点人数,王、李将二十余人分组各守路口,当××乡农民覃从城里返家途经此地时,被冯、潘、李(已作治安处罚)、王、韦、陈、聂、柏、史、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致轻伤。

当王等人分两帮倒回牌坊处,走到文物管理所时,有人从山上向王甩石头,王等人就跑,因岑(已作治安处理)跑得慢被打着头上,聂扶起岑过来对王、李、易等人说:岑被打,此时,李听后即喊”!首先拿起木棒冲上山去,易、王也跟着冲上去,与浪寨农民×××——(即卜楼)等三人斗殴,斗殴中被告李用木棒朝卜楼腰部猛击一棒,待击第二棒时卜楼被击中头部倒地,被告人易持软剑朝卜楼腰部打了两下,后被王用木棒击中头部倒地。被告人王上前将卜楼抱住,用水果刀朝卜楼的左肋、腹部、臀部各刺一刀。李、柏、韦、陈、聂、史、周、冯、徐、潘等人用木棒、铁管、剑将卜楼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卜楼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卜楼全身多处遭受钝具击伤,胸、腹、臀部锐具剌创致心脏机械性损伤,导致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之妻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经查:公安机关已解决,由各被告人以被处罚人,法定监护人支付赔偿费合二千七百元,其中黄已领二千元,覃已领七百元。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处理妥善,黄所提民事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活体检验笔录,各被告人交待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述十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斗殴中伤害致死一人,轻伤一人,影响很坏。被告人王持刀杀伤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告人李、易、柏、冯、史、陈、韦、聂、周等各持凶器积极围打受害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流氓罪。根据各被告人在作案中的作用,王、李、易系本案主犯,其余被告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易、柏、冯、史、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柏、史、李、易、韦、聂、陈、周、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情节。

……判决如下:

一,王故意伤害判十二年、流氓罪判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十五年。

二,李犯流氓罪判五年。

三,易犯流氓罪判三年。

四,韦、柏、陈、史犯流氓罪,各判二年缓刑三年

五,聂、冯、周犯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

六,民事原告人黄提民事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此判决书是我在出狱一年后才得到,牢友们的叙述与受害人家属的叙述几乎吻合,因此我确证判决书上有许多谎言,这些谎言使人感到恶心

 

卜楼上门的黄家除了年老的岳父岳母、妻子和两个小孩,没有其他亲人,后事几乎都是由住在邻村的卜楼的兄弟和父母料理。卜楼的兄弟媳妇说几年前我们很穷,当时准备请人大的一个人来写状纸,买一斤肉的钱都到处去借。他们去哪儿找钱请律师?即使请律师也没用,反而增加了审判的合法性。小地方的律师其正义感往往要打折扣,‘他们不可能为了某一案子得罪那么多人,为自己以后的生活设置路障’

有人偶尔看见那帮人正在开庭,回去通知原告,死者的父亲和几个亲属赶来,开庭后当庭宣判,听到判决,老人说:那时我好象什么都看不见,只有绝望。亲友抚着他慢慢走到几十米外的桥上,老人抓住拦杆往哪儿走都不知道

……………………

 

他们请人写上诉状,内容摘要如下:

 

×月×日晚,王等歹徒在陵园一带栏路抢劫伤害行人,先后三次抢劫伤害某村民组一农民和××乡农民覃,第三次将我丈夫杀死。根据判决书,原告人(系死者之妻)对王、李、易犯罪定性及量刑不服,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公正判决。

一、受害人系一人从城里返回,身上有一些钱和一块手表被劫走,判决书只字不提,还说什么与浪寨农民××等三人斗殴,试问:公安机关侦查哪三人?斗殴是混淆事实真相。

二、经法医验证,受害者死时中四刀,左胸部刀穿肺部属致命刀伤,却说钝具击伤,休克死亡,受害者被打死其情景惨不忍睹,送到医院未经抢救就死亡,哪有

被害人陈述

三、王持刀杀人致死,却只是故意伤害罪论处,应根据刑法132条故意杀人罪及人大补充规定判处王、李、易三首犯死刑。

四、王等被告人在案发后当晚和次日凌晨被捉拿归案,哪来投案自首

五、我丈夫死后,罪犯王等已付贰仟元,这两仟元本县公安局长及政委等领导同志已明确答复:此二千元款作为死者的埋葬费,至于抚养费问题待法院依法判决…… 因此,中院驳回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不合法的,并且还说什么公安机关已妥善处理

 

上诉状递交后永远没有下文。上诉状写得不是很好,可也提出了许多符合事实的理由。前已叙述,家属、律师在夜间接见被告人,并且关了几天,十几天就放回家,一个多月后逮捕又收监,这其中一定有很多猫腻。

 

除了上诉状所陈述,以下有一些补充。

 

1、判决书上:走到文物管理所时,有人从山上向王甩石头,岑跑得慢被打着头。此文物管理所地处最高点,大路对面烈士碑属山上,但离文物管理所有五、六十米,中间有一块大坝子,从哪儿来山上的石头这几十个人已呆在那儿很久,又打过两个人,连蚂蚁因惧怕钻到洞里,有谁胆敢呆在那儿向他们扔石头?

2与浪寨农民×××(即卜楼)等三人斗殴。事实上只有一个人,一定是把卜楼之前被打的另两个人通过超越时空方式把他们加在一起而想出与三人斗殴之情节,在审讯时只要稍稍提醒,供词会完全吻合。一个人在三、四十人面前只能被打,还能斗殴吗?

3、“王上前将卜楼抱住,用水果刀朝卜楼的左肋、腹部、臀部各刺一刀”。大家都提起木棒、铁管一阵乱打,还用王上前去把受害人抱住如果是王上前把受害者抱住,用刀剌的一定是其他人。与这帮人是同类的牢友说:王是帮主,他就该多承担一些责任

 

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被告人除支付丧葬费外还应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二千元只够买一盒棺木、一头猪和白布之类,卜楼的岳父岳母,两个小孩抚养费一文未得。二、三十个被告人每家只要拿500元,总和就有一万多元,对原告人是一笔巨款,可以解决两个老人、两个小孩好几年的生活。对这些城里人,500元钱是小事,麻将桌上、餐桌上、OK厅里一晚上花销还不止这点,但他们宁愿拿去请客送礼、走后门、通关系。

尽管把你打死,已给你买了棺材,就算是很仁慈的了至于中院的办案人员,你拿钱去给原告不如拿给我更有意义

 

几十人打死一人,两千元就摆平,史上最最最划算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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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来平等只是人们的愿望,现实社会还有着许许多多人们难以接受的不平等,有着上等人与下等人之差别,不同等级其权利也不同。倘若是下等人侵犯上等人的权利,即使是一根毫毛,你也许会大难临头,如将要叙述的陶沙江之案;要是上等人剥夺下等人的生命,其结局就如已叙述的管教干部把牢犯打死及陵园惨案;如果是下等人与下等人之争,就如魏案(后面叙述)及冗洪案、孙案。社会越进步越文明,社会就越趋近平等,然而我们自以为的文明时代、文明社会所发生的一堆堆事件使我们难以启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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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冗洪是一个小集市,有一帮小伙曾被另一帮欺负,在赶冗洪场时与对方斗殴,对方寡不敌众,不战而逃,赶集人受惊吓,到处乱窜,有一个小伙顺着公路往前跑,

追赶的人误以为是对方,上前捅了一刀,小伙当场死亡。

‘杀人偿命’既是传统习惯也是刑法第132条之规定,捅刀者被处死刑,参与追赶的同伙以流氓罪判处十五年、十年、七年、五年。倘若不捅那一刀,大家都没事,那一刀害死无辜者,自己被处死,还有几个跟着坐牢。

 

  小时候听老人们说一颗黄豆打死人,这不是指一颗黄豆真能打死人,而是指为了争一颗黄豆而引起的人命案。

孙是铁五局某队的合同工,看录象时被一民工踩一脚,孙不服气,和对方纠缠,因对方人多,他不敢乱来,当孙的那些朋友走过来时,孙又把矛盾挑起,打了起来。对方只是道歉,几乎不还手,王提起一根木棒,跑过来给前来劝阻的另一民工一棒,孙也乱踢一气,民工被打死。

正值‘严打’时期,孙因故意伤罪:判处死刑,流氓罪:判处死刑,两罪合并处死刑;王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流氓罪:判处十五年,合并处死刑;另外三个同案一个处无期,一个判十年,一个判七年

 

孙说我是主犯,判我死刑无话可说,而王家三口人只有母亲和妹妹在家,母亲年老多病,他的妹妹有些白痴,差不多全靠王在外面打工养活她们,王只打一棒就判死刑太重(上诉后改判死缓),尤其是判七年的那个,他只骂了一句话你他妈的,还敢再说,重复两遍,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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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园案比冗洪案和孙案惨烈得多,手段残忍得多,都是无辜者被杀害或打死,冗洪案:一个死刑,一个十五年,还有十年、七年、五年;孙案:死刑+死刑,死缓+十五年,还有无期、十年、七年;而陵园案中主犯王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二年,流氓罪:处五年,执行十五年,李因流流氓罪判五年,易因流氓罪判三年

 

不比则罢了,一旦相互攀比,就会两眼发黑。无论是阿雁盗窃案(偷四万元,第一次审判时,死三个无期三个),还是冗洪案、孙案以及已经或将要叙述的诸多案例,许多被告人生命如粪土,如草芥、如蝼蚁;可是所长打人致死案陵园案中的被告人们,他们的生命、前途是‘金子’是‘珍珠’是‘钻石’无价之宝

 

陵园惨案激起民愤,此案刚发生时,附近几个村联合写了两份‘联合控告’,一份由一些村民签名,另一份由各村干部代表村民加盖公章,两份都交到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村委会加盖公章,几个村干部到县里开会时,被官老爷们恐吓一阵。)

 

民主社会里,老百姓不选你,你就当不上官,你不听老百姓的声音,你就会下台;而在专制社会里,只要上级看中你,老百姓不选也必须选,要是你听信老百姓,弄不好还会丢官。联合控告使一些官老爷们愤怒:这些贱民想造反啦!什么事情都联名控告,那不得了吗,你们不联名,也许我会把他们处罚重一些,你们想联名控告就告吧,我只判他们几年甚或放回家,看你们能咬我不成。签名的人们只是出于正义感,他们没有共同利益可言,是个体组成的群体,不能形成一股绳;而那些被告人的亲戚朋友以及得到好处的官老爷们,他们生死与共,是个体构成的集体邪恶之力量比正义之力量强大得多

 

我不习惯讲大话,没有什么语言能安慰卜楼七十多岁的父亲。陵园案宣判那天,他在桥上睁开双眼可什么也看不见,也许有一天,当他什么也看不见时仍睁开双眼。此案留给人们的是不平、是愤怒。好几年过去了,烈士塔还是不象从前那样是学生背书复习功课的地方,也不是恋人轻声细语之处,本来那儿就有许许多多的幽灵,再添上卜楼的冤魂,更增添烈士陵园的恐怖。

 

受害者卜楼没有资格埋在那地方,但阴魂不散。

 

 ※ ※ ※.

 

折磨够了——枪毙 

 

‘魏案’陵园案前一年发生,可当魏案宣判时,陵园案中只有判十五年的王还呆在劳改农场;‘陵园案’案发几个月,王、李、易等就宣判,而魏案中主犯‘文’在看守所受折磨了五年多才宣判——枪决。

……………………

魏外出回来在一个小乡集市下车,田二与几个朋友喝酒后走到门外闲逛,其中有一个见魏就上去踢了一脚,魏屈辱而去。魏的家族有两个小伙去货摊上偷了一块香皂,田二带着寨里一帮人追赶,把两个小伙团团围住在一民宅内,准备冲进去打一顿,派出所及时赶到,免受皮肉之苦。两个小伙不服,回来后与魏纠集村里二十多人在腊月二十八赶集日去报复田二那一帮。

 

据判决书叙述:“赶集那天,田二一帮人看到魏帮人多就跑回寨子,魏帮追到寨子附近转回,正在小卖部卖东西的田老大听人说其兄弟田二被人打,随即扛一根钢筋跟上来,碰上魏帮。他们先用石头打田,田拣起一块石头朝魏打过来,魏转身跳下土坎,田又冲上去把文死死抱住,文甩了几下挣脱不开,从腰间拔出刀往后一捅,田倒地;另外几个冲上来在臀部、腿部乱砍,魏上去砍臀部一刀,魏帮逃离现场。

田左胸被剌一刀,臀部一刀,腿部两刀,当场死亡”。

 

文被抓一年后,魏和其堂兄被抓获,其他人已外逃。(还有另一人那天没去赶集,只是公安局几次抓不到人,一怒之下也把他抓进来,兴许找不到很多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关八个月才释放。)“那个寨子太猖狂,多抓他几个”

 

案子拖了很久,被转到中级人民法院,即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案子。案发近三年,中级人民法院把案子转回县级检察院,也就是意味着此案最多判十五年,如果是数罪并罚可判二十年。又过了一年多,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魏、文等三个提起公诉,没多久法院开庭审理,一段时间后,县法院又把案子转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文提起公诉,以流氓罪对魏和其堂兄提起公诉。

 

据《刑法》第160条:魏最高刑期为十五年,他不请律师,其妻子也不一定能凑足钱;文认为中级检察院曾把案子转回县检察院,尽管现在又由中级检察院起诉,可判死刑的可能性较小,只要能活命就行,文也不请律师,即使他们都请律师也不会有用。魏的堂兄因有沛结核取保。

 

魏并没有因其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感到宽慰,在牢里这么多年,他知道是‘生’是‘死’不在于‘法律’而是全掌握在法官手中。一个月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魏被以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流氓罪判十五年(比预期的多了一个‘’);文因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流氓罪判七年

……………………

牢犯们感到吃惊,魏、文却很平静,关了四、五年与死又有何异?并且一年前两人都差一点病死,能多活一年也是安慰,只是多受一年折磨。二犯被带上脚镣时,魏对文说:真对不起,不因为我你不会死,文是魏的远房侄子,文说:到了这样地步,说这些干什么

该案的上诉期只限三天,不过没得到判决书之前我已把魏的上诉状底搞拟好,收到判决的当天下午就递交上诉状。

 

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中级检察院曾把此案交由基层司法机关审理,也就是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数罪并罚是二十年,而且后来又只以流氓罪起诉,可中级法院在判决书里加上故意杀人罪。另外判决书中某行: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魏、文提起公诉实是对起诉书原意的严重歪曲

二、死者是扛着钢筋来找我们打架,而不是我们去找他打架。

三、砍田臀部的那一刀并不是致命部位,即使这属于流氓罪之外的罪行,也只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罪。

四、本案审判长与田家相隔只有几公里,也即审判长与受害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本来应当回避。

五、据最近省报(×日×版)刊载:几个流氓到某大学校园调戏女大学生时遭其男同学训斥,几个流氓去叫其同伙冲到男大学生宿舍,把一大学生当场打死,另一学生受伤,其情节比本案恶劣得多,又经高院审核,一个被处死刑,一人被处死缓。而本案则处两个死刑。

 

递交上诉状第二天上午,魏的亲戚从A县(魏、文都是A县人)请律师上诉,那位女律师除了再添上一个案例作比较外,几乎按照我原来写的上诉内容上诉。腊月二十三日——祭灶神的日子,魏、文及故意杀人犯汤、抢劫杀人犯潘被拉出去枪毙,同行的有汤的情妇毕处死缓,潘的同案小潘因未满十八岁处死缓(未满十八岁不适用死刑,即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

 

还未宣判以前,魏曾对我说:要是我被判处死刑,那是死在我这张嘴上。起诉、判决都认定死者臀部那一刀是魏砍的,魏说:“那一刀不是我砍,而是另一同伙砍的,他已外逃;我从土坎下爬上来时也看到田老大臀部那一刀,当时大家都已逃离现场,我不顾一切,去追赶他们;我带的杀猪刀没有沾过血迹,藏在堂嫂那儿”“第一次提审时我如实招供,可提审人员左问右问,逼我承认臀部那一刀是我砍的,不知问了多少次,我只好乱认,为了与第一次笔录一致,以后的每一次审讯我都承认”

 

人们常以为:只要我没干,打死我也不会承认,可在刑侦队审讯的那种气氛下,几十个小时都问同一个问题,非让你回答不可,即使不使用刑讯逼供,精神上折磨会使你乱招供。当我被老局长审讯时,他一直问我写的那份材料是否有煽动性,我说只是过激的语言并无煽动性,老局长不满意,他连问三天(三个早上一个下午)。我知道他已没什么可问的了,可是如果我不按照他的意思去回答,他还要折磨。两、三天,心烦意乱,想早一点回到牢房里休息,早一点结束精神上烦闷,于是就说:有煽动性!,有煽动性老局长如获珍宝,在笔录上写下,结束四天审讯。   

我有乱招供的经验,对魏的陈述,我认为很有可能是事实,因为起诉书在末尾并没有注上凶器……,杀人案没有凶器很难说得过去。倘若是办案人员意识到魏的招供是他们逼出来的,那他们不会去找凶器,因为凶器上没有血迹啊。

 

魏被枪毙后,阿四的陈述使我确信魏并没有砍臀部那一刀。五年前曾亲眼目睹那杀人场面的阿四说:那天精彩得很,魏帮把田帮追回寨子,田老大从小卖部那儿扛一根钢筋上来打,我们大家都跟着田老大去看热闹”“魏帮看到田扛钢筋上来,他们就拣石头乱打,田也不退让,抓起一大块石头朝一个人打去,要是打中,那人一定会受重伤,那人没命地跳下一层楼多高的土坎;田冲上去抱另一个人甩过来甩过去,那人抽刀往后一剌,血就立即喷出来,其他人冲上前又补了几刀。我问阿四:“跳下土坎的人上来后去砍田没有”?,阿四说:那土坎很高,又很长,我看到那人在土坎下跑来跑去,总是爬不上来,当他从那一头上来时,所有的人都已跑光,只见他转过头来看一眼就拚命跑去追赶他们那一帮

……………………

即使魏没砍那一刀,法院要处死他也能找到法律依据,1983年人大《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于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处死刑。相比之下,张世民比魏要轻松得多。

 

修表匠把一个十二岁的女学生骗去他家,强奸后把女学生卡死,又把尸体砍成几十块扔到河里(判决书未提到强奸,可牢友们看到张的肩膀,胸部好几处有指甲印痕。)。张在牢里呆两个月就枪毙。而魏他们枪毙前还多受四、五年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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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与赌博不一样,并非有输家必有赢家,杀人的结果两边都是悲剧。阿四说:我看到田的母亲抓着田的手在那儿嚎哭时,我们都有些难过。田的死给其母亲,给其弟妹带来的痛苦我们能想象出来,我们同情他们,然而坏人家属的痛苦往往不会得到人们的怜悯。

 

魏的父母已死,其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两个哥哥在魏刚被关进来时到看守所来送过东西,不过那些东西和他们来回车费都是魏妻拿给。魏妻每年带着女儿来看一、两次,送点辣椒,送点衣服;尽管魏在牢里已关了好几年,将来是人是鬼也还不知道,他的妹妹与男朋友没订亲就去安家,魏妻也把猪卖掉办嫁妆。

最后一次魏妻、岳母和妹妹来送钱,不到一个月,她还得买白布、买棺木,听说她早有准备。枪毙那天,魏妻请了一辆马车把尸体拉回一百多里外的家。无论是魔王还是撒但,他毕竟是丈夫,是女儿的父亲。

 

 

 ※ ※ ※ 

 

    阴 间 有 贵 贱 吗 ?

 

农历七月十五的第二天,七号室同一天关进来两个新犯,他们是同一流氓案中的对方,三天后二人又同时被转到五号室。晚上约十点钟正下着大雨,卜朗(阿朗的父亲)被关进七号室。第一眼看上去,他象是一个众多姊妹家庭中的大哥哥,说话声音有些偏大,唯恐别人听不见。

 

卜朗确实是五姊妹中的老大,二十七、八岁、下有三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只有小兄弟还未成家。农历七月半,既是节日又是赶集日,小兄弟到十公里外的县城赶场,被高寨人打,村里人回来告知暴躁好斗的二弟阿生。小兄弟还未回到家,吃过晚饭,阿生就叫了十多个年青人到几里外的高寨找人报仇。

卜朗是一个勤劳、老实的庄稼汉,这种打斗场合他从不过问,可他是大哥,有当大哥的责任。有一次阿生因一点小事冲到别人家里打架,卜朗听说后怕出大事,赶忙去把阿生拉回。阿生约好人就出发,没几分钟,他想应该也让大哥去,叫人回来,卜朗也怕阿生出大事,就一起前往。

 

…………

走到距高寨五、六百米的‘道班——公路边道班队,碰上高寨两小伙,岑上前用电筒直射那两人的眼睛,那两人把岑打倒在地,岑大叫救命,众人就冲过来,那两人往寨子方向跑。其中有一人在马路坎上找到一根棍子立即返回公路,边舞边叫向前冲,有胆量,又敢拼命,一根棍子把那十多人都冲散。(他当过兵,开过车,当时正在一所职业学校司法班学习,在当地没人敢惹他,有一些人曾遭其毒打,只是没有引起什么严重后果。)那些人就拣起石头、砖块乱打,他挡不住,跑到道班房倒地而死。

当时一片混乱,他们知道高寨的人马上就到,有些人朝河里冲去,有些人沿公路方向跑,沿公路方向跑的三个小伙被高寨赶来的人杀成重伤。卜朗与几个人往河里冲,他们当时并不知道那个人被打成什么样,逃回来的路上卜朗说:刚才我打了两块石头,不知打中没有

回来没多久,有人传来消息,那人已被打死,当晚阿生带去的十四个人除了三个受重伤住进医院外全被抓获,第二天高寨也有三人被关进监狱。 

 

……………………

几天后,卜朗问我:我被提审两天一夜,那股长总是问你甩了两块石头后听见的声音没有,我说没有,他不信,问了不知多少次两天一夜没睡觉,我很累,他们又一个换一个不停地问我听见的声音没有,我就乱说听到,股长在纸上写了些什么,再问几句就叫我盖手印送我回来”;“他反复问那句话不知是什么意思我没有正面回答他。

魏案中:魏并没有砍田老大臀部那一刀,可是他不得不‘承认’;我并不认为我写的关于农民问题的材料中有煽动性,但经不住老局长磋磨,也不得不说有煽动性。我问卜朗:你到底听到没有他说:没听到,乱甩了两块石头就向河里跑去我感觉不妙,从直觉我相信卜朗的回答,他本来听力就不太好,不过当时我并不认为那的一声将会改变他的人生。只好对他说:“下次到预审股和检察院时按事实讲就是了”。预审股提审回来,卜朗说还是那个股长审讯,他不敢讲,中级检察院审讯时没有问那句话。后来起诉书也不提,而判决书却有,“律师接见时你给他讲一下”,但不知律师记下没有。

 

案发后一、二个月,被关进来的十一个人除了挑起事端的岑、带人去报仇的阿生和“我乱甩两块石头,不知打中没有”的卜朗,其余的人陆陆续续释放回家,高寨关进来的三个中也只剩下一人。高寨那小伙未满十八岁,他很讲义气,把杀人致重伤的责任全部承但过来,有人说他可能少管三年,有人说卜朗他们宣判后他被释放回家。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他没有被判刑,没有被‘劳动改造’,因为无论对方重伤多少人,在法律实施时死者总是赢家。

中级检察院起诉书:卜朗和阿生都是流氓罪,卜朗排在第一位,而挑起事端的岑被免于起诉。

 

卜朗的妻子及他的父亲把准备用来建房的砖卖掉,给兄弟俩请律师。卜朗的辩护律师姓田,我知道他是一位较为优秀的律师。中院开庭审理的那天,公诉人对田律师提出的一些事实表示认可,审判长对辩护词几次点头表示赞同;阿生的律师雷只讲了几句没有多少价值的辩护词;死者的父亲及辩护人龚律师没有讲话。

田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不是流氓团伙的组织者,不是主犯;被告是在远处乱扔两块石头,而死者是因砖头、石块击中头部而死,十几个人一阵乱打,又是夜间,很难确定是那一个人击中死者;死者也有责任,当岑去挑衅后,死者先动手打岑;据查死者的同伙曾劝死者说他们人多,不要回来,可死者以为当过兵,想充当英雄,提起木棍乱舞乱叫才被乱石打死;岑是流氓罪主犯,不应该被免予起诉。因起诉书上只有流氓罪,律师也只能如此进行辩护。

 

据刑法第160条:流氓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也就是说即使卜朗被当成流氓罪的主犯并被判处最高刑期也只是十五年,从开庭的气氛来看,卜朗不会超过十年。即使判他五、六年,我们也觉得重,因为无论你从哪一个角度看,卜朗都不是那种应该被关进牢房的人,除非是过失犯罪。

 

……………………

牢房里大多是游手好闲、奸诈狡滑、心狠手辣之辈,象卜朗这种人很少见。在七号室三年时间,有160个牢犯曾与我关在一起,阿信、阿故、卜朗是那种从没有想到要犯罪,从没有想要占别人便宜,从没有想到要做亏心事,从没有邪念,与世无争,是三家村里勤劳、朴实的庄稼汉。

 

【阿信他们那儿荒山多,牛马一年四季都放在山上,几乎成了野牛野马。有一段时间牛马感染一种病,有几个人碰上,几锄把牛打死,阿信和他们抬回来每人分得十多斤肉;又有一次江水把一头死牛冲到岸边,他们几个抬回来分。尽管没有原告,可因为同伙有其它案子牵连,并且有一位老广参与分死牛肉,派出所把他捆了两天两夜不给饭吃,老广上吊自杀,他们那边的人到这边来闹了几次,不好交差。最后这边的派出所等部门突然把死牛的价格提高达到立案所需最低价格以上。阿信他们被抓,他被判一年。阿信和其妻子都是孤儿,还借住其叔家的房子,他的话很少,谈的几乎都是种田、砍柴、打砖、烧砖之类。在《告状》一章叙述的阿故话题稍多一些,他被冤枉坐的两个月牢房谈的也大多是桐林、茶籽林。他苦干了好几年桐林才挂果,茶籽林可还要等好几年。】

 

卜朗家没有桐林也没有茶籽林,冬春那几个月主要是栽辣椒、栽茄子之内的早熟疏菜。这几年,他用手推车到城里拉大粪,来回4个多小时,“拉了无数趟”,“有大粪放的辣椒长得好,结得又多有大,一抓就是一大把,舒服得很”,“卖辣椒得钱就去砍十多斤肉,猛吃几天,自己苦挣来的钱,吃得最香”。农民很苦,但每当看到自己的劳动果实,他们也很满足。他们的欲望很低,只要有肉就够了。

卜朗看不惯那些霸道、爱占便宜的牢犯,即使是这些牢犯对他也没有任何怨言,他‘没有什么可挑剔的’。因为他责怪阿生:“是他害我坐牢”,我曾批评他说:“你是大哥,替你兄弟承担一点责任是应该的”,他只是哭,不言语,后来我很后悔。

卜朗是那种还没有受到文明价值观腐蚀的纯朴的农夫,他没有欲望要别人对他有好感,没有欲望想成为道德之楷模,他按照其本性去生活,没有隐瞒、没有虚饰。他是孝子、是模范丈夫,也是大男子主义。他恨他的父亲,因为母亲生病时父亲不准他接过去医治,其父后来去娶一个远近文明的寡妇。“我父亲毒得很,分给我的单车,他有事无事拿去用,我睡的床板也被他从床上拖回去;我二弟和父亲一样,一个不让一个,他们把堂屋隔成两半,一、两句话不和,二弟就打,活该”!有人问:“你判了刑,你妻子会不会改嫁” ?他的脸色立即阴沉下来,他无法想象妻子会另嫁他人或是对他有什么不忠。他说其父亲“花得很”,其后母“骚得很”

 

卜朗是在冬月份开庭,从那以后中院又下来几次,一次是给朱、叶、还有我发起诉书(朱几天后开庭,腊月二十四以盗窃罪处决;叶因和嫂子通奸后用毒药害死其亲哥哥被判死缓。);春节过后中院又下来给抢劫犯班等发起诉书,4月份对我的案子和班等的抢劫案开庭审理,班、陈、杨因抢劫多次被判处死刑,同案刘无期徒刑。而卜朗一直没有宣判,直到开庭5个月即96年5月3日,‘严打’运动正在开始,卜朗和其二弟阿生被叫出去,在岗楼外的亲友接待室宣判。

……………………

 

中院下来几次都没有宣判。卜朗对牢友们念了几次:“是不是会被判处死刑?”牢友们也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按常规流氓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即使严打运动按照83年人大补充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只是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审讯时也说:“因为你们来时没有带凶器,连棍棒都没有,所以是流氓罪”。卜朗不是首要分子,没带凶器,死者只是被乱石击中而死,并非危害特别严重。可是我想起魏案,法官要你死,他们总会找到罪名。那时我在伙房干活,听到卜朗对阿生说:“兄弟,是你害了我” !此刻我不敢相信卜朗会被判死刑,直到干部叫:“上脚镣” !!我才明白这的的确确是结局。

 

卜朗被以流氓罪:判七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中级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控告时只有流氓罪,中级人民法院却加上故意伤害罪,国家——检察院让他活,而法院法官却枪毙他。)执行死刑;阿生以流氓罪:判十年

(我哥到监狱看我时,人们都披上大衣,他却没有袜子穿。他把我从小带到大,送我读书毕业,还要把帮别人开荒挖地挣来的血汗钱拿到牢房给我……我不敢在往下想。)

我曾发誓决不在牢房里掉一滴泪,然而当我看到卜朗被上脚鐐时,我忍不住。我为一个“杀人犯”而掉泪(倘若人们认为他是杀人犯的话),是否可笑?为卜朗掉泪不只是我一个人,七号室里还有三、四个牢友,为一个从前素不相识的牢友之死而哭泣,以前从未有过。

 

“严打”就象狂风骤雨,律师都感到恐惧。田律师没有来,我帮卜朗上诉,上诉时我尽可能委婉用词,以免激怒高等法院,这是我能尽的最大努力。

 

上诉理由除了律师的一些辩护词外,我补充了一些:

一、83年《人大补充条例》第一条第2款(这一款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上诉人只是随便拣两块石头乱扔过去,怎么是“情节恶劣”呢?

二、把几十个人一阵乱石所造成的后果全推给一个人承担,这种“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审判方法违反《刑法》第22:即共同犯罪中应按照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三、并且根据《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该案开庭后5个月才宣判。

 

几天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位约三十来岁的一男一女下来复核,当时我正在接待室帮他们倒开水,他们问卜朗的第一句话:“是谁把死者打死”?卜朗并不认为乱丢两块石头就把死者打死,可判决书认定是他打死,他无法解释。

他是少数民族,全村没有一个汉人,会说的几句汉话都是偶尔到县城赶集和在牢房里学到,大多时候也只是同本民族牢友们闲聊。他请求让人代为翻译,但没被允许,他转向我说:“韦老师,你帮我翻译一下啊”,我立即被管教干部支开,后来不知他怎样回答。

……………………

 

卜朗宣判一个月,我因替牢犯们买东西,违反监规,又回到七号室同他在一起。

 

牢房里的死刑犯,大多都是罪有应得,并不因为判处死刑而怨天尤人,他们能坦然去面对死亡,无论如何怕死,都要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免得被后人耻笑;卜朗不同,他没有多大罪过,他没有要为理想、为正义、为父母或兄弟姊妹而去死的那么高的思想境界,也没有“免得被后人耻笑”那样的欲望。他仅仅是因为讲实话“我乱扔了两块石头,不知打中没有”而死,“即使要枪毙我的时候我也要讲:‘该死的不是我而应该是阿生’”

 

每到赶集日即可能判刑的日子,他都把所有的东西收好,带起脚鐐站在风坝的门边,不想给武警添麻烦,他苦笑说:“别人收好东西,穿好衣服不是去干活就是去赶场,而我是去死”,此时他的眼泪早已哭干。

又到赶集日,卜朗照例把东西收好,吃过早饭,他一个人孤零零地站在小风坝,两只手提着系脚鐐的布带以免弄出响声,牢友们不忍心看到他被武警拖出去的情景,全都回到铺上。卜朗说:“韦老师,这辈子无法还清你对我的恩情了”。我又能说什么呢?他慢慢移向铁门,从门缝里看到武警冲过来,他说:“今天判刑”!几乎与此同时,铁门哐啷一声被打开,他就站在门前,把干部吓了一跳。他说:“我自己走”,武警不容分说把他拖到大风坝按在地上五花大绑,衣服裤子全被踩脏,捆好以后还是不让他起来,一直爬在地下几乎半个小时;而一起被处决的故意杀人犯、流氓犯就轻松得多,穿西装跪在那儿,临死前还象个英雄。

潘曾是陵园案的参与者,因另一案件被少管三年。在娱乐场旁的大桥上,十多个帮派成员及几百人的围观中,在决斗——单挑”时把同类赵砍死。赵是刑事审判庭庭长之子,而潘已去世的爷爷曾是该县县长,门当户对,的确有‘单挑’资格。潘自己从小风坝走出来,他只是跪在那儿让武警捆,新西装一点污泥也没有,看起来武警对潘很友好。

……………………

卜朗常常用土语说:“我们农民总是受欺负,总比街上的人低一等”。临死前的情景强化了他固有的观念,他把这一观念带到另一世界(这是我们阳间的悲剧)。

 

我们以为最公平的莫过于死,富人与穷人,国王与乞丐,任何人都要死,然而对卜朗来说,即使是也不公平,也有贵贱之分,他与的对比就是例证。到了阴间,到了鬼界,到了地狱,农民还是农民,街上的人仍就是街上的人。

曾看到枪毙情景的老板纳说:穿西装的那个一枪就打死;衣服裤子全被弄脏的那个年龄要大一点,旁边的人都说:可惜啊!他是为他的兄弟而死,打第一枪时他没有倒下,打第二枪后他转过脸看武警,又打第三枪他才倒下,但脚还在动,武警又再补第四枪,从没有听说一个人要打四枪才死,最多两枪就断气

 

因为他本不该死,这是对被处以死刑的最后抗议。

 

  死者一家也是平民百姓,开庭时受害者的父亲和辩护律师也没什么要求,从法律上我找不出哪一条哪一款能对卜朗处以死刑,即使是83年人大补充规定,然而想要你死,不一定要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很迷惘,经牢友提醒而豁然开朗。

卜朗曾对牢友们说:大约是七、八岁时,母亲带我去算命,那人说我二十七、八岁有大难,今年是二十八,没希望能逃脱;有个会看手相的赌徒被关进来,卜朗问他上诉是否有希望,他摇头:命中注定

“这是命中注定”!只要相信命运,任何是非、苦乐、生死都不会让人烦恼,都不会让人悲哀。“信则有,不信则无”,可能就是宗教存在的理由之一吧。

 

人总是要死的,早一点或晚一点而已,即使多活几十年,在时间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在人世间多受这一瞬间的折磨有何意义呢?从哪里来就该回哪里去,本来‘无生’也就‘无死’。

 

 

※ ※ ※

 

     阶

 

‘杀人偿命’是中国之传统,不过这个‘杀人偿命’只适用于在同一阶级或同一阶层间,如县长之孙杀死庭长之子;抑或‘民工类’即孙案,‘农民类’魏——田案,以及卜朗案。即使是卜朗,局外人也会认为对方死了一个,另一方也应该死一个,至于两兄弟谁死都一样。在中国,‘杀人偿命’不适用于不同阶级或不同阶层间的残杀,如所长毒打致人死亡案,陵园案……

 

无论是同一阶级还是不同阶级间,‘杀人偿命’是指杀死人才偿命还是只要朝人捅刀就必须偿命??甚或“想”杀人也要偿命???

 

因为学校领导克扣学生奖学金、克扣学生往返路费及管理混乱等等原因,我同几位教师组织学生罢课。A县公安局问我:你是否受陶案的影响而做出这样的行动这一问增加了我对陶案的兴趣。

 

二十世纪下半叶,毛去世后,中国农民就可以四处走动,可以出门了。人口几乎相当于英国加法国的中国四川省(包括后来成立的重庆直辖市)也许有一、两千万农民走出四川,到中国各地去谋生、去打工。陶是中国数千万农民工之一。

是从四川来到贵州A谋生的补鞋匠,是该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据老李老师说:刘那小伙太令人讨厌“刘来收税时不是挑这就是挑那,不是骂这个就是吼那个,不是掀木箱就是踢木凳”,补鞋匠们说:那人讨厌到了极点

 

有一天早上,刘来收税,陶说:早上还没有人来补鞋没有钱交,刘边踢陶的补鞋工具边吼:交不交,陶说:下午交,于是刘把陶提起来打,陶手上本拿有割皮子的刀,拿刀子的手一划把刘的下腭划出血。陶知道闯祸,跑掉了,刘的同事带刘到医院住了几天。刑侦队把陶抓获,一顿毒打肯定免不了。

 

下腭的确是个要命的地方,不过住那几天院只是做个样子而已,没有缝针(要是缝针肯定会出问题), ‘轻伤’都谈不上。要是老百姓之间发生这种事,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赔个礼道个歉也就算了,尽管极其危险,可是后果太微不足道

如果是‘反革命’案件,有了行动没有后果也可能被判刑,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伤害罪,是以后果的严重程度(轻伤、重伤、死亡)作为量刑标准。你捅了别人一刀,别人躲闪开,只刺破衣服,你什么事都没有;可要是别人躲闪不及,他被捅死,你必须赔命。量刑时主要不是决定于你捅的那一刀,而是决定于那一刀所造成的后果。正如魏、文以及卜朗,如果死者不死或只造成一点轻伤,谁有闲心去抓他们。

 

然而补鞋匠陶‘划’县级工商局刘一刀,性质绝然不同,后果极为严重,正如奴隶胆敢打奴隶主一棒,那不是单一的一棒,而是奴隶要造反,是奴隶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宣战。补鞋匠阶级陶竟然胆敢以下犯上,用刀划了正在执行国家公务的县级工商局刘,这不是下等阶级对上等阶级的挑战吗?胆大妄为,必须要杀一儆百。

 

陶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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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看电视时,看到外国成年人挥舞着小旗,为许多与己无关如战争、人权等游行示威,我们就以为他们怎么会那么无事找事,怎么会那么缺乏理智,难道不怕被开除公职,不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怕被关进牢房吗?反观自己,中国的成年人太现实、太理智,不会去做无畏的牺牲。他们也很可怜,上有老下有小,养家糊口是第一重要,自己的前程也是最、最、最重要,档案里不能有污点,什么正义、公平之类的玩意儿全是无聊话题。青年人和老年人却不一样,他们的思想里有着幻想的成分,他们有正义、公平之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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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是小县城,青年人大多到外地念书,留下来的许多是不三不四的无业青年,已经就业的青年人他们的思想也已步入成年人的行业,太现实、太理智,剩下有公平正义之渴望的只有那些老爷子、老妈子。

陶被中院判处死刑,人们愤怒了,可是他们等待高级法院复核’。上诉、复核都维持原判

十月×日(也就是《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行之际)法院公告定于十月×日对故意杀人犯陶沙江执行枪决。怒不可遏的市民们,尤其是五、六十岁的老爷子、老奶奶近百人以及陶的阶级兄弟们——补鞋的、拉板车的、拌泥浆的、搞粉刷的、搞清洁工的…… 数百人去把法院团团围住,要求改判。

权宜之计,法院当天没有执行枪决。

 

在专制社会里,老百姓是臣民,不是公民,他们的示威,他们的抗议犹如肥皂泡。倘若示威是有组织的,组织者可能要被逮捕判刑。这一次请愿没有组织者,是自发的,是不约而同的,否则会有无辜者因为煽动罪因为“妨碍公务罪”而锒铛入狱;正因为是不约而同的请愿,就不可能再有第二次。

两个星期后陶被枪决

 

补鞋匠对我说:“要是陶不被枪毙,活下来也是个累赘,谁养活他啊”;“宣判那天都是由两个武警提起来,他不能站,双手下垂象断了似的。因为陶早已被刑侦队打得脚断手残

 

 

※ 欣克利打的几枪差点使美国总统里根丢命,他只是被证明有精神病了事。在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当家做主人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补鞋匠一刀使为共产党收税的造成轻微伤害而被处决。唉!帝国主义真荒谬!里根输给欣克利!社会主义优越到极点!你碰我一根毫毛,我就送你上西天!

 

把管教干部打死牢犯作为这一章的开头,把陶案作为这一章的结尾,人们可以看出两个不同阶级较量的结果。在那混乱的无法无天的年代,柔石、殷夫被枪决,鲁迅还能写《为了忘却的纪念》,现在人们不敢写,即使写也不能发行,倘若有一天因漏查而见诸报端,我不知道是否还能象鲁迅那样自由自在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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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观的角度看,任何事物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原子核在中间,电子在核外高速运动,诸事无常;从宏观的高度看,物质不灭,质能守恒,地球万古长青。无论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生与死似乎都没多大意义,它只是自然进程中之某一点。对人来说,那可不一样。尽管生、死也只是诸多变化中一种,是人类通过感官或别的方式感知抑或检测到某事前后不同,或者与被认为是同类相比较有差别;尽管生、死在时间流中犹如电光石火般一闪,可是一旦把这一闪放大,里面的诸多变化就充满着是非、苦乐、生死。

 

※外国人看中国,是看我们制订了多少法律法规,其内容如何;中国老百姓关心的不是法律法规的内容,而是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在法制建设及执行上与那扭曲的、荒谬的、疯狂的、无法无天的恐怖时代——三反五反”“反右”“文革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为了自慰,为了麻痹人民,纵向比较是一剂良药,可是这种比较只能让内行人耻笑,让人厌恶。我们的法制理论已步入文明国家之列,执法状况却与理论相去甚远。对外界,我们自我标榜为文明之邦,依法治国,可关起门来,想压就压,想捏就捏,我们成了道貌岸然的伪君子。

曾在一篇报纸上读到:大赦国际批评美国的人权状况时指出:“某年美国至少有一例被判死刑的冤案”,偌大一个国家,一个冤鬼就使其遭到如此批评,想想我们国度,冤屈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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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视蚂蚁时,是从群体、从统计学的角度;而我们注视人类时,怎么能忽视个体存在呢?法律部分讨论的是个体的人权,因为被卷入法律纠纷中的几乎都是个体。我们可以耍一些无赖我们国家建国只有五十年(暗示49年以前的中国只是‘部落’而非‘国家’),人民文化素质低,文明程度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无暇顾及那些犯罪分子的权利。然而,对集体、对普通百姓、对农民,我们做了哪些好事?又做了哪些本不该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