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捐赠妇基会的“双边错位”


    

烟草局捐赠妇基会的“双边错位”
盛大林

11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金叶基金,同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母亲水窖”及“母亲健康快车”两个公益项目,解决西部贫困干旱地区群众饮水困难的问题,同时关注西部女性及儿童的健康。此次捐款引起了相关民间组织和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的反对,他们认为此次捐赠违反了我国在2006年加入的《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说,妇基会不应收取这笔善款,因为这样等于支持烟草公司的营销活动。但在一次网上调查中,近八成网友认同烟草企业的捐赠。妇基会也辩称:“即使烟草专卖局最终没有捐出这笔钱,他们依然在盈利,不如利用这笔钱去做好事。”(据11月15日《京华时报》)

妇基会开展公益性援助活动急需资金,烟草局一掷就是1000万元,这无异于大旱之中迎来了甘霖。但妇基会面对这一大笔善款却颇费踌躇,犹犹豫豫之中接受了捐赠,最终还是招来了质疑。有人愿捐,有人愿受,两情情愿的事情为什么会招致非议?这一切都是因为捐赠单位的“身份”,而这也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很显然,烟草部门的捐赠应在禁止之列。虽然中国没有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规定,但作为缔约国,中国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赞助或捐赠是一种慈善行为,《公约》为什么要禁止行善?显然是因为烟草是一种危害人类健康的控制性商品,而慈善行为却能够提高烟草的美誉度,这不仅可以促进烟草产品的销售,而且可以为吸烟者提供理由——烟草公司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大力发展烟草产业有助于发展慈善事业,吸烟者也可以认为吸烟是在为慈善事业作贡献。虽然“即使烟草局最终没有出这笔钱,他们依然在盈利”,但妇基会接受捐赠却可以让烟草局更多的盈利,从而危害更多人的健康——我不助纣王,纣王也杀人,这难道能成为“助纣为虐”的理由吗?

有人提出了“做好事不留名”的建议,即可以接受烟草的捐款,但不要高调宣传它们。可问题是:如果真的“不留名”,烟草部门还会“做好事”吗?如果仅仅是“高调”变成“低调”,那就只有量的不同而没有质的区别。再者,“金叶基金”这种名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美化色彩——它资助到哪里,“美名”就会传到哪里。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烟草部门有捐款的资格吗?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果是以烟草总公司的名义捐款是不行的,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可以把它的利润用来经营或者上缴国家,却不能擅自赠与他人,不然就是“慷全民之慨”;如果是以烟草专卖局的名义捐款,那就更荒唐了,因为作为受公众委托、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共性服务机构,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捐赠的主体——政府如果有财力,当然应该扶贫济困,但从来没有捐助国民之说。

由此可见,国家烟草局或烟草总公司不应该捐款,妇基会也不应该接受那笔捐款。也就是说,妇基会接受烟草局的捐款是一种“双边错位”。人们必须明白:即使是做善事,也应该讲原则——以显性的“善”去掩饰隐性的“恶”,甚至以公益的名义违规违法,都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