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猛:中国保险业的十大不诚信行为




 

一、            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始资料,拒赔也不退还资料。

索赔时,需要提供提交索赔资料这是合理要求,全保险公司将保险人的原始资料全部收走,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退还,即使被保险人被拒赔。

隐患:被被保险人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或拒赔案件重新摘到索赔证据或理由,将面临无法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会面临无法提供证据的境地。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掌握全部的索赔资料,如果需要,就能够在证据上随意修改和补充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消费者后患无穷。

对策:监管部门应介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要有证据保护意识,没有达成满意结果之前,要尽量保留原始证据;如遭拒赔,除需据理力争外,最低也要拿回自己的索赔资料。

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时只需要与原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即可。

二、            是否及时报案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以后及时报案,但却不给被保险人留任何已报案的凭证,一旦双方就是否报案发生争议,吃亏的往往是被保险人。特别是报案时保险公司就当场拒绝立案的案件,被保险人一旦以后找到索赔依据,再向其索赔时将面临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之理由而拒赔。

隐患:如果未留下及时报案凭证,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及时报案义务,将面临拒赔的风险。

对策:如遭到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拒赔,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应强力要求保险公司的接线人员办理立案登记,并在事后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已及时立案的凭证,如果对索赔理由有疑义,应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来确定案件的走向。

三、            接收资料不打收条,即使打收条也不加盖公章。

收人东西要打收条,天经地义。但在目前保险索赔过程中,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收走却不打收条的现象,有的即使打收条也只是由经办人员签字,并不加盖公章。

隐患: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被保险人进行投诉或到法院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一旦保险公司将资料丢失或不承认收过资料,被保险人将面临无法证明的危险,导致被保险人上告无门。

对策:无论将资料交给任何人,都要他打收条,最好要求保险公司加盖公章;

四、            现场查勘资料只有经办人员签字,不出示任何委托书或加盖公章。

        发生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往往会委派人到现场查勘,但基本不办任何委托手续,查勘结果也只是查勘人员的个人签名。

    隐患: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个人签字的资料,一旦引起争议,将很难证明它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一旦保险公司不承认,被保险人往往无计可施,要知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变动是非常频繁的。

    对策:如果被保险人认为查勘结论合理,在签字认可时要求保险公司加盖公章,即使当场不变也要事后补办。

五、            明知道不陪还故意不告知,误导或干扰被保险人的修理或治疗行为。

        有些案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已知道不在赔偿范围,但为了自己理赔程序,很多情况下故意隐瞒,造成被保险人在选择修理或治疗方案时较少考虑节约,而以效果最佳为目的。

        隐患:误导或干扰被保险人的修理或资料行为,侵犯了被保险人确定修理或治疗方案的权利,造成被保险人费用增加。

        对策: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对自己的修理和治疗方案造成影响,并增加了自己的支出,就要积极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其补偿。

六、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满意,均要求其在领取赔款时签下案件赔偿责任终结书。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满意,均要求被保险人同时签下赔偿责任终结书。

        隐患:如果不小心在领取赔款时签下赔偿责任终结书,一旦今后发现新的证据或理由时,将难以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难以得到支持。

        对策:当你勉强同意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时,还心有不甘,在领赔款时注意保险公司的收条上是否有案件赔偿已终结的条款,如果有,就请将以上条文去掉或与保险公司交涉。

七、            投保单位及投保清单由保险公司单方保留,且不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投保单与投保清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将其单方面保存,且不加盖公章,更不返还给投保人。

         隐患:一旦就投保过程引起纠纷,投保人要用投保单位来证明投保当时的情况很困难即使投保单由自己填写,由于时间过去很长,也未必会记起填写的内容,这会给不良人员篡改留下空间。

         对策:投保后应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一份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并核实其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八、            将特别约定变成特别规定,变成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和约束投保人的自留地。

        特别约定条款本来是保险双方在保险公司格式化条款以外补充的约定条款,目前却成了保险公司单方面增加限制甚至缩小投保人权益条款的自留地,不经投保人同意就将其称之为特别约定。所谓“特别约定”,顾名思义,是保险双方在条款以外特别商定一致后确定的补充条款,实际上,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强加给投保人的硬性规定。

隐患:这些强加的限制性条款都有针对性,最能直接侵犯投保人权益,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险公司将很容易以此拒绝。

对策: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要仔细阅读保单下面的特别约定栏目的条文,如果不同意,要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

九、            保单所附条款字小且密,不利于投保人了解其内容。

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普遍字体细小,难以看清,即使仔细看也让人头皮发麻,难以全面理解,在某种程度,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投保人对条款非常了解,因为条款规定与保险代理人的推介往往区别很大,如果投保人十分了解,就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无法据此拒赔。

隐患:造成投保人不了解条款内容,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策:在不能得到保险公司提供更清晰条款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到相关网站查询,一定在投保前搞清楚条款的内容和自己的权益。

十、            接到报案不及时查勘,查勘后又不及时定损。

出突发案件较多,时间安排不过来等可谅解的案件外,有时保险公司可遇到有争议的案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查勘、定损,甚至不定损。

隐患:造成被保险人不能及时修理,自行修理有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承认,给索赔造成极大麻烦;

对策:向有关部门投诉,如保险公司继续拒绝定损,可在聘请物价部门定损后自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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