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非法集资代言以共犯论处


  明星为非法集资代言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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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5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2亿余元。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划清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并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

  非法集资的认定的四个要件,《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打击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难度非常大:比如,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区分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的具体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以转让股权向社会公众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共有9条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为集资犯罪提供广告宣传可按共犯论处 ,《解释》)第八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人们就以“明星”来比喻成绩卓绝、才华出众的人。明星除了出名之外,还是一个民族文化的象征,明星因具有知名度和公信力,如果为集资犯罪提供广告宣传,很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受骗上当,有些明星可能是无意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但法律规定“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所以明星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对相关广告慎之又慎,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以“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什么是非法集资

  中国2008年以来破获非法集资案件5000余起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以共犯论处

  蔡律      20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