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律师

201142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此次修正主要针对酒驾、套牌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对前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51起施行。

(一)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的,暂扣驾驶证的期限由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变为六个月;罚款数额由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变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加大二次处罚力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由原来的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五百元变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罚款五千元、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二千元变为吊销驾驶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该款规定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区别于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牌的违法行为,由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变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标志的违法行为,由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变为十日行政拘留、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挪用证牌、标志的违法行为,由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变为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本条前三款将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牌类违法行为与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标志类违法行为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挪用类违法行为区别处罚,更为科学合理。)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