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吉良:“同工不同酬”是最大的收入分配不公


万吉良:“同工不同酬”是最大的收入分配不公

830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发展论坛》发表)

近日有关报道称,我国将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这消息着实让人欣喜。人们注意到,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地域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但有一个最大的收入分配不公,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那就是“同工不同酬”。

  “同工同酬”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早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说明问题》中就有相关规定,但时至今日,对很多人来说,“同工同酬”这只是一个梦想。

  “同工不同酬”,在不同地域、不同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人们似乎还要好受些,最要命的是发生在同一用工单位。拿企业来说,做同样工作,在不同时期进来的人工作差别较大。即使是同时进来的人,由于各自要价不同,也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不少打工者还算理解,因为在同一企业工作时间长,贡献度相对高些,工资高点也正常。至于同时进来的人,由于各自要价不同,也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与“劳动力成为商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有关,也未尝不可。

  据笔者了解,人们议论最多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也是打工者最为不理解的“同工不同酬”,其实主要发生在体制内用工单位。体制内国有企业,薪酬分配主要是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分配主要是按编制外与编制内等“身份” 来分配。

  我印象最深的是遇到一些打工的职业教师。教师这个职业,那怕你有教师资格证还不行,还非得有正式编制。否则,编制外与编制内教师的收入相差至少在3倍,甚至5倍左右。

  如果说“同工不同酬”是用工双轨制的产物,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制造不公,这是改革不彻底的阵痛的话。但时至今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了那么多年,却派生一个所谓的“劳务派遣工”来规避“同工同酬”就不应该了。

  《劳动合同法》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际上,用工企业特别是银行、央企这样的优势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成不争的事实。不少劳务派遣工遭遇“美丽谎言”,一些派遣工反映,在社保缴费基数上,用工单位对正式工以工资收入为标准,而对派遣工却低于工资收入,有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甚至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踢皮球。

  其实,“同工不同酬”已经关系到一个劳动者的人格与尊严,希望这次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同工同酬”作为重要改革内容,从制度上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是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就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