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20世纪中后期以来激进民主运动的两股主要力量,分别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针对以个人主义和市场理性为核心的自由代议制民主诱发的政治参与冷漠、社会道德滑坡、个人主义至上、社会地位不平等、官僚机构膨胀、个人权利虚置等诸多问题,提出以回归民主本质、扩大公民民主参与、提升公众参与能力等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主实践的拓展与深化。由于两者发展时间的相继性、应对问题的一致性以及核心主张的相似性,学术界在使用这两个概念的过程中并未做出严格区分,很多学者断定协商民主是参与式民主的范畴,认为协商民主是参与民主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和最新发展成果,是公民共和主义的当代复兴等。其实,从社会背景、理论渊源、中心议题、核心主张、发展策略、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个具有明显差异,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深刻矛盾和巨大张力的理论体系。笼统地将两者等同起来,不仅不利于二者的各自发展与借鉴融合,也可能对民主参与或协商产生错误的指导,阻碍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
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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