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平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2012年注定要以里程碑的面貌载入史册。这一年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同样是这一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颁布。两件事情极大地改变了银行业生存环境。从银行从业者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危机远不止于此。阿里巴巴的小贷做的风生水起,其信用支付业务也将横空出世,而第三方支付牌照早就令银行业震动。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放言,将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改变贷款模式,重建整个社会未来的金融体系。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指出,以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将威胁到银行生存的根基——存贷中介功能。而比尔•盖茨十几年前就曾断言,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传统商业银行将是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所有的现象似乎验证了那句话:颤抖吧!银行。
在银行业是暴利行业的讨论还没有消散之际,银行业生存危机的问题已经被提上日程。在监管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在高科技的冲击下,在市场竞争的压迫下,原有的商业银行坐吃利差的商业模式已经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本质上并没有什么难以替代的技术。因而,商业银行应该在生存危机的颤抖下,认真反思自己的商业模式,并找商业模式的创新方向。
一、统筹考虑各类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
当前,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涉足电商业务,而电商企业也已经涉足银行的业务范围。各家银行围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平台甚至虚拟银行的创新层出不穷。实际上,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和使用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变商业银行的交易结构以及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客户的交易成本,因而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因素之一。非但如此,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将在很大程度上塑造商业银行的未来面貌,也是商业银行升级换代的重要基础。在该领域的落后,可能使商业银行面临胶卷行业曾经面临的危机。所以,商业银行应统筹考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商务,建立虚拟银行发展概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ATM、 POS、自助银行、手机银行和网络银行等载体实现3A(Anytime、Anywhere、Anyhow)金融服务,便捷地实现各类费用缴纳、商品购买、跨行转账以及各种远程业务。利用近场通讯(NFC)技术实现手机对信用卡的替代,并将社保卡、公交卡、各类票证乃至身份证的功能都移植到手机上。将虚拟银行、电商平台与现金管理等业务结合,为上游的生产厂家提供产品销售机会和各类财富管理类服务,将虚拟银行、电商平台与财富管理等业务相结合,为下游的消费者提供生活方案。
虚拟银行具有开放性、可拓展性、升级换代迅速等特点,面临着投入巨大、监管政策相对模糊等现状,发展虚拟银行将极大地冲击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等,因此商业银行应该统筹考虑,谋定后动。
从技术与操作层面看,商业银行发展虚拟银行业务处于单打独斗阶段,建议商业银行在行业协会的牵头下,统一参与各类电子交易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更重要的是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
二、重构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
在商业模式的语境下,业务系统指商业银行选择哪些主体作为其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业务系统由构型(利益相关者及其联结方式的网络拓扑结构)、角色(拥有资源能力)与关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治理关系)三部分组成。
首先,重新思考商业银行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从股东的角度看,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可以考虑的方向之一。从经营主体的角度看,就是对原有的组织架构及其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事业部制尤其是行业金融事业部是目前最有意义的探索,也是全球领先银行普遍采用的组织体制。事业部制依靠转移定价和模拟利润的方式处理内部相关利益者的关系,有效引导经营机构逐步调整经营思路,促进了业务流程不断优化。
其次,重新思考业务系统中的外部利益关联者。在银行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单个银行之间的竞争最终将难以避免地演变为价格的恶性竞争。从竞争-合作的角度看,银行与若干合作者共同形成一个价值体系,既能够满足客户的需要,也能够走出特色经营之路。因而,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应该摒弃狭隘的竞争观点,在广阔的市场上寻找合作者。
与平台类运营商合作。前文中提到的移动通讯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都应该是商业银行重构业务系统应重点考虑的对象。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都拥有丰富的关键资源,他们之间的强强联手,必然能够创造出独特的价值。
与金融同业合作。与商业银行、基金、证券、信托、PE/VC等金融同业开展合作,能够拓展同业业务,开展产品交叉销售,促进金融行业内的交叉创新。例如,硅谷银行与PE/VC合作创造出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硅谷银行给PE/VC投资的小企业贷款,于商业银行而言,PE/VC的投资选择是其风险筛选的关口;于PE/VC而言,商业银行的贷款无疑增加了其投资成功的可能性;于小企业而言,商业银行的贷款为其发展注入了持续的发展动力。
与各类企业、市场管理者、园区、协会合作。通过与上述主体合作构建独特的价值链体系,满足客户特定的需求,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商业模式。例如,媒体报道,某商业银行与4S店、加油站、汽车维修救援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针对有车一族的信用卡,可让持卡人享受全面的汽车消费的价格优惠和服务优先权益,就在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价值链。
第三,重新界定商业银行的最终服务对象。按照商业模式的有关理论,最终客户的选择属于业务系统的范畴。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讨论客户的选择,并且对其选择进行了提炼,比如说市民的银行、中小企业的银行、百姓的银行等,但这些所谓的客户选择都停留在口号阶段。第一,没有对客户选择的标准进行细化与量化,到实际操作的时候仍然是不辨龙蛇。第二,没有目标市场开发的方案与规划,没有对目标市场进行主动开发。第三,没有对目标客户进行深入挖掘。重构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体现在客户选择方面就是要自觉地挖掘新的市场需求并长期坚持,小微企业、“三农”领域、文化产业、环保产业等都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关键是要认真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富国银行从一家地方性银行发展成为全国性银行而且成为美国市值最大银行,靠的就是:选择正确的客户,长期坚持,深耕细作。
三、精心设计交易方案、交易结构
按照商业模式的理论,如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属于定位的问题,就是指整个产品或服务、解决方案、交易过程、交易结构的设计问题。
首先,要通过深入研究目标客户的需求与特点,根据目标客户的业态特征进行精细化创新。比如,针对小微企业的创新不断涌现,技术方面代表就是包商银行的微贷技术。产品方面的代表有深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以及民生银行商贷通等。这些产品和技术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契合了目标客户的业态特征。
其次,牢记价值链金字塔。从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合作而言,存在一个价值链金字塔。最低端是存贷款业务,上面是交易类业务,再往上是增值类业务。最高层是战略性业务。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挖掘,为客户提供具有更多附加值的服务。
第三,如前文所述,充分调动内部的积极性,借助外部合作者构建完整的价值链,提供独特的交易方案,为客户服务。
第四,产品与服务、交易方案、交易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交易的成本与风险,并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如果客户、合作者、银行的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则这样的交易方案、交易结构是稳定的,也是持久的,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盈利模式才是可行的。
四、在社会责任上拓展发展空间
商业银行首先是一个企业,获取利润无可厚非。但如果商业银行走进唯利是图的死胡同,自身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实践中有个别商业银行利用当地资金需求旺盛的条件,一味地依靠高利率谋取当地纳税大户的称号和收入位居前列的地位。可以说,经营者采用这种涸泽而渔的模式完全是舍本逐末,是极其不明智的。事实上,有许多睿智的银行家已经引领自己的银行通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寻求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让渡利润,捐赠公益事业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另一种就是把社会责任和经营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将社会责任融入银行的发展战略,融入业务系统构建,融入交易方案设计,融入制度流程,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后者可称之为社会企业。尤努斯领导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在反贫困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中国的兴业银行也在该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该行坚持“寓义于利”的社会责任实践方式,将社会责任理念植入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通过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当前,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领域非常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生物多样性保护、反贫困、环境保护、妇女的全面发展、医疗、教育等等。毋庸置疑,一个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商业银行将通过汇聚更多的价值而拥有更光明的未来。
五、更加主动、精细的现金流与资产负债管理
商业模式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现金流结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现金流结构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生存,也关系到发展,更关系到商业银行的价值。商业银行成功的现金流管理至少应该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应该满足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第二,应该能够应对经济周期的考验及其他压力情形。第三,应该在既定的业务系统、盈利模式之下,通过现金流管理实现商业银行价值的提升。
商业银行的现金流与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是相联系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是商业模式与经营行为的内生变量。因此,商业模式的创新也将映射到资产负债表上。同时,为了支持商业模式的创新与价值提升,商业银行银行应该主动调整其资产负债表。就资产方而言,从高风险权重资产向低风险权重资产转变是大势所趋。就负债方而言,作为存款的有益补充,主动负债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占有更高的份额。就资产负债的匹配而言,商业银行将更频繁地使用金融工具或金融工程的方法调整资产负债。
按照媒体的渲染,商业银行枕戈待旦的日子似乎已经越来越近了。但是在笔者看来,只要我们的银行家有足够的智慧和气度,就可以撒豆成兵,决胜千里!(本文发表在《当代金融家》2013年第7期,感谢编审在发表时给予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