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日轮:对日民间索赔开了好头
今天《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中国法院扣押日本轮船赔偿中国商人二战中损失》的文章披露,4月19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将日本三井株式会社一艘28万吨轮船扣押,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桩发生于1936年的租赁案,因日本全面发动侵华战争而变得复杂,直至1988年底原告将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告上法庭,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此后上海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高法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此次扣押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只是执行以上判决。
毫无疑问,这是中国就日本侵华战争遭受的损失,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先例,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
几十年来,围绕日军强征中国民间财产、强征“慰安妇”及日本企业强征中国劳工等民间诉讼,中国受害者没有一个得到应有的赔偿,随着受害人逐渐减少,日本政府及日本部分涉事企业,越来越不愿意直面现实,企图用时间来稀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记忆。
一个战败国缘何如此强硬对待受害人?除了日本政府不愿意深刻反思侵华罪行之外,中日建交时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的承诺,也是造成日本政府及涉事企业企图逃避赔偿责任的一个借口。
2007年4月27日,日最高法院就日本侵华期间中国受害劳工针对日本建筑企业“西松建设”的索赔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的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包括个人等的索赔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虽然称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但却没有针锋相对地驳斥日本的解释问题在哪?也没有直截了当地以国家名义支持受害劳工的诉讼请求。
在笔者看来,中国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做出的“放弃赔偿”条款,仅仅是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1200亿美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中造成的约1800亿美元的国民损失,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放弃赔偿。事实上,任何一个政府也无权代表民众个体做出放弃赔偿的承诺。
而上海海事法院此次扣押日本三井株式会社商船,以执行此前的判决结果,可以说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指明了一条新路径。
比如针对“二战期间,日本政府与企业强掳奴役约4万名中国人,约7000人被迫害致死。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强掳奴役中国人3765名,致死711人”一案,中国二战劳工遗属在一年前曾向日本三菱公司索赔3.7亿元人民币,但至今未果。
而“法院扣日轮赔偿民间二战损失”这一成功案例,则可以给二战劳工遗属以借鉴作用,他们完全可以直接在中国基层法院起诉三菱公司,一旦中国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三菱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三菱公司拒不履行赔偿责任,中国法院可以就该公司在华资产实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