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客遭虎袭,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所引发的舆论的两边倒,更让这个事件持续发酵,成为争论的焦点。多方观点不一,比较强烈的观点是谴责受伤女子不守规则执意下车,引发惨剧,完全是咎由自取;当然也有另一方观点认为人权大于物权,只要人受到伤害,动物园就要负责任,动物园也存在救助不利等问题。之后的发展变得更加的戏剧化,北医三院医生爆料受害者家属是医闹,让本就争议纷繁的事件,向更加复杂化发展下去了。当然,各大主流媒体也纷纷参与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人民日报》,它的评论文章标题是《舆论别成另一只老虎》。我个人不全完赞同《人民日报》对此次事件的观点,倒是对它的观点颇具普遍性的论证逻辑很赞同。
首先来说,我看了不少对此次老虎吃人事件的思辨文字,但我的观点是,老虎吃人和狗吃人是有巨大的差异的,狗是人类驯化的动物,但狗在异常情况也会咬人甚至于吃人,这个就需要狗的主人负责。动物园养的老虎,虽然是半野生动物,但是老虎吃人,它会造成危害这一点人所共知。所以说这里并不适用人权大于物权的法理来衡量,如果适用的话,那么不仅动物园要承担全责,最重要的是,老虎也要被处死,这对于一个本来就具有危害性,而且这种危害性又是人所共知的老虎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为任何正常人都应该趋利避害,这是常识,而自己的个人行为导致不良后果,自己的责任不能免除。当然,动物园是否存在求助不利的行为,这个也正在停业调查之中,这个在法理上与人权和物权的度量并无关系,是两码事。
这是我的观点,虽然争论各方观点都很强烈,但都是可以讨论的,仅存在于观点的交锋,并存在什么过失。而北医三院的所谓的医生的爆料加入,甚至于贴出了受害者极其恐怖血腥惨不忍睹的受伤后的照片,我对这个非常的愤怒,即便不考虑受害者的权益的话,单纯的在网络上发布这样的血腥恐怖图片,也是违法之举。再者,这对于受害者无疑是又一次猛于虎的伤害,至于医闹就更是无稽之谈了,我觉得,医闹与钉子户一样,并非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名词或者术语,而是一种前现代国家非法治社会的产物,它的主旨是在有罪预判的基础之上产生的,而现代法治精神是疑罪从无,任何人都无权在人家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开说别人是“医闹”,那样人家就可以起诉你诽谤了。
在微博上看到《日本新华侨报》的总编辑蒋丰,居然也发布了受害者受伤后在ICU病房治疗的照片,一个堂堂报纸的总编辑,发这样血腥的违规照片而不自知,我真的无话可说了,我对他的评价是,你侮辱了新闻人这个职业,请删除,不要让新闻人为你蒙羞。当然,当事人和家属也有起诉他的权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来看看一个美国执业律师夏雱,对这个事件的观点:在美国,动物园即使跟游客签订了免责条款,这个免责条款会在诉讼过程中受到陪审团极其严格的审查和检视,看是不是合理和公平的。如不合理不公平,则无效。同时,园方的各种义务和责任、是否有疏失,也要由陪审团审查和决定,这期间的标准应该是非常高的。至于医院或者医生把患者那种照片登到网上,这个毫无疑问挑战了良知和法律,美国对医生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都非常之高,无疑要受到法律制裁和赔偿,同时还要受到医疗监管部门的审查,医生和医院的行医资格很可能就此吊销。
当然,美国是延承英国的判例法体系,而中国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在案件的审理流程上有很大差别,但遵循的法理基础并没有差异,只是在技术衡量等因素会存在差异罢了。所以说,老虎吃人不过是不足为奇,而我们心里潜藏着的猛虎才更可怕,毕竟小小的瑕疵,小小的不守规则行为,无论如何也到不了罪不至死的地步,您可以没有同情心,但请别再火上浇油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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