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爱与永伴


永爱与永伴
喻建国
爱是一种感情,是个体对某一种存在所具有的深挚的感情。当个体与某一存在接近时会从心中流出对其倾向对其爱抚对其听从的感情。这种感情很难长久,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对对方都会深爱,结婚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双方对对方的爱会渐渐淡薄,能够保持深爱的婚姻双方在婚姻堆中是少之又少。结婚并不能保证永爱,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永伴。
伴,同行而相互关联的人;伴,居于左右者;伴,相互扶持提携者。《楚辞·九章·惜诵》有曰:“众骇遽以离心兮,又何以为此伴也?唐·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有曰:“青春作伴好还乡。”清··袁枚《祭妹文》有曰:“羁魂有伴,当不孤寂。”人有伴,孤寂去矣。
伴的最隽永最凄凉的景象是相濡以沫,泉水干枯了,两条鱼互相吐沫互相润湿,用微薄的力量互相帮助,在困难的处境里一同挣扎。这是最后的相伴,是伴的最终结束前的影像。
伴的最恳切的景象是长相厮守,时间很长,几十年,但是到不了百年,经常在一起。厮的原意就是相互,就是在彼此的身旁。至于在彼此的身旁是快乐呢还是痛苦呢,都不在乎,随便什么情况都守在那儿,你看着我,我看着你,互相依靠着守护着,在一起,在一起。至死不渝的爱或是无比忠贞的爱就在这里显示出它的无比可贵和神圣。
在法律上,以结婚展示婚姻成立。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结婚,自结婚之日开始结为夫妇的男女双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唐·白居易《赠内》诗言及结婚:“我亦贞苦士,与君新结婚。”元·傅若金《悼亡》诗之四也言及结婚:“贫贱远结婚,中心两不移。”
关于结婚应该获得的权利,其中有这么一个内容:双方应该获得由对方提供的性满足;关于结婚应该承担的义务,其中也有这么一个内容:双方应该为对方提供性满足。这也就是爱在婚姻中的一项重要的具体展示。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大,男女双方对于性的要求会逐渐减低,也就是在这一方面所展示的爱会逐渐消退。这一方面的爱的消退会波及爱在其他方面的呈现。或者说这就是永爱在不断打折扣。很有可能爱会仅仅展示为守,伴着对方。这里最显眼的呈示就是相濡以沫。
确实在人生的道路上,共同生活在一起时间最长久的人常常是自己结婚的对象,也是结婚为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了永伴的保证。只不过在现今世界结婚为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永伴的保证作用已经大打折扣。
爱是一种非常神秘的存在,对某一存在的永爱更是不可思议的神秘存在,永爱无比珍贵,是无价之宝。一个人若能对某一存在产生永爱,这个人是无比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