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彭琰

彭琰博士:海元律师所创立人主任、安徽特研制药集团独立董事战略官、中国社会科学院MBA教授导师、沈阳大学教授。在医药医疗、食品健康、环保农业产业的法律与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与研究,在立法、政府政策、产业创新方面做出了贡献。 兼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华杰出女性协会理事、柳州仲裁委员会仲员、草根智库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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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太集团诉中国经营报及零点公司名誉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20日,《中国经营报》刊登了《2000年中国医药行业大好前景初现》中报道:含有PPA复方制剂的药品被暂停使用和销售,而错把“康得”打成了“感康”。
 

  吉林的感康制药厂“吴太集团”,以零点公司为第一被告、《中国经营报》为第二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理律师、以打名人官司著称的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感康”深受患者的信赖,而此篇报道一出,患者、药店和经销商纷纷质询原告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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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法律援助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贵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琰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李贵忠的二审的辩护律师。

    一审判决证据不充足、不全面、量刑缺乏有力支持

    ━━ 对李贵忠一审判处死刑的强烈辩护之一

    作为李贵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二审的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律师,我对一审的判决提出强烈质疑和抗辩。认为,公诉人的证据不充足、不全面,没有科学依据作为其判决的支持,因而量刑是过重的,现为我的当事人做如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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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旭公司诉日本古林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7 年底,日本 OZAX 公司在中国上海注册成立古林纸工有限公司。 1998 年 3 月,为开拓市场、赢得客户,古林公司与销售纸盒包装经验丰富的深圳三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三旭公司为其产品销售的中国地区总代理,且古林公司不得自己对外报价。

    协议签订后,三旭公司积极履行义务,除联系大量客户外,还亲自在诸客户处做了大量实验与修改,以使客户的机器能适应古林公司的产品。仅仅两个月,三旭公司的努力就卓见成效,古林公司已接到了几批订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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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信债券兑付纠纷案


案情简介

  彭琰作为中农信公司的代理人

 钱锦国购买了由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的“不记名、不挂失”的46张面值均为500元的丹侬公司的企业短期融资债券,面值总额为23000元。一个月后,钱锦国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所购的债券中有45张被盗。中农信也确认,这被盗的45张债券没有兑付。
  
钱锦国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45张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均归中农信占有,中农信不当得利,应将该笔款项归还给他。

    一、甘家口北储蓄所即使记录了草帐,也只能作为内部工作之用,它不能改变债券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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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糖蜜发酵液是无污染原料,应允许进口的研究报告


2004年,海元所作为台湾公司政府公共政策事务的代理人,就“浓缩糖蜜发酵液”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撤销,允许进口事宜,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本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所在咨询了行业专家,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后,本所认为:

    浓缩糖蜜发酵液是一种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广阔、无污染、低成本的优质饲料添加剂。主要用途是作为畜牧业的饲料添加物,取代饲料中的糖蜜和部分蛋白质原料。其在欧、美、台湾和东南亚地区已有十几年的使用经验,年使用量在几十万吨以上。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农业尤其是畜牧业的意义是重大的,引进国外先进的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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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谷氨酸进口关税税率的研究报告


2004年6月,海元所受台湾公司之委托,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谷氨酸进口关税税率应由现在的12.5% 降低到 5%。为此本所做了本研究报告(主要部分)。

    一、我国味精生产行业遇到的困难


  我国味精生产传统上使用发酵法生产谷氨酸,以淀粉为主要原料,后又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并向着大型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涌现了河南莲花、山东菱花、江苏菊花、山东齐鲁、山东铃兰、杭州丰汇、山东味美等一系列集团公司,在2000年走上了高峰,味精工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但随之我国味精行业出现了科学与技术上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具体有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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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亚、万昌公司与龙门煤矿合资仲裁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与台湾溢达仲裁案完全雷同。但,解决的难度和持久性都是难以想象的。该案被国务院台办列为“疑难要案之首”。

    1992年6月22日,由台商王克渠、董子恒的台湾万昌教育制品有限公司、台湾立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门煤矿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生产各类精密塑料、塑胶制品。

    王克渠、董子恒从台湾购进设备,按合同的约定,龙门煤矿尚欠两台商设备款10万美元至今未付,因而,合资公司双方一开始就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且合资公司连年亏损。台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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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厦门公司执行光华地产公司工程款案


案情简介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厦门公司因光华公司房地产开发(厦门)有限公司拒付工程款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2年9月20日将该案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2月2日做出了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在裁决书做出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171562.16元支付给申请人。(二)、同时支持利息人民币1742283.78元。从2005年1月1日起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171562.1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在新华社记者做了该案的报道后, 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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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司进口津巴布韦“种用鸵鸟”仲裁案(1)


案情简介

    1997 年 8 月,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武汉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作为中介人的澳大利亚鸿星公司赔偿从津巴布韦进口的“种用鸵鸟”的质量严重不符而造成的损失。

   彭琰作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武汉公司的代理人,观点如下:

本案的特点和意义

    特点:本案是在我国发展新兴的产业的开创时期发生的。本案被申请人企图利用这个开创时期,规避其所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而享有这一义务所等价的高额利润,致使申请人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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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津巴布韦“种用鸵鸟”仲裁案(2)


四、仲裁请求标的的变更

    被申请人应赔偿我方损失共计 414 万元人民币。 包括:实际损失和投资利润(收益)损失    (一)实际损失:

    1、赔偿鸟款两年的利息损失: 123.9 万元;
    2、两个农场投资的利息损失: 67.6 万元;
    3、公母比例失衡,公鸟闲置损失 4 万元;
    4、为伤病的母鸟及幼鸟治疗所额外支付的医疗费 2.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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