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及某某先生/女士
针对某某公证书以及某某律师函,本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专致此函,请予关注。
1.
2.
3.
作者文章归档:何承介
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及某某先生/女士
针对某某公证书以及某某律师函,本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专致此函,请予关注。
1.
2.
3.
2009年1月5日,上午九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首先,书记员主持庭前调解。我方(原告代理人)遵守上次开庭时法官的叮嘱,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此次开庭做了充足的准备。恰恰相反,被告方至今未提交相关的证据,答应出庭的证人也未能到庭。
一场网络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就在这样的情景下开庭审理了。
民事诉讼,调解优先。本案的标的不足2万元,作为代理人考虑尽职尽责足以。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个人领会:
1.明知理亏,但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应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网络委托合同,也就是双方广告发布的协议。本案中证据比较充分,广告订单、合同履行的数据、已履行的...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