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王冠华

王冠华,男,法学博士、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公司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劳动及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大学票据法教师。
王冠华律师曾长期担任总经济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主管企业法务、战略、工程、销售经营、投融资等工作达十余年,执业后,凭借其公司高管经历,一直处于公司、金融、证券等行业的最前沿,先后担任20余家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独立完成和参与多起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公司并购重组以及PPP项目运作全程咨询等非诉法律项目。其善良正直、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全局驾驭能力,能够结合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与解决方案,深得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王冠华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先后《中州学刊》、《北大法律信息网文萃》、《中国房地产》等期刊以及法律图书馆、北大法宝等网站发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系列》、《PPP实务研究之系列》、《占有在左、善意取得在右--兼评连某诉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强制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从法定代表人的内涵角度刍议公司担保之效力》等法学论文百余篇,部分文章为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较有影响力的专业网站转载,并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

商事活动中的公司印章规则


印章是印与章的合称,古代一般用于象征等级和权力,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这一功能被逐渐弱化,其证明功能渐具加强。尽管印章只是代替签名或者用于证明身份或行为,但面临经济生活中的印章崇拜,对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来说,却似乎包含着比签名更为“郑重其事”的象征意味;就是我国法院等政法机关,也要求书面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否则就会遭到拒收或不被认可的法律后果;就是我们律师等法律工作服务者,也常常以合同书上未加盖公章作为抗辩理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非常有意思,但也确实值得深思。较之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摁手印,在现实中公司公章实际更容易被伪造,对外证明力更弱,显然我国印章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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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预期违约及其撤回规则


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相对应,是预期违约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和第108条规定,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无任何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在预期违约方作出预期违约表示后、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是否享有明示预期违约的撤回权,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现实交易中上述撤回情形常有发生,虽成讼案例较少,但从鼓励交易和保护合同利益的角度,有必要对该规则进行有关探讨,并在日后《合同法》完善时加以制度设计。
一、《合同法》下的明示预期违约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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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的立法不足、缺失及完善


  占有是物权的起点,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罗马法以来,诸多国家或地区对该制度均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我国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在其第五编中独立成编且作专章(第19章)规定、首次以法典的形式明确建立了占有制度,并将其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该编共一章五则条文,原则性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第241条),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42-244条),以及占有保护(第245条)问题。但非常遗憾的是,上述规定既未涉及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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