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本是一门高深学问,但实务中很少有人关心。最近,长沙开福法院律的地方”正名,网络上对此多有议论。对涉案所争议之问题,笔者并不感兴趣,但从庭审语言的角度,我以为颇有申论的余地,故在此谈一点浅薄之见。
语言作为传递信息的工具,其本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又因为司法的特殊价值,法律语言实在大有研究之必要。语言与权力,本来就不可分割。比如,公诉人的言论,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其语言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因而公诉人在庭上的言论,当慎之又慎。大而言之,公诉人语言传递的是国家的司法立场、权威。本人也曾参与过公诉工作,其间与多名公诉人同台,后来作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