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对某些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计算应纳税额。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及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在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总机构在中国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总机构组织在中国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常驻代表机构对其经费支出额,应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1.收入额
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收入额
2.应纳所得税税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5%=应缴所得税税额
案例:某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20.4万元,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如下:
收入额:20.4万元/(1-10%-5%)=24万元
3.应纳税额
营业税=24万元×5%=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10%=2.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15%=0.36万元
三、自营与代理贸易的区分
依照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直接同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商品贸易合同,并能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总机构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在中国可免予征税;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取得的佣金或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申报纳税。自营商品贸易与代理商品贸易的区分如下:
1.自营商品贸易
是指外国企业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即该外国企业与商品制造厂商属于商品买卖关系。
2.代理商品贸易
是指卖方将某种商品委托国外贸易代销的经营方式。代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托人指定或经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不是商品买卖关系。
对一些外国贸易公司事先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然后再与外国制造厂商签订商品购买合同,商品销售价格不由外国贸易公司自行确定,外国贸易公司从中收取佣金和价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为其从事联络洽谈等业务活动,应按代理商品贸易处理有关纳税事项。
四、申报纳税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代表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提供劳务,划分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中方签订该项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代表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按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对某些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计算应纳税额。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及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在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总机构在中国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总机构组织在中国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常驻代表机构对其经费支出额,应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1.收入额
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收入额
2.应纳所得税税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5%=应缴所得税税额
案例:某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20.4万元,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如下:
收入额:20.4万元/(1-10%-5%)=24万元
3.应纳税额
营业税=24万元×5%=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10%=2.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15%=0.36万元
三、自营与代理贸易的区分
依照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直接同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商品贸易合同,并能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总机构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在中国可免予征税;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取得的佣金或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申报纳税。自营商品贸易与代理商品贸易的区分如下:
1.自营商品贸易
是指外国企业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即该外国企业与商品制造厂商属于商品买卖关系。
2.代理商品贸易
是指卖方将某种商品委托国外贸易代销的经营方式。代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托人指定或经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不是商品买卖关系。
对一些外国贸易公司事先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然后再与外国制造厂商签订商品购买合同,商品销售价格不由外国贸易公司自行确定,外国贸易公司从中收取佣金和价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为其从事联络洽谈等业务活动,应按代理商品贸易处理有关纳税事项。
四、申报纳税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代表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提供劳务,划分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中方签订该项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代表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按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期限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