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什么是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162.什么是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其退党不是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被劝退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163.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4.怎样理解“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
党籍”?
我们党是执政党,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既体现了党的主张,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乃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任何党员的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是党纪所不容许的,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纪的追究。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共产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65.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66.党组织应当如何实事求是地对党员做出处分的决定?
应当做到:
(1)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要根据错误事实和党规党法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
(3)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哪种处分;
(4)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特别要注意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总之,就是要坚持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
167.为什么允许受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一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尊重。听取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党组织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以便做出恰当的纪律处分,防止和减少错案,避免伤害同志;有助于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彻底改正错误;有助于对其他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统一党内认识。二是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有利于正确执行党纪,正确处理党内矛盾。处分党员之前这样做,可以防止发生错误的处分决定和结论,有利于达到弄清思想、团结同志的目的;做出处分决定之后这样做,即使处理错了,也便于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当然,对于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处分,本人仍不认错或者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决不迁就。
(续)http://ding.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37092&categoryID=5新党章学习200问(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