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加速折旧法,即是在不改变法定折旧年限的前提下,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提高折旧率,以加速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提前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额。虽然从总量来看,其折旧总额没有因加速折旧而改变,改变的只是折旧额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并没有改变折旧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总量。但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来看,加速折旧使资金的回收速度阶段性地加快,使纳税人应纳税额在前期减少,后期增加,因而实际上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向政府取得了一笔无须支付利息的贷款。因此,准予采用加速折旧法,实际上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的缓税或延期纳税优惠。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以固定资产原值减除估计废弃后的残余价值后的余额,按规定使用年限平均摊销的一种折旧方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年限。这种方法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在统计图表上显示为一条直线,故又称为直线法。与直线法相比较的其他折旧方法,只要能够比直线法加快资金回收速度的,均属于加速折旧法。中国税法规定允许使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一种折旧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①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②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把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按现行制度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以前2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其计算公式为:
①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2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②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率
按这种方法提取的折旧额在开始年度大,以后随着折旧年限增加而减少。在折旧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和工作量法的折旧速度要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