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不需要法律的柔性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对企业家主动“网开一面”,颇有创新之举,按理说应该得到支持与鼓励。但是,法律应该是铁面无私的,是不讲情理的,违法就要必究,更不能因人而异。

        以前,法院办案常用“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就有人为因素在内,就有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内,现今广东省检察院出台的“十条意见”如出一辙,办案有人为因素在内。这是对法律的亵渎,这是人为的区别对待不同人员。
        法理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的进步。如果为了企业发展,人与人在法律面前可以不平等,这明显是社会的退步。而且会助长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的违法风气,会扩大劳资矛盾。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法律执行的一致性。 建设和谐社会,严格按法办案,不需要“从重、从快、从严”,更不需要法律的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