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
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款,是关于不得抵押的不动产、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范围的禁止性规定。与物权法第180条“抵押范围”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照。不得抵押范围,可实行零物权的“一票否决权”进行强制性执法措施,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本辞条,讨论讨论抵押公益事业的财产当属于高级零物权。下辞条,讨论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主题:抵押公益事业的财产当属于高级“零物权”。
立法专家指示,无论是公办的或者是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一律禁止抵押。其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比较而言,抵押公益事业的财产当属于高级“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类型的“最高级零物权”。
首先,公益事业的不动产,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建设的,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利益。如果不禁止此类不动产的抵押,就会与福利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颠倒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对于公众利益产生直接的损害。
公益事业的基本职责与社会义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品,满足青少年和其他人接受教育的需要和医疗卫生保健的需要。
中国有近14亿人口,文化技术素质相对偏低,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硬件和软件严重不足。加上历年来教育投资资源累积下来的缺口、欠账太多,加剧了教育需求量与供给量的比例失衡。在这种情势下,国家在努力发展公办教育事业的同时,也大力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投入到教育上来,并给予了政策上许多优惠条件。某种意义上说,稳定教育事业,也是稳定局势、稳定社会、稳定群众、稳定未来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普及教育的社会制度使然。
与此同时,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也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治病救人以至于生老病死的重大福利事业的公共品供给制度的稳定性。由于中国底子薄,人口基数大,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本来就不大,加上工业化、城市化对于环境污染的加重,老年化时代的来临,医疗卫生保健严重不足。同样地,在这种情势下,国家在努力发展公办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同时,也大力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投入到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上来,并给予了政策上许多优惠条件。某种意义上说,稳定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也是稳定局势、稳定社会、稳定群众、稳定未来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保健的社会制度使然。
其次,为了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国家对于公办的事业单位、民办的社会团体给予了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土地使用权政策和批建政策等给予了大量优惠与扶持。目的在于,努力增加学校、幼儿园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公共品投入,增加有效供给量。如果不禁止此类不动产的抵押,就会发生当事人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非物权化倾向,是违反物权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的原则立场。
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从各个项目的批准立项,到财政拨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各种配套设备,以及人才的培养和税收的优惠等等,国家几乎是有求必应。国家寄予事业、团体单位以厚望,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是信托物权关系。如果违背这种信托物权关系或者信托财产关系,当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是要财产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才行。
但是,有的地方的官员,以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长期亏损、地方财政不堪重负”为由,不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走法律程序、不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擅自抵押、转让公有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给私人资本家或者管理人员。这种破坏公有制和公共事业的行为,是“人治代替法治”和“权大于法”的恶劣的违法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上级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来均有权制止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因为,对于这种官员而言,本身是属于“零物权”范畴,即使是造成了既成事实,也要采取一票否决权或者定向否决权的办法来制止其违法行政的恶劣行为,追回国有资产和相关设施,恢复正常的教学与医疗工作秩序。
其三,如果胡乱的抵押、转让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是不是又要让2000多万人回家吃老米、喝西北风去呢?
据《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3期报道,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注:目前130万个),涉及科教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数超过3025万人,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80%。加上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人数,总人数可能超过2000万人。并且,全国的知识分子精英,也基本上集中于这些行业。
如果说,胡乱的抵押、转让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是“杀鸡取卵”和“断子绝孙”,是一点也不过分。一是,那样的抵押、转让行为,必然是贱卖国有资产,本质上就是“杀鸡取卵”和“断子绝孙”。二是,教育事业关系到祖国千秋万代的宏伟目标,为了单位、个人芝麻大一点的眼前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精英们的伟大事业和长远利益,以及受教育者的根本利益,本质上就是“杀鸡取卵”和“断子绝孙”。三是,医疗卫生事业必须要由各级政府来主导,14亿人的医疗卫生是国家大事、各级政府的大事,地方政府再困难也不能将医疗卫生单位抵押掉、出卖掉。否则,本质上就是“杀鸡取卵”和“断子绝孙”。
其四,即使是资本主义财政赤字严重的国家,也是不能随意抵押、转让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设施的,对于国家总统同样是属于“零物权”范畴。如果是总统带头违背国家“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就有被人民群众立即赶走下台的遭遇严惩不殆。
中国确有一些地方的官员,其专权、独裁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严重地步。有的官员上台才几天,立马就将“亏损的(公立)医院”贱卖给私人资本家和管理层,美其名曰“医疗体制改革”。这种所谓的“医疗体制改革”,甚至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都找不到,怎么轮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医疗体制改革”来了呢?
以美国为例。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政府和民间债务最繁重的国家,政府债务高达15万亿美元以上,民间债务高达60万亿美元以上。即使美国穷困潦倒到这种地步,也未见得抵押、转让过一间医院、一所学校,也未见过他们国家或者私人抵押、买卖土地所有权。美国的哈佛管理学院,应当是世界上顶级学校,任何国家出个金山、银山的钱,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永远不会抵押、转让给任何资本家或者管理层。来自美国的消息说,美国总统奥巴马意图削减公民的教育与医疗待遇,遇到美国人民的强烈抗议而作罢。美国的穷孩子在哈佛学院读书,照样享受数万元的救济金,相当于免费式的上大学。然而,在中国一些学校开设的哈佛学院的EMBA和MBA课程班,年学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于几十万元,学费是节节攀升。
同样地,08世界金融风暴以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西欧国家,政府的债务很重,为什么他们不搞“医疗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将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抵押、转让掉呢?
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什么?是以社会效益为重,还是以部门、单位利益为重?偌大一个省会级政府,难道说连一所医院也养不起?难道说地方政府穷得揭不开锅、连裤子也没有穿的吗?你们贱卖了国有、集体企业,还要贱卖国有医院和学校吗?你们总是说文革时期如何的坏蛋透顶,说文革是如何的“濒临崩溃”,就算是这样的,文革时期没有出卖过一间医院、一所学校、一寸土地嘛!即使是国民党执政时期,也不是随随便便的抵押、转让医院和学校嘛!你们所说的“医疗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到底是什么“改革”?
多年来,社会上流行了许多口头禅。其中之一,就是“再苦也不能苦孩子”、“再穷也不能穷医院”。所谓就学难、就医难和“X座大山”等,根子在政府的投入太少,根子就在官员的执政理念的偏差。医院、学校本质上就是以社会效益为核心的,怎么能与生产经营企业相提并论呢?哪个国家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每所学校或幼儿园、每间医院不亏损。如果是亏损一间就抵押、贱卖一间,全部亏损就全部抵押光、贱卖光,那么,还要国家做什么?还要政府做什么呢?
再说了,对于学校的扶持,国家设立了一个税种叫做“教育费附加”,企业也有教育费提成,国家对于教育费的投入也有几个硬指标,中央财政对于地方政府转移财政的教育费的投入也逐年增加。同样地,中央出台城乡医疗保险的多项新政策,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各级医院的财政投入也在加大力度,个别医院出现困难也是暂时的。
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少搞些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办公大楼工程、公款消费工程,少搞些铺张浪费,莫搞那些劳民伤财和杀鸡取卵的糗事,多干些实事好事,多为孩子和其他受教育者着想,多为医疗卫生事业着想,办法还是有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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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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