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未成年,哪识广告雅与俗?
“一位性感少女长发凌乱地散开,头躺在一半身赤裸男人的私处附近;另一个男人同时靠近她意图亲吻,而少女此刻也配合着撩开身上的内衣。”这一幅带有“三人性游戏”意味的画面,竟然是一款牛仔裤广告,尺度之大,引起广州市民争议。(11日羊城晚报)
CK服饰广告,因为“尺度太宽”,不但在澳洲被禁播,就是在美国也曾被封杀,可就是这样一幅涉嫌“三人性游戏”的广告画面,却堂而皇之地赫然竖在门店的广告幕墙之上,有关部门如此熟视无睹,难道我们真的比西方国家还要开放?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内容”。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审查标准》第二章也明确:“广告不得发布有淫秽、荒诞、丑恶内容及其他有悖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道德标准的文字或画面”;“广告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出现下列情况:过分感官刺激;有性挑逗或性诱惑”。
这幅被澳洲官方认定为“带有性暴力和轮奸意味”的广告画面显然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的规定。遗憾的是,当场工商部门的监管人员却认为,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判定依据太主观,难以界定某些含有不雅意味的广告。真叫人不可思议,难道他们未成年,抑或只是装青涩,对雅与俗毫无分辨力?
诚然,对一幅过于开放的广告画面,某些尺度过大的广告内容,也许用不着视为洪水猛兽,但其对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监管部门理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少数画面不堪入目,内容明显低俗,有伤风化、违背法律的广告促销行为说“不”,而不能以种种借口不作为。难道非得法律具体规定哪幅画面、哪条内容不雅、违法,才算得上有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