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居秀 2010.4.8 星期三 阴有小雨
《劳动合同法》
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如广州2006年市平工资是3027元/月,则最高是9081元,按照这个基数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总的最高不超过市平工资的36倍,广州是108972元。有人对此进行了计算,如是月工资不超过市平工资的三倍,如是9000元,则不受12年年限的约束,由此可能会突破10万的限制。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7条 《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
97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2008.1.1)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