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有效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转让除几种特殊情况外,必须要经过评估,并在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除特定情况外,一般应进入产权交易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但现实中,因种种原因未履行上述程序进行国资转让并不在少数,发生这种问题,企业也并不一定会因此而“额外获益”,但却给上市增加了难度。
如果仅是程序性问题,一般是由有权部门出具补充确认文件加以解决;但如果是存在实质性问题,则往往会构成实质性障碍,这点需要引起特别关注。
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冯小树曾在其《股票发行申请被否原因分析》一文中,对新老划断以来至2007年4月30日被否公司的原因进行分析,其中对发行申请被否的主要原因中披露:“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或评估的净资产转让、未履行法定程序以及存在内部人控制等不规范行为。”并举出两个实例加以说明:
“例一:某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设立。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6899万元,评估的净资产为4645万元;在此基础上又调整为2857万元,调减1788万元,并按照净资产评估值下浮4O%的价格转让,即将调整后的国有净资产2857万元按1714万元的价格折价转让,国有净资产转让价格下浮产生的差价由受让公司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随后股东又将此部分资产按照2857万元的出资进行注册。
例二:某公司的资产及业务来自于国有企业改制成的管理层控股、内部职工参股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高管人员兼任原国有企业以及有限公司的高管,他们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大部分受让自有限公司,且向有限公司借款购买。作为有限公司的其他小股东的职工,其股东权益随着有限公司的注销而消失。在股权转让、业务转移、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主要股东及高管人员控制、侵害小股东利益等不规范行为。”
从这两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股权和资产转让存在实质性问题,而不只是程序性问题的层面,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严重侵害了国有股东、职工、小股东的利益,这种问题即是实质性障碍,上市已是几乎不再可能。
下面,我们来看上节案例中所容易出现的典型的程序性问题:
天邦股份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持的股权,如发生协议转让行为亦需进行评估,但实践中,国有单位在持股比例较小时很易出现协议转让不经评估径直转让的瑕疵行为,这也是给我们企业以真实案例的形式提了醒。
高金食品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转让国有资产未经评估且转让资产的范围小于此前已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中对资产的评估范围,但由于所转让的资产属破产财产,并且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明确出函说明可以不经评估(当然,此种找有关部门出文件予以确认的方式也是一种常用的处理方式,但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出文,而不是在协议转让国有资产时由省级国资部门出文件对协议转让国资确认----当然,此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出的文件均是同意不予评估的文件,而并不是批复协议转让的文件;同时,县人民政府出于对上市企业的支持,已明确出文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这里面,当地政府对上市企业的支持、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处理技巧,尤其值得体会),总之,该案例的处理方式并不彻底,但绝对值得思考和借鉴。
在新海宜案例中,非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并不是执行与国有控股企业相同的规定,其权力机构在董事会,股权转让经董事会批准,但要报国资部门备案确认,新海宜案例中在批准和备案确认环节存在瑕疵,但并不是实质性瑕疵。
在上海莱士案例中,收购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招股说明书中仅是分析了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认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提出异议,进而认为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笔者个人认为还是应当彻底解决为妥。
从解决思路来看,川润股份案例十分典型,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1、有权单位出文确认
从案例中我们看到,2008年5月17日,自贡市人民政府以“自府函[2008]48号”《关于确认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财产处置有关事项的函》就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财产处置问题予以以下确认:(一)协议双方已完整履行了《关于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资产整体出让的协议》,自贡市人民政府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收回川润公司已购买的资产;(二)如果该项资产转让行为存在任何可能的争议和纠纷,由自贡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对由于资产出让方的过错而使该资产转让行为给川润公司带来的损失,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该案例中,有权部门不只出文确认,而且还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这就更为难能可贵。
2、以相应标准和数据测算,以数据说明价格合理、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缺乏该所转让资产有效评估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对该等资产的合理市场价值进行了分析。上述资产中:(1)土地使用权105,132.80平方米。轻机厂全部土地使用权12.46万平方米的1998年评估价值为2,883万元,折合231.38元/平方米。根据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的标准,轻机厂所在的自贡大安区属于该国家标准规定的土地等别第十等,价格标准为168元/平方米,该土地1998年评估的价格高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标准。若按照新规定标准计算,该项土地使用权在2003年收购时的价值为17,662,310.4元;(2)房屋建筑物45,654.42平方米,按1998年评估数据换算价值为887.95万元,按照发行人20-35年房产折旧政策取中值28.5年计算,5年折旧155.78万元,2003年的价值为732.16万元;(3)机器设备1998年评估价值774万元,按照发行人10年折旧政策计算,5年折旧387万元,2003年的价值为387万元;(4)其余钢材、有色金属等存货,因年代久远,收购时基本无使用价值。据此测算,2003年发行人收购上述资产的合理市场价值为2,885.34万元。根据分析结果,考虑2003年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应低于2007年标准的事实,以及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在五年内未进行正常维护而导致设备的加速自然损耗、技术损耗以及所收购资产后期资源整合成本,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收购该项资产支付的对价与资产市场价值的差异在合理范围以内。
3、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资产评估系国有资产转让方的义务,川润集团作为受让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所有义务,相关资产也均已过户,受让程序合法完备;上述收购的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手续,相关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转让方自贡市人民政府已承诺承担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及损失,发行人不存在因转让方程序瑕疵遭受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资产出让方未对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该资产转让行为转让方的程序完备性存在瑕疵。发行人作为资产受让方履行了董事会审议通过、参与竞标、签订协议、支付价款、资产过户的程序;发行人的购买行为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并且自贡市人民政府已承诺承担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及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方的程序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常用规定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摘自投行先锋论坛)
IPO审核重点--股权及资产转让瑕疵案例解析(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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