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债入刑填补立法空白


 

对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等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多位业内律师表示,这一新增条文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它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明确评价为犯罪,从立法上对该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否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尤其高利贷、‘套路贷’衍生的暴力、‘软暴力’等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既配合国家对整个金融秩序的整治,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施行后,对于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将有法可依,也将有效遏制非法讨债行为的发生。”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丰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高利放贷后以暴力或者“软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些更在此基础之上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曾杰看来,此次非法讨债行为单独定性为成罪,也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进行的回应。此前法律学界一直在讨论,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事生非,而就债务问题发生的一些暴力侵扰是否属于无事生非,能否视作寻衅滋事,一直存在争议。当前直接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该问题就不存在争议了。

有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较此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同,本次修正案减轻了量刑标准。在刑罚上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种意义上,该规定纠正了之前对催收类寻衅滋事定罪过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