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与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
战略特点的变化和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研究
陈继勇 肖光恩
本文发表于《湖北日报》2001年11月9日
内容提要: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创立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其协调重点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并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战略也发生重大转移,并加强了对中国市场的垄断和对华投资企业的控制。面对这两种新的变化趋势和中国即将加入WTO,我国政府只有加强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切实调整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才能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确保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平稳。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协调重点 跨国公司 对华直接投资战略 应对措施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的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6年发动的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创立的正式的、权威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它以关贸总协定为基础进行了内容的扩展和职能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基本原则上,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如无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外贸政策的统一和透明度原则等,并将这些原则推广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在组织机构上,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更加健全、合理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部长级大会是从关贸总协定的部长级缔约方全体大会发展而来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总理事会取代关贸总协定的理事会,其下设三个理事会和六个管理范围较小的委员会,并在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的基础上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工作;在协定内容上,世界贸易组织将《1947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件经过修订和完善后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予以保留,并作为管辖货物贸易领域的核心规范,同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还保留关贸总协定达成的几个诸边贸易协定;在运行机制上,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政策审议机制,并继承和加强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依然主张通过多边方式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创立6年多来,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大幅度削减关税和约束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由于其协调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将自由化的原则、规则移植、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推进了贸易、服务、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了世界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全球的福利水平。其次,它为成员方提供了一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与成员之间贸易纠纷与经济摩擦的解决提供了场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加强和完善,适应了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了世界经济交流的便利性,提高了世界商品与服务交流的效率。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分工、生产、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大,整个世界已逐步形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经济联系和依赖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融为一体,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在协调的重点方面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协调、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
(1)在货物贸易领域,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和管辖范围,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货物贸易领域的新协议《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农产品贸易,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由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未能生效,更为主要的是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及作用,农业和农产品贸易长期以来受到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高度保护,在关贸总协定生效运行的40多年中,试图将农业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管理框架之内都未能如愿以偿,在这一框架下进行的多轮贸易自由化谈判一直都将农业作为例外,或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保护主义政策严重地扭曲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一方面,对集团内或国内财政造成的负担引起了国内关于利益分配不均的争议,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特别是欧盟与美国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矛盾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农业领域的保护,造成了农业生产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世界农产品市场的混乱,严重损害了许多农产品出口国和潜在出口国的利益,而且增加了发达国家消费者及纳税者的负担,对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因此,尽快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已经成为共识。在这种背景下,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虽然经过多次波折,但最终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贸易框架的核心内容。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贸易协议的签署不仅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建立了必要的规则和约束框架,更为重要的是为各成员方提供了一个改革农产品贸易体制和政策的现实方案。在将要进行的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千年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将对《农业协议》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等三个领域进行新的磋商,以期在内容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可以预见,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业贸易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保护对世界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的扭曲,使国际农产品贸易向自由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同时,农业保护的透明度也会极大地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也将有较大提高,新规则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增强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在关贸总协定前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虽然有关纺织品关税削减的进展缓慢,但一直还是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但从第五轮“狄龙回合”开始,由于来自纺织品服装行业的强大保护压力,发达国家提出,来自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纺织品造成了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竞争的混乱,从而要求对棉纺织品采取短期限制,即所谓的“棉纺协定短期安排”以对棉纺产品实施进口限制,后来短期又演变成长期安排。在第六轮“肯尼迪回合”中,纺织品的进口国又将限制的范围扩大到羊毛和人造纤维,在第七轮“东京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就主持了纺织品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谈判,并于1973年12月最终达成了《多种纤维协议》。在《多种纤维协议》其后的几次延长中,受限产品的范围又不断扩大,限制措施日益严格。纺织品和服装朝着自由化相反的方向发展,造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不合理的状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了不公平贸易待遇。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和努力下,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终于纳入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这样,纺织品与服装部门首次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被专门列为一个议题,经过艰难的谈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终于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得以签署、生效。
对于信息技术产品来说,《信息技术协议》的达成是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货物贸易领域谈判的重要成果。1995年,美、加、欧、日四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出口额已超过国际该类产品贸易额的50%,于是在1996年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该议题,并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上将成员方扩大到29个,1997年3月26日40个成员方参加了谈判并在协议上签字,参加方承诺发达国家在2000年1月1日,发展中国家在2005年前取消包括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半导体信息生产设备、科学仪器在内的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2)在服务贸易领域,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新的服务部门协定不断达成。
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主要是协调和管辖货物贸易,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产业结构向服务业倾斜是一个基本的趋势。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先后完成了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的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纷纷达到或超过60%。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加速了信息产业、电信业和其他服务产业的飞跃发展,使服务业通过国际贸易进入了世界市场,服务业出口顺差已经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国际收支的主要来源,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中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贸易自由化的焦点。对此,由关贸总协定主持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进行了长达近8年的广泛讨论,于1994年4月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石和里程碑。
关于服务业敏感部门的贸易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一些服务贸易部门的谈判还没有完成,如金融服务、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业等4个部门都未能达成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在1996年和1997年先后就金融服务和基础电信达成了多边协议,目前还将继续进行的部门谈判主要有自然人流动和海运业的谈判。此外,服务贸易标准化问题也成为谈判的重点。服务是特殊的商品,尤其是部分服务产品的质量难用类似于商品检验的方式予以控制和把握,但是服务贸易不可能不要求相应的质量水准。因此,要对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建立质量标准规范,以约束服务贸易的行为。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新领域不断纳入约束、协调的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同时,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跨国公司生产国际化和研究开发全球化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更为紧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要求日益强烈,各国尤为关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因此,积极寻求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经过艰苦的努力,共有111个国家和地区于1994年签署了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由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尤其是许多国家的投资政策和立法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危害,有的投资措施甚至扭曲和限制了贸易的市场结构、规模、流向和福利分配的效果。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萧条和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使限制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日益普及和花样翻新,严重地危及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原则的实施;同时,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加重视引导和管理外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出口创汇、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和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等多重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贸易保护和投资管理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自由化政策相冲突,尤其是当管理和引导投资的许多措施被用于贸易保护之目的时,单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往往很难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率先提出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全面确立管制投资措施的多边要求,得到了欧共体和日本的支持。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激烈的争论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4)即将纳入管辖、约束和协调的新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即将举行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即将纳入约束、协调的议题包括政府采购透明度、电子商务、贸易与环境保护、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竞争政策等等一系列新议题。
2.世界贸易组织自由化协调的重点逐渐发生转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在自由化协调重点方面发生了一系新列变化:
(1)从贸易壁垒转向市场壁垒。贸易壁垒主要是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自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的关贸总协定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创立,在47年的历程中,关贸总协定共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其缔约方之间的关税与非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目前,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下降为3.5%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则下降到12%左右。如愿以偿在第六、七轮谈判中开始对一些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达成了协议,在第六轮“肯尼迪回合”中第一次涉及非关税壁垒的谈判,主要是海关估价和反倾销法,在第七轮“东京回合”中达成了一系列关于非关税壁垒或具体产品的守则,涉及补贴与反补贴、贸易的技术性壁垒、政府采购、海关估价、进出口许可证等,这些措施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国际贸易规模从1950年的607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43700亿美元。
但自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来,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联系的日益紧密,特别是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比重的提高,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范围逐渐扩大,世界贸易组织协调的重点也就从贸易壁垒转向了市场壁垒,主要是削减成员方市场准入的限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市场准入是各参加方所承担的特定义务之一,用“肯定清单”的方式确定一参加方承担此义务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除了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以外,在其某一地区分部门或在整个国境内不能维持或采取以下限制措施:限制服务者提供的数量;限制交易总金额或资产额;限制业务的总量或用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对特定的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特殊服务所必须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量;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限定外国资本参加的最高股权额或限制个人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这些市场准入障碍的降低或限制使用还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达成的各种协定中。
(2)从商品贸易自由化转向要素流动自由化。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商品与服务的跨国界流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从商品与服务跨国流动的自由化转向了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自由化。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也从商品贸易自由化转向了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资本的流动、知识产权的跨国转让与保护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协定的达成促进了资本与知识产权流动的自由化。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为世界服务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在世界贸易组织主持下进行谈判并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极大地促进了全球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为资本的跨国流动提供了便利。在世界贸易组织即将进行的新一轮“千年回合”谈判中,对自然人的跨国流动和世界海运业的进一步自由化进行的谈判和磋商,对要素流动自由化将起积极推动作用。
(3)从整体自由化转向部门自由化。在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前,关贸总协定主要是强调缔约方降低关税壁垒水平和拆除、禁止使用非关税壁垒,从而促进缔约方的整体贸易自由化。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着重加强了对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调整,而服务贸易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服务贸易共涉及12大类、150多个小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服务部门,而且其中有些部门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意识形态等敏感的问题。所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的分歧非常严重,无法达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协议。最后,各成员方对各服务部门市场开放程度在其具体的承诺中分别加以确定,且每一个成员方的承诺并不一致,于是出现了所谓的“部门自由化”;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区别于“一揽子谈判”的新的谈判方式,即“部门谈判”,它不是要求每一个成员方必须参加谈判,而是由各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愿参加,协议的达成也不需要得到全体成员方的通过,而是采取一种“实质多数”的方式,即参加方在该部门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如75%),就可以自动达成协议,其他未参加的成员方可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申请加入上述协议。
在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部门谈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方面在服务贸易领域使用这种部门谈判方法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另一方面这种谈判方法还延伸到了货物贸易领域,于1997年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从目前来看,部门自由化的还有继续扩大的可能,如美国极力主张在新一轮谈判中采用部门谈判模式,将电子商务、自然人流动、海运业服务等纳入部门自由化的范围。
3.世界贸易组织协调政策的方向发生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边境措施转向国内立法与决策。在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前,关贸总协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国际贸易边境措施的协调上,重视关税水平的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或禁止使用。而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重在成员方的国内立法与决策,这是因为:
首先,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其协调主要放在市场准入上,所以成员方国内市场进入的限制、市场结构维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约束的核心。而且,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其协定的实施呈现出一种从“条约”到“制度”的演变趋势,特别是《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要求:“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的义务相一致。” 这就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对各成员方的政策和立法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再次,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许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已非贸易所能涵盖,而是直接深入到各国国内的相关政策领域,呈现出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某种冲突与对抗。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与执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更多地是涉及到国内法律面对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挑战而做出适应性的制度安排的调整,必须进行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改革,从而提高适用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能力。
(2)由贸易政策转向竞争政策。一般而言,贸易政策专门负责一国对外贸易的有关事务。主要针对各国政府以及政府在对外贸易中的具体行为,采用与进出口密切相关的,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政策措施,以协调资源在各国间的适当配置。竞争政策则属于国内立法的范畴,专门服务于一国的对内交换,针对厂商及其具体的行为,采取适合国内市场的政策措施,来配置本国的资源。其效力只能适用于制定和实施该政策的国家(或地区)之主权所及的范围以内的竞争行为。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日益密切,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体化。一国厂商能够同时在诸多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方式开展激烈的竞争,这就造成了各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界限日趋模糊,二者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特别是某些国家在维护本国利益的驱动下,滥用竞争政策,不断地扩大本国竞争政策的效力范围。对于发生在本国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国内正常竞争秩序和对外贸易,也适用于本国的竞争政策、竞争法规,并且国内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对于发生在国内有害于他国竞争秩序和对外贸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则往往持放纵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要求多边谈判达成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协议,以期有效管理多边贸易体制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主持的千年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问题成为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将会变得十分现实。
实际上,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原关贸总协定有关竞争问题的许多条款,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并在许多最终协议中,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三、六、十一、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八条第3、4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八条等等,对竞争政策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直接作了具体的规定。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从贸易政策向竞争政策协调的转变将是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从贸易问题逐步转向社会经济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对劳工标准、环境保护、自然人的流动、反贿赂政策、人权与贸易政策、军备控制和非扩散问题与贸易政策、文化结构对贸易的阻碍等等社会经济问题的关注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候。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以及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赖不断加强。同时,由于国际分工的深化和国际市场的扩大,国际竞争也日益激烈。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开放的经济政策,充分利用本国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发展劳动力资源密集型、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的产品以开拓国际市场。这就使得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的国际差异表现得十分明显。
其次,关贸总协定成立以后,经过数轮多边贸易谈判,各国的关税大幅度下降,非关税壁垒大量减少,使得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贸易保护功能逐步削弱,许多发达国家在解决国际贸易问题时便寻求在“社会空间”(Social Space)内加以协调,而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贿赂政策甚至人权等问题,便为发达国家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借口,以“社会倾销”为由来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某些优势。
第三,国际竞争的焦点已经从经济领域开始向社会领域转移。各国对社会经济问题的日趋关注,并要求将一些社会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得到一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因此,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协调范围的扩大,协调的重点从贸易问题逐步转向社会经济问题已是大势所趋。
二、 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战略特点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强有力的经济发展态势,巨大的市场开发潜力和坚定不移的对外开放路线,导致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开始大规模投资。据初步统计,世界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00家进入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投资项目近1500个,项目平均投资额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日本、美国、欧盟等著名的跨国公司大多数已来中国投资,分布在小轿车、电梯、彩色显象管、程控交换机、光纤光缆、纺织等行业,但这些跨国公司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在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很少。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产生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在:加速了中国固定资产的形成,改善了我国资产质量,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技术进步,提升了产业结构,优化了产业组织,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和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地位的显著提高;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思想,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开发了人力资源,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改变,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加速了我国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等。
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和科技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随着中国入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和相互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将得到进一步实施。因此,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战略特点有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投资的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和全球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举到中国进行战略性直接投资,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规划的,看重的是中国市场巨大的潜力,追求的是长期的经营利润,注重的是在中国投资的战略性和长期性。许多跨国公司已对在华投资做出中长期规划、正在或拟将亚太地区总部迁往中国,如罗氏、阿尔卡特将其中国总部设在上海,这表明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战略层次提升了一步。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还十分注重系统性投资战略和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初期,由于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限制,出现了一个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分散在各地、各个行业或领域,各个项目之间难以形成有机的整体。随着在华投资实践的积累、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项目的增多,为了降低成本,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跨国公司产生了统一协调各个项目的要求,因此,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已成为新的趋势。特别是在1994年以来,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协调管理在华的投资项目,为在华投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使其在华投资的系统化程度大大增强。据上海市外资委的统计,全球500强中已有23家在上海设立了投资公司,占上海市已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42.6%,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目前,跨国公司通过在华大规模系统的直接投资,实际上已经把中国纳入其全球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纳入其全球价值增殖链和经营网络之中。在当前的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经营网络,即全球生产网络、全球研究开发网络和全球管理营运网络。经过十几年,特别是近几年的投资,中国作为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的一部分已经基本形成。其次,一些跨国公司也开始在中国建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进行针对中国市场的适应性技术开发,中国作为跨国公司的全球研究开发网络的一部分正处在初级阶段。但由于中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落后和服务业开放的滞后,中国还不能形成跨国公司全球管理营运的网络。显然,在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安排中,虽然在中国的直接投资还处在低级阶段,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正在日益提高。
2.注重投资市场的垄断性和排它性。
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主要是受长期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所以跨国公司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并不一定遵从我国的外资引导政策,而是寻求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性与排他性。在行业选择上,我国鼓励投资的行业如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跨国公司并没有足够的投资积极性,而一些我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的行业和领域,跨国公司却有很强的投资意愿,不惜想方设法绕过政策限制。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大都存在种种竞争的障碍,国内市场结构是垄断性的,投资回报率较高,且国内企业没有经过激烈的竞争淘汰,竞争能力差,跨国公司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投资的积极性较高。所以在产业分布上,跨国公司在第二产业投资仍占70%以上,且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和食品、饮料业、国内市场容量较大的电子及通讯设备、交通设备制造业。
在企业选择上,跨国公司主要选择那些在国内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规模较大的企业作为投资或合作的对象,能够较好运用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与垄断优势。如500强中所有以汽车为主的跨国公司和兼有汽车业的跨国公司,都已在我国投资;500强在机械行业中的329家,已主要进入市场潜力大、市场回报率高的行业,比较集中的投资有工程机械、电梯、电工电器等行业。
在地区选择上,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都选择区位优势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抢占东部沿海地区的市场优势,而对经济基础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投资较少,这不利于我国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和促进东西部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3.注重投资股权结构的对等性、控制性和独占性。
20世纪90年代初期及以前,由于当时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并不鼓励独资,因而外商采用独资或合资控股投资方式并不多见。合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行为,中方往往在选择合资伙伴、股权份额、产品技术含量等方面拥有较大的发言权,从而保证合资企业运作达到中方合资的基本目的,上海贝尔和上海大众是典型的例子。
自1995年以来,我国在外商投资方面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外商独资和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数量开始上升,而且,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开始下降。究其原因:一是跨国公司为了更好地实施其全球投资战略,以利于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二是跨国公司技术内部化的需要,即跨国公司为了独占自己的技术优势而不致外泄;三是跨国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高度国际化,尤其是那些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对东道国的依赖程度相当低;四是跨国公司可以减少与中方合作伙伴的反复谈判和磨合。今后一段时期,到中国进行投资的跨国公司选择控股投资的方式还会继续。目前,除少数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独占多数股权的行业如汽车行业以外,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企业多是外方独资和外方控股的股权结构。 如目前500强在天津投资企业共有120个,其中,外商独资企业48个,占40%;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有51个,占42.5%;双方股权对等的企业有12个,占10%;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有9个,占7.5%;外商独资和外方控股企业合计占82.5%,外方有控制力的企业比例较大。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和重庆都普遍存在。
不仅如此,原有合资企业的股权份额也在发生变化,主要是出现向外方控股甚至独资的方向演变的趋势。在投资时由我方控股的企业,在以后的增资扩股中,也有相当的一部分增加了外方的份额。如上海对48家增资合资企业进行过统计,其中20家发生了股权份额的变化,外方股份在增资中比例上升的有14家,其中5家外方股份达到75%以上的绝对控股地位,3家从非控股地位转变为控股。天津120家500强投资项目中,约有40%是通过增资扩股实现控股的。
4.注重投资的本地化和国产化(Foreign Capital Localization)。
跨国公司的本地化策略主要包括产品本地化、材料本地化、管理本地化、人才本地化、文化本地化、研究开发本地化等,其中产品本地化和人才本地化是重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规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大多采用合资的方式,除了政策的因素以外,主要出于本地化战略的考虑,想以此利用中方在优惠政策、公共关系、国内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分散投资风险。
在产品本地化的方面的主要目的是开发出适用东道国消费偏好的产品,实现海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以期达到尽快占领东道国国内市场的目的,因此,一些跨国公司往往主动帮助自己的海外投资企业实现产品的本地化和国产化。如日本松下公司自1979年以来在中国实施的“中国化”(Chinalization)战略,在其具体实施的六条原则里包括了提高在华合资企业的国产化率。
在人才本地化方面主要是充分利用本地人才的经营优势,从而实现经营管理的便利化和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减少经营管理成本。随着跨国公司经营人才本地化策略的实施,一个重要的结果便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优秀经营人才的大量流失,造成与本地企业进行优秀人才的激烈竞争。
二、 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中国面临着两大挑战。一
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挑战。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的变化,我国必须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二是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带来的挑战。随着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战略的变化,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对企业股权的独占性和控制性增强,可能造成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目的与我国产业和地区政策相背离;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的进入可能抑制我国企业的发展,造成在某些领域或部门形成垄断,这种冲击是直接而强烈的。面对这两大挑战,中国政府必须加强应对措施的研究,以保证我国经济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1.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研究,推进制度创新,改革和调整我国各项经济制度,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对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政府具有约束力。这是因为:(1)其约束性来自全体成员方政府的同意。除诸边协议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框架的每一个协议、协定都得到全体成员方政府的认可、接受,全体成员方政府以签署、批准等方式,承诺以这些协议、协定中的原则和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2)其约束性被国际条约所认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框架中的每一个协议、协定都是一个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国际条约必须遵守,它的约束力遍及每一个缔约方;(3)其约束性因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而加强。不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规定,将受到全体成员方的贸易制裁与报复。
第二,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全体成员方谈判的需要,一些新的协议、协定将会产生,以充实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一些既存的协议将会被其他协议吸收而终止。所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框架始终处在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因此,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变化趋势的研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最新进展来看,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那么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我国将面临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规则的约束。一是多边协议,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二是诸边协议,主要是1997年12月达成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协定》。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国内市场自由化程度较低,经济改革仍在深化之中,各种经济体制和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加强制度创新,改革、调整健全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以保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接轨,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2.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成员的研究,增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集体谈判力量,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争取更多的利益空间。
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团结,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需要。首先,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力量还弱小,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力量上处于不对称的地位,而且,对发达国家的经济依赖比较严重,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谈判能力低下,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根据国际经济博弈理论,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被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博弈场所。这个场所由博弈者、博弈目标以及博弈战略等要素构成,博弈者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博弈目标就是成员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博弈策略的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关税战略、非关税战略、投资、知识产权甚至包括国际安全战略等。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博弈过程中,各成员方的博弈显然不是零和博弈,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协议或过程只对一方有利而不对另一方有利,则这一协议和过程将不能达成或进行(如果信息是完全的话);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博弈是多层次的,发达国家因其之间经济依赖具有对等性,所以它们之间的博弈往往是合作博弈,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其经济依赖关系的非对称性,它们之间的博弈则是非合作博弈。更为重要的是自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出现了利益分化的趋势,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出现了分裂。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博弈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很难同发达国家进行真正的博弈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当发达国家在扩大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协调范围,将一些新的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之时,发展中国家只有团结起来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果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各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形成集体的谈判力量,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谈判,参与游戏规则的制订和修改,扩大谈判的范围,特别是把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领域,如国际收支问题、国际债务问题、经济发展问题等,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尽可能利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一些优势加重自己的谈判法码,如潜在的市场、一些资源性产品上的垄断优势、战略上的地理区位优势等,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重复非合作博弈中争取更多利益空间。
3.加强我国产业动态比较优势研究,设计对外开放的梯度制度安排,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大潮提供安全机制。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进一步对接,国内市场准入的扩大和行业壁垒的撤除,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战略的转变,国内产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研究我国的产业结构,考察我国产业的动态比较优势,设计合理的产业梯度开放制度,才能从容面对入世。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遵循市场导向原则,按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调整我国企业的资产存量,调整我国产业的企业与地区分布,进行企业的战略性重组,理顺价格体系,打破国内市场的分割垄断,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以提高企业自身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二,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和一些优惠差别待遇,同时根据我国产业的动态比较优势序列,制定出我国产业梯度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首先将我国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产业最先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然后将经过一段发展之后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开放,最后开放最不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产业。
总之,要根据我国产业的动态比较优势的强弱,依次稳妥地对外开放,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
4.加强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行为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政策体系,为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建立公平公正的国内外竞争环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举对华进行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变化,也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某些新兴行业的垄断,挤占我国市场,排斥我国当地的企业,抑制我国某些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导致的经济对外依赖程度的提高,增大了我国经济的脆弱性和外部经济风险的传递,降低了我国政府实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效应。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行为的研究,必须加强对其行为进行监控,并引导其投资行为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目的。同时,为了确保国内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竞争,必须制定、建立、完善我国的竞争政策体系。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重要的另一部法律《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在涉及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竞争政策的法律只有一部《反倾销法》,而且还很不完善,总之,在涉及到有关对域外企业适用竞争政策的法律规定还很少,尤其是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这与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战略特点转变是极不相适应的。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我国必须尽快准备迎接来自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挑战。首先,尽快制定我国的竞争政策,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倾销法律,健全各种相关的市场结构分析标准,规范国内企业的市场行为,从而健全我国的竞争政策法律体系。其次,应加强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从而争取我国在制定公平竞争国际统一立法中享有发言权,在立法中反映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建立一个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国内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5.加强对政府经济职能界定的研究,切实调整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提高我国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形势和要求,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政府部门的许多改革还没有到位,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与错位现象并存。
(1)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上,主要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由于政资不分,即没有建立起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因此,政府在某些领域仍然保持着某些方面的行政垄断,例如电信、民航、铁路和电力四大行业受政府干预的程度明显高于许多竞争性行业,“大政府,小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比较突出,行政干预在某些领域依然存在,如行政审批制度、用财税返回及贴息的办法支持国有企业等,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的无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与公平贸易原则。
(2)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主要是政府职能的缺位。首先,是我国政府维持市场运行环境和监管市场秩序的体系不健全,某些法律缺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包含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争端解决等各个方面,而且还在不断地扩大其管辖范围,它要求有比较完善的依法行政体制,而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地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不仅有不少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冲突(仅上海初步清理出的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就有23件),而且不少领域我国还没有国内法,如反垄断法等。其次,是政府缺乏现代经济管理的理念和涉外经济管理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以习惯于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方式,现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多元化、网络结构化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服务式”经济管理理念尚未树立起来,政府机构中能适应经济开放条件下的涉外经济管理人才奇缺。
(3)在宏观经济调控上,主要是政府职能的错位。由于我国行政部门的改革还处在深化阶段,一些行政管理关系还没有理顺,各个部门为了局部的利益不肯放弃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垄断,多头管理和审批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导致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错位,增加了市场调控的复杂程度,影响了政策的效率,助长了寻租行为,不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由“行政控制型”管理向“规则服务型”管理的彻底转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当其冲的是政府的行为要受到规范和约束,这就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战略性调整与转变,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彻底解决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经济职能界定的研究。目前,对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界定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一般认为,我国政府管理职能主要应包括建立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框架,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和劳务,保护自然环境和发展教育,维护竞争、反垄断,提供社会保障等。所以,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应是大力实施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根本性转变。首先,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彻底改变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全部交给市场去做;其次,要加强市场法规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特别是要是健全法律、法规,政府要依法行政,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保持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第三,要理顺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第四,要加强现代政府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总之,只有切实调整和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我国政府在对外开放中的作用,以确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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