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恶论”、民主制度与企业改制
——破解郑州造纸厂改制难题的尝试(之一)
吴高兴
看了10月28日《南方周末》上的《郑州造纸厂待破解的改制难题》这篇专题报道,我所引起的第一个思考就是人性的善恶问题。在“反欺诈兼并”中,人性上表现最出色的是在任四年的原工会主席刘玉蕊。她不仅投入了几乎全部精力,还自掏腰包为工友们花费了两万多元。可是,就是这样一位“舍己为公”,敢于为广大职工利益挺身而出的优秀工会干部,在注册新公司时,却明显“居心叵测”:明知以包括自己在内的十三名管理层成员名义注册这一做法是违背“600名职工共同持股”这个初衷的,不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也在注册材料上签了名,按了手印。民选的新公司董事长、原车间主任杨建武在人性上也先后表现得截然相反:想当初,他毅然放弃在外过千元的月薪而回厂受命每月只有三百元工资的董事长,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敬佩的义举。但是,在新公司注册、厂务财务不公开等问题上,尤其是未经董事会讨论就私下把新建的生产线包给另一名董事经营,而且连利润也不交的做法,任谁都会怀疑他是在以权谋私。“理想和现实是有差距的”,从公司管理层直到普通职工对艰难的改制过程的这一深刻感慨,也可以看作是对改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人性的感慨。人性的善恶问题,在我们中国,从儒、法两家到现在,已经争论了两千多年了,这个问题在西方历来也有争论,但是,居于主流和主导地位的,我们中国是“性善论”,西方却是“性恶论”。
我相信人性的善恶问题,今后还会争论下去,而且从实证的角度看,恐怕永远下不了结论。但是,西方的一句名言——“人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这总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郑州造纸厂原工会主席和新公司民选董事长在改制过程中的先后不同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仅仅当作一个理论问题,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似乎纯粹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经院哲学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跟制度设计联系在一起就不一样了。如果人性是善的,那就无需制度的约束,只有当我们认同“性恶论”时,制度约束才显得必要。毫无疑问,“性善论”是我国几千年以来人治制度的思想前提,而“性恶论”则是起源于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和公司制这两大基本的法治制度的理论前提。封建专制制度在我国根深蒂固,历两千多年而久盛不衰,这不能不说与儒家的“性善论”占主流和主导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宪政民主制度和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在思想渊源上显然得益于历来占主流和主导地位的基督教原罪精神即“性恶论”思想。“性恶论”与基于权力制衡精神的宪政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容易理解,而它与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可能就不大容易为普通民众所理解。不过,公司制在治理结构上的基本特征就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个机构之间的分立和制衡,这是很明显的,其灵魂也是权力制衡的思想,这也是十分明显的,从而公司制所隐含的“性恶论”前提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宪政民主这一政治制度和公司制这一经济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就不能不承认“性恶论”这个假设前提。反过来说也一样——这个推论是可逆的:如果我们承认“性恶论”这个假设前提,也就势必承认政治上的宪政民主制与经济上的公司制。
郑州造纸厂的改制工作历经七年至今未能成功,而且该厂内有董事长杨建武、工会主席刘玉蕊这些有勇有谋的企业精英,外有敢于率先制定国企重大决策必须经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投票通过这一地方性法规,敢于在改制过程中对职工群众如此放手而绝不让自己的屁股坐在管理层一边的河南省和郑州市的党政官员,这在那些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看来,其交易成本真是太大了。如果对比那些甩开职工和民众,不顾民意,不惜国有资产流失,实行暗箱操作的企业改制,其交易成本确实是太大了。但是,如果我们立足于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如果我们承认国企产权改革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如果我们并不偏执于为效率而牺牲公平,如果我们希望当前的国企改革不要重蹈俄国历史上沙皇专制制度下斯托雷平权贵私有化的覆辙,如果我们不希望我国现在已经十分严重的贫富悬殊现象继续发展下去从而危及社会稳定,那么,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我敢说,郑州造纸厂改制的交易成本是最小的,因为尽管它现在还没有成功,还没有找到适合本地本厂情况的制度安排,但我相信只有沿着它的路径走下去,国企改革才能真正成功,而且必然会成功。
就郑州造纸厂七年来所走过的改制历程来看,平心而论,有成功的一面,也有失败的一面。就成功的一面来说,其最大的成功就是比较顺利地推翻了丰华公司的欺诈性兼并。我相信,欺诈性改制现象在全国各地并非少数,但象郑州造纸厂那样能够及时推倒重来的,则属于风毛麟角。郑州造纸厂职工之所以能够比较顺利地推翻欺诈性兼并,最主要的是得力于当地政府率先制定的法规。《南方周末》上的这篇报道提及,在郑州造纸厂解除兼并以后的一两年里,郑州有十几家国有企业退出兼并,其中有通过工人集体抗争的,也有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的。不管通过哪一途径解决,国企重大决策必须经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投票通过这一地方性法规无疑是其外部的政治条件,而这一法规的灵魂显然是民主。能够率先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无疑体现了当地官员相对比较浓厚的民主意识。如果就郑州造纸厂改制过程中失败的一面而论,则莫过于解除兼并、成立新的“创美公司”以后未能找到适应职工持股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耐人寻味的是,成立新公司以后,该厂工人还是同反欺诈性兼并时期一样,表现得善于“破坏”而拙于“建设”——新公司成立还不到一年,就发生了“倒杨”事件,而且无论是瞒着广大职工由管理层十三人注册还是财务不公开,这两个“把柄”都有理有据,足以让董事长杨建武下台,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无论怎样不断地换人,都找不到“永不变色”,永远为广大职工谋幸福的董事长。究其原因,反欺诈性兼并也好,“倒杨”也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但在如何制约管理层问题上,新公司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这也难免,因为国企改制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该厂的改革者甚至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总而言之,郑州造纸厂的改制过程从正反两个方面显示了民主制度对于企业改制的生死攸关意义,说明在国有企业改制这一经济改革的“深水区”,宪政下的民主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了——有之则生,无之则死。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米筛巷13号201
317000
——破解郑州造纸厂改制难题的尝试(之一)
吴高兴
看了10月28日《南方周末》上的《郑州造纸厂待破解的改制难题》这篇专题报道,我所引起的第一个思考就是人性的善恶问题。在“反欺诈兼并”中,人性上表现最出色的是在任四年的原工会主席刘玉蕊。她不仅投入了几乎全部精力,还自掏腰包为工友们花费了两万多元。可是,就是这样一位“舍己为公”,敢于为广大职工利益挺身而出的优秀工会干部,在注册新公司时,却明显“居心叵测”:明知以包括自己在内的十三名管理层成员名义注册这一做法是违背“600名职工共同持股”这个初衷的,不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也在注册材料上签了名,按了手印。民选的新公司董事长、原车间主任杨建武在人性上也先后表现得截然相反:想当初,他毅然放弃在外过千元的月薪而回厂受命每月只有三百元工资的董事长,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敬佩的义举。但是,在新公司注册、厂务财务不公开等问题上,尤其是未经董事会讨论就私下把新建的生产线包给另一名董事经营,而且连利润也不交的做法,任谁都会怀疑他是在以权谋私。“理想和现实是有差距的”,从公司管理层直到普通职工对艰难的改制过程的这一深刻感慨,也可以看作是对改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人性的感慨。人性的善恶问题,在我们中国,从儒、法两家到现在,已经争论了两千多年了,这个问题在西方历来也有争论,但是,居于主流和主导地位的,我们中国是“性善论”,西方却是“性恶论”。
我相信人性的善恶问题,今后还会争论下去,而且从实证的角度看,恐怕永远下不了结论。但是,西方的一句名言——“人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这总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郑州造纸厂原工会主席和新公司民选董事长在改制过程中的先后不同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仅仅当作一个理论问题,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似乎纯粹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经院哲学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跟制度设计联系在一起就不一样了。如果人性是善的,那就无需制度的约束,只有当我们认同“性恶论”时,制度约束才显得必要。毫无疑问,“性善论”是我国几千年以来人治制度的思想前提,而“性恶论”则是起源于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和公司制这两大基本的法治制度的理论前提。封建专制制度在我国根深蒂固,历两千多年而久盛不衰,这不能不说与儒家的“性善论”占主流和主导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宪政民主制度和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在思想渊源上显然得益于历来占主流和主导地位的基督教原罪精神即“性恶论”思想。“性恶论”与基于权力制衡精神的宪政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容易理解,而它与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可能就不大容易为普通民众所理解。不过,公司制在治理结构上的基本特征就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个机构之间的分立和制衡,这是很明显的,其灵魂也是权力制衡的思想,这也是十分明显的,从而公司制所隐含的“性恶论”前提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宪政民主这一政治制度和公司制这一经济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就不能不承认“性恶论”这个假设前提。反过来说也一样——这个推论是可逆的:如果我们承认“性恶论”这个假设前提,也就势必承认政治上的宪政民主制与经济上的公司制。
郑州造纸厂的改制工作历经七年至今未能成功,而且该厂内有董事长杨建武、工会主席刘玉蕊这些有勇有谋的企业精英,外有敢于率先制定国企重大决策必须经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投票通过这一地方性法规,敢于在改制过程中对职工群众如此放手而绝不让自己的屁股坐在管理层一边的河南省和郑州市的党政官员,这在那些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看来,其交易成本真是太大了。如果对比那些甩开职工和民众,不顾民意,不惜国有资产流失,实行暗箱操作的企业改制,其交易成本确实是太大了。但是,如果我们立足于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如果我们承认国企产权改革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如果我们并不偏执于为效率而牺牲公平,如果我们希望当前的国企改革不要重蹈俄国历史上沙皇专制制度下斯托雷平权贵私有化的覆辙,如果我们不希望我国现在已经十分严重的贫富悬殊现象继续发展下去从而危及社会稳定,那么,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我敢说,郑州造纸厂改制的交易成本是最小的,因为尽管它现在还没有成功,还没有找到适合本地本厂情况的制度安排,但我相信只有沿着它的路径走下去,国企改革才能真正成功,而且必然会成功。
就郑州造纸厂七年来所走过的改制历程来看,平心而论,有成功的一面,也有失败的一面。就成功的一面来说,其最大的成功就是比较顺利地推翻了丰华公司的欺诈性兼并。我相信,欺诈性改制现象在全国各地并非少数,但象郑州造纸厂那样能够及时推倒重来的,则属于风毛麟角。郑州造纸厂职工之所以能够比较顺利地推翻欺诈性兼并,最主要的是得力于当地政府率先制定的法规。《南方周末》上的这篇报道提及,在郑州造纸厂解除兼并以后的一两年里,郑州有十几家国有企业退出兼并,其中有通过工人集体抗争的,也有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的。不管通过哪一途径解决,国企重大决策必须经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投票通过这一地方性法规无疑是其外部的政治条件,而这一法规的灵魂显然是民主。能够率先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无疑体现了当地官员相对比较浓厚的民主意识。如果就郑州造纸厂改制过程中失败的一面而论,则莫过于解除兼并、成立新的“创美公司”以后未能找到适应职工持股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耐人寻味的是,成立新公司以后,该厂工人还是同反欺诈性兼并时期一样,表现得善于“破坏”而拙于“建设”——新公司成立还不到一年,就发生了“倒杨”事件,而且无论是瞒着广大职工由管理层十三人注册还是财务不公开,这两个“把柄”都有理有据,足以让董事长杨建武下台,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无论怎样不断地换人,都找不到“永不变色”,永远为广大职工谋幸福的董事长。究其原因,反欺诈性兼并也好,“倒杨”也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但在如何制约管理层问题上,新公司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这也难免,因为国企改制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该厂的改革者甚至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总而言之,郑州造纸厂的改制过程从正反两个方面显示了民主制度对于企业改制的生死攸关意义,说明在国有企业改制这一经济改革的“深水区”,宪政下的民主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了——有之则生,无之则死。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米筛巷13号201
3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