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收用语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税收用语不规范的现象还严重存在,直接影响到税收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必须加以彻底解决。概念不明确是原因之一;但有些概念是明确的,只是滥用造成的。
    有的省在正式文件中就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写成“境外常驻代表机构”。媒体上常常可以看到把“外商投资企业”写成“外资企业”。这都是错误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外资企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使用的术语。都是法定概念。法定概念是法律里的术语,属于有权解释的范畴,国务院的“立法”叫“行政法规”,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改变上位法——无权改变!个人、媒体等就更无权改变!有人认为,我们以上说法是“约定俗成” ,“约定俗成”是语言文字里的概念,对法律术语不好用。有人认为,各媒体都这样经常用,用得多少不是判定对与错的标准。这更说明我们媒体规范用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当然,有时在情况需要,并不改变法定术语的情况下,使用相当的词语是可以的。如财政部的文件中使用了“境外会计常驻代表机构”,这是可以的,也是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这与改变法定术语不可混为一谈。
如有的媒体发表的《国地税联手清理无证照境外常驻代表机构》,从题目看是应该讲“国地税联手清理我国在境外的常驻代表机构”;而看了正文“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近日,广州白云区地税局与白云区国税部门联手清理辖区内的境外常驻代表机构,共清理出无证照、漏管境外常驻代表机构11户”。这才让人认识到作者原来是写“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为什么会造成此误会呢?这是因为作者错误使用概念所致: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要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执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专用名词,也叫“法定概念“。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的。 再说,“境外常驻代表机构”的文字解释,只能是指境外的常驻代表机构,“境外”在这里是定语,限定“常驻代表机构”是“境外”的,而不是“境内”的。恰恰相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境内”的,而绝非“境外”的。
    199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文件中规定“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看了这条规定,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前边已规定“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扣缴义务在一季度内将所扣缴的的税款解缴入库就是了,怎么后边又规定“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呢?这不是前后矛盾吗?如果从后边的规定推断,很显然,前边的规定不是解缴期,而后边才是解缴期,即解缴扣缴税款是不得超过期满后10日。这样看来,前边讲的是纳税期,即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的纳税期为一个季度。期,是指特定的一段时间。纳税期是指纳税人就一段时间内的课税对象纳税,不属于该段时间内的课税对象,不在该期缴纳。解缴期,也就是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就是限定10日内必须解缴。     
   由此可见,纳税期和缴税期限不是同一段时间。象类似这种要求不明确,用语不规范的事例还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早有《军语》规范军队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曾制定《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我国税收也应该有这样的用语权威规范,以保证税制改革和税收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