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应对证券监管的法律放纵负责!


  香港上市公司老板黄宏生被捕了,这可是一个有“贡献”的人,他一手创立的创维集团是国内有数大型家电企业,创维彩电也是家喻户晓。但是他及一干董事等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 

  早些时侯香港的郎先生揭露国内国企改制、上市公司被高管掏空时,一度被“主流经济学家们”大喊叫,“要善待要贡献的企业家”。正是这些唯西方是从的人,为什么这不学一学和照搬一下西方国家严格市场监管的法律? 

  一个证券市场,由于巨大的利益瓜分,一切融资的手段都从西方搬来了,议价发行、询价发行、包装上市、配股、增发、可转债、……眼花缭乱,融资门槛越来越低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重中之重”,口号也喊得价天响,独独不讲法律,独独不将西方股市的严格的法律监管方式搬一点过来。以至中国股市的会计作假、虚报注册资本、欺诈上市、抽逃资金、编造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高管卷款等等违法行径不计其数,但是竟然没有几个被捕了的,没有几个股民获赔的! 

  是中国没有法律吗?不是!为此,我特将我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记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普通公司都有法律规范,上市公司了,证监会竟然可以使他们超出法律。不是吗?明明是抽逃资金,却有著名的、“创新”的“以股抵债”完事!正是证监会的法律纵容,中国股市、证券市场才成为犯罪份子的天堂。虚假出资、欺诈上市、抽逃资金、隐瞒重要事实、虚假会计报告、高管通过担保卷款等等,才层出不穷。 

  其实证监会本身就被设计成巨大的权利寻租场。在一个崩溃的边沿的市场,仍坚持的是低融资门槛,高审批。只有低门槛,才会有成千万的企业排队上市,上市永远成为稀缺资源。在这种低融资门槛的情况下,不管是审批制,还是注册制,都是换汤不换药。因为排队也能形成权利寻租。为什么不能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大大提高融资门槛?证监会巨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利,证监会自已怎能自动放弃? 

  正是由于有证监会对融资的权利寻租,才放纵了大批圈钱者进入股市,吃人嘴短,拿人手短。一家公司为上市花费了千万元的公关费,上市后做点什么,证监会还敢管么?毫无疑问,证监会应对股市的法律放纵负责!更应对股市的负市场、负效益,亏损8000亿的负效益负责! 

  有人说,证监会又没有传讯、查扣等强制措施的执法权,法律放纵怎能怪我? 

  不错,证监会是没有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当发现上市公司有上述犯罪的嫌疑时,可以将线索向我国的专职经济犯罪侦查机关――公安的经侦处、检察院的反贪局等提供和举报,由这些专职犯罪侦查机关查证、起诉。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同样的犯罪,香港依法处理了,证监会依法提交处理没有?没有!证监会作为法定的监管机关,发现有违法犯罪,不举报,不提交,而是以民事方式处理,不是放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