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上就中信泰富收购大冶特钢一事传闻纷纷,也引起了各方媒体、投资者的关注。中信泰富和大冶特钢,一个在一年一度的年报中“大方”披露,一个又极力否认。事件到底是什么样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方、股权转让方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有什么样的义务、责任,中信泰富和大冶特钢的行为引人注目。
一种情况是中信泰富和大冶特钢都没有撒谎,由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站在不同的立场,出现了上述局面。中信泰富可能一直是在和冶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石市政府接触,并在政府层面和其签定了收购协议书。如果这样的话,站在各方的立场,出现这么一个局面也不是不可预料的:中信泰富希望借此增强投资者对其的信心;大冶特钢也有理由说其大股东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卖掉的消息。双方都有差强人意的解释。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说微乎其微。
另外一种情况是事情非黑即白,只有一家公司在说真话:要么被收购,要么没有收购。如果收购协议已经签定,那么根据深交所要求,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信泰富、冶钢集团等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我们看到,即使是承认有收购事项的中信泰富,也只是在其年报中报告了这一事件,我们未能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见到相关的任何公告。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是毋庸质疑的。因此,如果收购为真,中信泰富就没有充分履行其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利益被视若罔闻。如果收购协议还没有签定,中信泰富的举动实在令人费解。因此,无论从哪种情况来看,此次“收购”事件中都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如果存在信息披露不实、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不适当信息披露等的虚假陈述,且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在证监会已经有相应处罚结果的前提下,才可以向虚假陈述者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则面前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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