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的变化和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的变化和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陈继勇、肖光恩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创立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其协调重点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面对这种新的变化趋势和中国加入我WTO,我国政府只有加强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切实调整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才能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确保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平稳。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应对措施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重点的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6年发动的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创立的正式的、权威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它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创立(年多来,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大幅度削减关税和约束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由于其协调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将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移植、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推进了贸易、服务、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了世界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全球的福利水平。其次,它为成员方提供了一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之间贸易纠纷与经济摩擦的解决提供了场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加强和完善,适应了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了世界经济交流的便利性,提高了世界商品与服务交流的效率。但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在协调的重点方面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协调、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
(1)在货物贸易领域,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和管辖范围。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货物贸易领域的新协定《信息技术协定》。《信息技术协定》的达成,是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货物贸易领域谈判的重要成果。据该协定,发达成员在2000年1月1日,发展中成员在2005年前取消包括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半导体信息生产设备、科学仪器在内的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1997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第二阶段信息技术协定”讨论会,将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印刷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电容制造设备、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器产品纳入《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清单,这些产品将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分四个阶段降低关税,到2002年1月1日把关税降为零,允许发展中成员最晚到2007年7月1日把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2)在服务贸易领域,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新的服务部门协定不断达成。1994年4月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石和里程碑。但是关于服务业敏感部门的贸易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一些服务贸易部门的谈判,如金融服务、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业等$个部门都未能达成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在1996年和1997年先后就金融服务和基础电信达成了多边协议,目前还将继续进行的部门谈判主要有自然人流动和海运业的谈判。
 
(3)即将纳入管辖、约束和协调的新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即将举行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即将纳入约束、协调的议题包括政府采购透明度、电子商务、贸易与环境保护、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竞争政策等等一系列新议题。
 
2.世界贸易组织自由化协调的重点逐渐发生转移。
(1)从贸易壁垒转向市场壁垒。在关贸总协定运行的47年中,共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其缔约方之间的关税与非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目前,发达成员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下降为3.5%左右,发展中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则下降到12%左右。在第六、七轮谈判中开始对一些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达成了协议,主要涉及补贴与反补贴、贸易的技术性壁垒、政府采购、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等,这些措施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国际贸易规模从1950年的607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43700亿美元。但自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来,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联系的日益紧密,特别是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比重的提高,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范围逐渐扩大,世界贸易组织协调的重点也就从贸易壁垒转向了市场壁垒,主要是削减成员市场准入的限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2)从商品贸易自由化转向要素流动自由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商品与服务的跨国界流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从商品与服务跨国流动的自由化转向了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自由化。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也从商品贸易自由化转向了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资本的流动、知识产权的跨国转让与保护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协定的达成促进了资配与知识产权流动的自由化。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为世界服务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在世界贸易组织主持下进行谈判并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极大地促进了全球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为资本的跨国流动提供了便利。在世界贸易组织即将进行的新一轮“千年回合”谈判中,关于自然人的跨国流动和世界海运业的进一步自由化进行的谈判和磋商,对要素流动自由化将起积极推动作用。
 
(3)从整体自由化转向部门自由化。在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前,关贸总协定主要是强调缔约方降低关税壁垒水平和拆除、禁止使用非关税壁垒,从而促进缔约方的整体贸易自由化。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着重加强了对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调整,而服务贸易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服务贸易共涉及12大类、150多个小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服务部门,而且其中有些部门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意识形态等敏感的问题。所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的分歧非常严重,无法达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协议。最后,各成员方对各服务部门市场开放程度在其个体的承诺中分别加以确定,且每一个成员方的承诺并不一致,于是出现了所谓的“部门自由化”;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区别于“一揽子谈判”的新的谈判方式,即“部门谈判”,它不是要求每一个成员方必须参加谈判,而是由各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愿参加,协议的达成也不需要得到全体成员方的通过,而是采取一种“实质多数”的方式,即参加方在该部门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如75%),就可以自动达成协议,其他未参加的成员方可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申请加入上述协议。
 
3.世界贸易组织协调政策的方向发生变化。
(1)由边境措施转向国内立法与决策。在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前,关贸总协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国际贸易边境措施的协调上,重视关税水平的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或禁止使用。而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重在成员方的国内立法与决策,这是因为:首先,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其协调主要放在市场准入上,所以成员方国内市场进入的限制、市场结构维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约束的核心。其次,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其协定的实施呈现出一种从“条约”到“制度”的演变趋势,特别是《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要求:“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的义务相一致。”这就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对各成员方的政策和立法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再次,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许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已非贸易所能涵盖,而是直接深入到各国国内的相关政策领域,呈现出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某种冲突与对抗。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与执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国内法律面对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挑战而做出适应性的制度安排的调整,必须进行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改革,从而提高适用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能力。
 
(2)由贸易政策转向竞争政策。一般而言,贸易政策专门负责一国对外贸易的有关事务,主要针对各国政府以及政府在对外贸易中的具体行业,采用与进出口密切相关的,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政策措施,以协调资源在各国间的适当配置。竞争政策则属于国内立法的范畴,专门服务于一国的对内交换,针对厂商及其具体的行为,采取适合国内市场的政策措施,来配置本国的资源。其效力只能适用于制定和实施该政策的国家(或地区)之主权所及的范围以内的竞争行为。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日益密切,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体化。一国厂商能够同时在诸多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方式开展激烈的竞争,这就造成了各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界限日趋模糊,二者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特别是某些国家在维护本国利益的驱动下,滥用竞争政策,不断地扩大本国竞争政策的效力范围。对于发生在本国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国内正常竞争秩序和对外贸易,也适用于本国的竞争政策、竞争法规,并且国内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对于发生在国内有害于他国竞争秩序和对外贸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则往往持放纵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要求多边谈判达成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协议,以期有效管理多边贸易体制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主持的千年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问题成为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将会变得十分现实。实际上,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原关贸总协定有关竞争问题的许多条款,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并在许多最终协议中,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三、六、十一、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八条第3、4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八条等等,对竞争政策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直接作了具体的规定。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从贸易政策向竞争政策协调的转变将是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从贸易问题逐步转向社会经济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以后,对劳工标准、环境保护、自然人的流动、反贿赂政策、人权与贸易政策、军备控制和非扩散问题与贸易政策、文化结构对贸易的阻碍等等社会经济问题的关注,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候。这主要是因为:首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以及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赖不断加强。同时,由于国际分工的深化和国际市场的扩大,国际竞争也日益激烈。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开放的经济政策,充分利用本国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发展劳动力资源密集型并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的产品以开拓国际市场。这就使得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的国际差异表现得十分明显。其次,关贸总协定成立以后,经过数轮多边贸易谈判,各国的关税大幅度下降,非关税壁垒大量减少,使得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贸易保护功能逐步削弱,许多发达国家在解决国际贸易问题时便寻求在 “社会空间”(Social Space)内加以协调,而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贿赂政策甚至人权等问题,便成为发达国家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借口,以“社会倾销”为由来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某些优势。再次,国际竞争的焦点已经从经济领域开始向社会领域转移。各国对社会经济问题的日趋关注,并要求将一些社会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范围,这得到一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因此,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协调范围的扩大,协调的重点从贸易问题逐步转向社会经济问题已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研究,推进制度创新,改革和调整我国各项经济制度,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对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政府具有约束力。这是因为:(1)其约束性来自全体成员方政府的同意。除诸边协议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框架的每一个协议、协定都得到全体成员方政府的认可、接受,全体成员方政府以签署、批准等方式,承诺以这些协议、协定中的原则和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2)其约束性被国际条约所认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框架中的每一个协议、协定都是一个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国际条约必须遵守,它的约束力遍及每一个缔约方;(3)其约束性因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而加强。不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规定,将受到全体成员方的贸易制裁与报复。第二,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全体成员方谈判的需要,一些新的协议、协定将会产生,以充实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一些既存的协议将会被其他协议吸收而终止。所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框架始终处在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因此,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变化趋势的研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加强制度创新,改革、调整、健全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以保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接轨,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2.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成员的研究,增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集体谈判力量,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争取更多的利益空间。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团结,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需要。首先,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力量还弱小,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力量上处于不对称的地位,而且,对发达国家的经济依赖比较严重,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发达国家在扩大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协调范围,将一些新的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之时,发展中国家只有团结起来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必须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各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形成集体的谈判力量,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谈判,参与游戏规则的制订和修改,扩大谈判的范围,特别是把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领域,如国际收支问题、国际债务问题、经济发展问题等,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尽可能利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一些优势加重自己的谈判法码,如潜在的市场、一些资源性产品上的垄断优势、战略上的地理区位优势等,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争取更多的利益空间。
 
3.加强我国产业动态比较优势研究,设计对外开放的梯度制度安排,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大潮提供安全机制。首先,要遵循市场导向原则,按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调整我国企业的资产存量,调整我国产业的企业与地区分布,进行企业的战略性重组,理顺价格体系,打破国内市场的分割垄断,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以提高企业自身能力和竞争能力。其次,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和一些优惠差别待遇,同时根据我国产业的动态比较优势序列,制定出我国产业梯度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将我国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产业最先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然后将经过一段发展之后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开放,最后开放最不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产业。
 
4.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政策体系,为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建立公平公正的国内外竞争环境。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重要的另一部法律《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在涉及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竞争政策的法律只有一部《反倾销法》,而且还很不完善。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尽快准备迎接来自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挑战。首先,尽快制定我国的竞争政策,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倾销法律,健全各种相关的市场结构分析标准,规范国内企业的市场行为,从而健全我国的竞争政策法律体系。其次,应加强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从而争取我国在制定公平竞争国际统一立法中享有发言权,在立法中反映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建立一个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国内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5.加强对政府经济职能界定的研究,切实调整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提高我国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面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形势和要求,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政府部门的许多改革还没有到位,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与错位现象并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当其冲的是政府的行为要受到规范和约束,这就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战略性调整与转变,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彻底解决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目前,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应是大力实施政策管理体制创新,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根本性转变。首先,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彻底改变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全部交给市场去做;其次,要加强市场法规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特别是要健全法律、法规,政府要依法行政,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保持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再次,要理顺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最后,要加强现代政府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原载《湖北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