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资何去何从?
目前,各大媒体有关国资委角色定位的争论较多,不管是出资人的定位,还是监管人的定位,抑或是二者兼有。国资委的双重身份和“两面人”的角色始终没有得到政策层面的明确肯定和严格界定。因此,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有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改革的思考和探索,都似乎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国资委的角色定位问题。对于中央国资委的功能定位姑且如此,那么对于夹缝中生存的地方国资委又将如何应对,到底何去何从呢?
摆在地方国资委的最大的尴尬,也许莫过于对于自身角色定位的模糊。在很多地方,国资委的角色,被戏称为“国有企业统计局”。仅仅履行着区域性国有资产的统计的功能。一方面,在履行职能的制度依据上,相对较为单薄。国务院1999年颁布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资委的职能界定又相对较为模糊,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人。而在地方,这两重职能几乎无一得到体现。作为出资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建立的相对成规模的国有公司,又基本上归属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在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命上,由地方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任命,国资委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作为出资人的人事任命的权力;在对国有企业的具体行为的监管上,部分国有企业在行政级别上和国资委基本一致,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上,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必须和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协商决定。在履行出资人的决策权层面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地方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国有资产的占有、变更、注销并没有严格的义务去履行国有产权登记的必备程序,因此,在国有企业的新设、变更、注销乃至转让方面,地方国资很难树立足够的权威,因此,也就很难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完整性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上,地方国资的监管职能似乎也很难树立足够的权威。其一:在监管对象方面,一方面,上报的财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很难考证;另一方面上报对象的行政级别基本和国资委一致,在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地方利益的支持,存在凌驾于国资委管理权限之上的权力。因此,监管者很难履行监管职能;其二:在监管权限上,地方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主要是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很难落到实处。一方面,作为国资委的相关权限被财政、政策研究室以及组织部等职能部门划分;另一方面,受到个别个人利益的影响,所形成的财务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软约束,所以国资委对于地方国企监管的权威相对较低。
综合以上可见,地方国资正在模糊的角色定位中逐步失去自我,在逐步失去自我过程中沦落为一个没有皇权的“没落帝王”。
因此,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质量,要维护国有经济的支柱地位,要维护共产党的经济基础,必须重塑地方国资的权威,重新定位国资委的历史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