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巴金之逝再看“安乐死”


——副题:“安乐死”应进入立法程序

  巴老以百岁高龄离开了我们,据说在巴老离开人世的最后日子,他自己早已经不想继续生存下去,他的家人和朋友看到他的痛苦,也充满着同情之心,但是巴老没有如愿,而使巴老不得不在最后的日子经受着痛苦。“死”对于一生热爱生活的巴金来说,竟然成了自己的解脱。

  有人说,巴金最后这段日子的“活”则纯粹是为别人而活。我不如此认为,在巴金最后的日子,我想作为他的亲人还是朋友,并不一定都希望他继续痛苦地活下去。他的家属曾经也反复提起过这个问题,强调巴老曾经希望“安乐死”,这说明他们心中或许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由于国内目前情况下,谁也不能甚至不敢作主,对巴老实行安乐手术。因为这样他们将承担不起社会道德和良心的谴责,同时还会触犯刑律。何况对巴金这样一位举世瞻目的著名文学家来说更是如此。

  虽然对于“安乐死”进行关注来自西方,荷兰还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合法化的国家,其实在中国的民间一直有着类似“安乐死”的行为。目前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有关“安乐死”令人困惑的问题,以及一些医生因为对病人实行“安乐死”而受到处罚的新闻。国家的法律只规定了要尊重每个人生存的权利,但没有规定要尊重每个人对“死亡”的选择权利。因此,任何热病都不能有随意终止别人生存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他们不得不让巴老自己承担起这份痛苦,而这对于他们或许又成了另一份良心上的不安,巴金一生给了别人欢乐,而自己却是带着痛苦离去的。这是一份对亲人来说确实两难的伦理选择,一边是对社会生命的普遍尊重,一边是对病人自己对自己痛苦的生命“生”与“死”权利的尊重。

  对“安乐死”问题怎么看,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想取得一个普遍性的结论,这是最重要的。因此,巴金之逝让我们对“安乐死”的伦理问题的探讨和重视的时候了!

  对“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到底如何对待,我看其实并不难。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那么决定病人“安乐死”是否实行的不应是医院,而应是具有决定一个人“生死资格”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来最终决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医生与病人以及家属伦理上的问题。

  因为“安乐死”的伦理问题,目前“安乐死”在国内一直处于僵持甚至违法状态,因此,要避免社会伦理问题,只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那就是尽速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安乐死”进行明确的司法界定。

  在立法中,对“安乐死”实施的程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首先应是病人自己或者病人家属向法院提出“实行安乐死”的请求,然后再由司法机关主持,并请医疗机构如有能力的医院,对病人的病况分别从从医学角度进行分析和判定,病人是否已经处于“绝痉”晚期,继续生存只能给病人和家属增加痛苦,而为避免误判,法院还应安排各自独立的医疗机构进行判定,并出具书面建议报告。

  同时法院还应结合是否由病人在最后理智健全时期自行提出“安乐死”的意愿,以及若是由病人家属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后,则要实行“安乐死”是否经过病人直系亲属的一致同意,若未能通过主要直系亲属的一致意见,则病人应请求社会仲裁机构的作为第三方,应进行仲裁,以达成病人亲属和病人朋友代表、社会民众的一致意见。

  因此,在我们国家要实行“安乐死”,首先应制定一部法律,其次要由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定者。法院要充分考虑权威医疗机构的结果建议,病人自己的意愿,病人直系亲属的一致同意的结果,还有其他亲属以及朋友代表的综合性意见,以决定“安乐死”是否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