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众 医疗救助每年5000元


 

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 救助“门槛”降低,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本报记者 李爱金 黄伟国

    本报讯 南宁市的特殊困难群众不再为看不起大病而发愁了。从11月10日起实施的《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简称新《办法》)明确,特困群众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每人救助标准提高到5000元。

    据介绍,新《办法》出台后,原来南宁市执行的《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停止实行。相对于《暂行办法》,新《办法》呈现两大突出亮点,不仅救助“门槛”降低、范围扩大,更体现一种人文关怀。

    亮点一:

    “门槛”降低

    从20000元降低到500元

    据南宁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特别将一般救助对象和救助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区分开来,给予了更多更实际的帮助。据了解,相对于原来的《暂行办法》,每年的救助累计额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现在的最高6000元,可以申请救助的最低当年个人自行负担的费用也从20000元降低到了目前最低500元。

    根据新《办法》,“三无”人员将得到更实际的保障。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就可以按超过部分的50%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最高每年救济累计额为5000元,“三无”人员的救济累计额为6000元。

    亮点二:

    范围扩大

    从市属单位到全市范围

    据了解,《暂行办法》的救助对象仅为市属单位中享受低保的人员,新《办法》实行后,这个范围将扩大到市区所有低保对象。另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也可以获得城市医疗救助。

    不仅救助的范围扩大了,新《办法》也对什么样的疾病可以获得城市医疗救助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办法解读

    12种疾病可申请救助

    据介绍,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脑中风、暴发性肝炎、严重脑外伤、重症精神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肝硬化(失代偿期)以及卫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救助累计不超5000元

    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另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一般不超过6000元。

    低保户可免收挂号费

    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免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门诊诊查费按50%收取的优惠。

    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城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各级医疗部门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责编: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