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投资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主导型投资体制,同时也有着浓厚的人治色彩,而缺乏法制的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完善投资决策和监督机制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实现投资体制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投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我国现行投资体制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各级政府掌握的投资,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项目确定和投资分配办法,由各地、各部门申报项目,在进行缺乏科学性、缺乏有效监督的可行性研究后,由政府或主管部门拍板决策,致使不少项目成为“钓鱼项目”、“首长工程”、“胡子工程”、“学费工程”。许多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游离于法制的监督之外,不少项目上马之日,就可以看到显而易见的失误,投产之日,便是亏损的开始。由于投资的盲目性、随意性,一些项目决策时就已注定了其失败的结局。人治的色彩集中地表现为,项目的建设缺乏连续性,一些地方和部门每换一任领导人,往往要上一批明显带有领导人个人特色的项目,后任对前任的项目不感兴趣,再另起炉灶上自己喜欢的项目,使得一些本来不应该失败的项目,由于缺乏投资的后续保障而失败,造成巨大损失;有的领导人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即使某些项目并不成熟,也要依靠行政权力促使其上马,以致出现人们司空见惯的一些“打水漂”工程。投资的随意性,往往使得来之不易的巨额资金由于“撒胡椒面”、决策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制,这种现象年复一年地出现。只有锐意改革,切实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才是医治这一顽症的良方。
市场经济呼唤法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资法制,是实践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体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掌管的财政性投资,必须置于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之下。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每个项目的确定,都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都不应当拥有对资金的随意调度权、使用权,都不应当拥有随意确定项目的权力。项目的确定,建设性资金的使用,必须纳入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内。无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确定项目和动用资金。建立对建设项目确定和投资使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程序,应是投资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
二、实现投资体制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使投资决策建立在尊重科学、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而摆脱过多的政府决定和长官意志的色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手中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大型基础性设施,如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等,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对一般生产领域的投资,主要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大量吸收民间投资、国外投资,使投资在多数领域成为企业行为,而不再是政府行为;使投资的风险分散到多元化的各个投资主体,而不再集中在政府身上。即使是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的投资,也要引入市场经济的办法而不再延用计划经济的那一套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办法。项目和投资的确定机制,也必须来一番大的改革,靠个别主管部门或领导人拍脑瓜想当然确定项目、划拨资金、确定价格和指标的时代应当成为历史一去不复返了。凡是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都应当普遍推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制度,用法制的手段确定项目、分配资金、发包工程,废止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在投资建设领域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特殊权力,使法成为规范投资管理的基本手段、基本方式。
三、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实现投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目标,建立一套全新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机制。
现行投资决策程序的重要特征,是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科学性差,往往只是少数决策者个人意志的体现。程序的不健全、不民主、不科学,必然导致个别决策者主观随意性对决策质量的严重影响和各种不公正因素甚至腐败现象对决策过程的渗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投资决策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效益,而离开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离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效率和效益都将是一句空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机制,既应当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一致,广泛集中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接受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无情判决,摒弃各种有可能对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损害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为了达到这个要求,构建新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机制,初步考虑应当包括以下一些主要环节:
(一)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政府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公民和法人缴纳的税金,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因而,一些重要的投资项目应当得到广大公民的同意和支持,广大公民意见较多、强烈反对的项目和投资,就应当慎重行事。决策机关应当在某一重大建设项目或年度确定投资计划时以公示方式向全社会广大公众征求意见,以此作为完善决策、防止失误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而使投资决策由个别人暗箱操作的行为变为全社会参与的公开行为。
(二)建立专家组成的投资决策咨询系统,对投资决策方案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凡是投资决策咨询系统未能通过的方案,应当视为缺乏科学性,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以此弥补个人决策、行政决策在知识性、科学性方面的局限,使决策包含更多的理性思维,减少失误的可能。
(三)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建设项目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议的力度。这种审议,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基本方式之一,是人民对政府行政权力给予监督制约的基本方式之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式之一,必须名符其实地保证。这个环节上的工作是否细致、扎实、严肃、认真,对人民参政水平和国家决策水平、经济管理水平、经济建设的效益、经济发展的速度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加强立法机关监督这个重要环节的基础工作,应当作为投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设的一个重点来抓。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加强和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才能带来投资决策程序和机制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增强投资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使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投资决策是经济决策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质量、方向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影响极大。这方面一旦发生重大的失误,将给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给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带来破坏性的影响,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产生怀疑和动摇。这方面的教训是不少的。防止个别领导人因主观随意性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而错误决策,除了前述各项措施外,还有不可缺少的一条,就是把投资决策作为各级政府实施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增强投资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依靠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使问题和失误能够及时暴露,能够及时引起有关领导机关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干预,能够促使有关决策机关和决策者难以掩饰错误和固执己见,能够使任何权钱交易等非法行为暴露无遗。
公布投资行为,公开决策和投资的实施过程,是为了便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能够及时地完整地掌握有关资料和信息,加以系统深入的研究比较,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为此,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众公布投资情况,内容可包括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试运营阶段等情况。在决策前,主要应公布拟议中的项目情况,投资概算、预算,资金来源,项目合作单位相关情况,建成后的生产能力及预期效益等情况;项目决策实施后,应分期公布每个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如招标投标情况,工程承建单位及其资质、技术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变更情况等;项目完成后,应公布工程验收、质检、决算、试运营等情况。除国家法律规定保密的事项外,所有项目的情况都应毫无例外地公布。公布的方式应简便易行,便于社会各界知情。主要可采取由负责投资决策的有关政府机关定期发布投资情况公报的方式,公报可通过新闻媒介、互联网公布,也可发给关心和询问有关情况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抄送负有监督职能的人大、政协、审计、监察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发布公报的部门应对公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投资决策过程中职责范围不清、责任不明确,是长期以来造成投资领域决策行为草率、失误频发、投资效益不好、损失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由于职责不清,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者,不知板子该打到谁的身上,导致不负责任、随意决策、盲目投资、徇私舞弊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蔓延之势。因此,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投资决策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每个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谁负责的事项出了问题,就依法追究谁的责任。决策职责不清,责任人不明确的投资项目,不得通过,不得拨款,不得动工。非此难以整顿和规范投资决策秩序,非此难以杜绝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时有发生的现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成为加强投资法制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期,随着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我国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将会大大提高,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盲目决策、损失浪费严重等现象将大为减少。
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投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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