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吗?


                      

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吗?
——《自由宪章》读书心得
吴高兴
我教过几年高中政治课。高三《政治常识》中,曾经讲到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人民民主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而历史上那些“剥削阶级专政”都是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专政。这句话显然还有一句潜台词——人民民主专政在道义上具有不容怀疑的正当性,在法理上具有至高无上的不可约束性。这似乎早已成为一种“常识”,它暗示广大青少年:多数就是正义,只要统治者是多数,压迫就是正当的;为了所谓多数的利益或稳定,少数人的自由权利、财产乃至生命都是可以任意剥夺的。当今世界不是强调人权吗?但是按照这种多数即正义的逻辑,讲人权首先得看谁的人权,是大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
这种多数可以压迫少数的强权逻辑,曾经熏陶出文革初期任意游斗和殴打用心血哺育自己的老师的千百万红卫并。我也曾经是一名中学红卫兵,也曾在学校党支部组织的批斗一位老师的大会上情绪亢奋不已,自发跳上台去打了那位“反革命”老师一拳,对此,我一直在忏悔。回想起来,当时的潜意识中,实质就是对多数或权势的趋附,也是对少数或弱者的蔑视。同时,我还一直担心,有朝一日,作为教师,我所教过的学生是否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我这个站在“大多数”对立面的“极少数”?我相信自己的担心并不多余,因为这种多数可以压迫少数的强权逻辑至今还占据着中学政治课的讲台。
多数人的统治可以美称为“人民主权”。不管什么事物,一旦戴上“人民”这顶桂冠,就会变得神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甚至扶伤救死之所也要冠以“人民医院”,仿佛人民的“敌人”就不能享受治病的权利(文革中也确实如此)。但是,人民的权力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所谓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吗?
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我们习惯于将自由与民主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作为政治哲学,民主要解决的是应当由谁来统治的问题,自由要解决的则是统治者权力的界限问题。按照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自由并不表示人们选择范围的大小,也并非恩格斯所说的是“对必然的认识”,它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①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的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人需要自由,这首先是维护人的尊严的需要。按照当今普世的价值观念,人人生而平等,不论贫富和社会地位的高低,不分性别和种族,每个人都享有不受他人强制的权利,这是一种天赋人权。其次,充分保障个人自由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前提。“行动自由之所以要给予个人,不是因为他由此获得更大的满足感,而是因为如果让他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是按我们要给予他的命令去做,他将能更好地为我们中的其他人服务。”②可见,自由首先是一种目的,同时也是一种手段。为了确保个人自由不受侵犯,必须通过法治明确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人们在通过民主程序把公权交给统治者行使的时候,必须保留私人领域的个人自主权,不容许行政权涉足婚姻、家庭、私有财产等领域,而公共领域中政府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对于政府来说,法不授予即无权;对于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个人的自由权利乃是法律的来源,而不是法律授予的结果。这就是说,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即使是人民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人民主权”决不是至高无上的——他必须服从个人自由这一元规则。
哈耶克认为,为民主辩护的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民主是和平解决利益争端和意见分歧的唯一方法;第二,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民主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有可能创造自由”;第三,民主是提高人们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手段。③这三条,无论哪一条都是功利性的,因此哈耶克强调,“我并不认为多数统治是一种目的,相反,我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手段,甚或可以认为它是我们所必须加以选择的诸种统治形式中所具危害最小的一种形式。”④由此可见,说到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我们必须承认,自由才是至高无上的,民主只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而已。
民主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但多数并不一定代表正确。“少数人退让,并不是因为人们使他们确信,他们错了,而是因为使他们确信,他们是少数”。⑤在民主制度下,多数与少数是一个动态互换的过程,一种观点或主张今天是少数,甚至被视作异端,但若干时间以后可能就是一种社会共识。同样,在民主制度下,执政党与在野党也是一个动态互换的过程,一个政党,今天因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而上台执政,但这并不表明它从此就具备了永远执政的资格,因为它在下一届的选举中完全有可能丧失多数。从民主的原则来看,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无权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化身,永远以人民的名义君临天下。历史上,发动反“右派”运动将五十五万知识分子打入地狱、发动“大跃进”建立人民公社饿死几千万人、发动文革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一切罪恶都是在人民的名义下进行的。人民啊,多少罪恶假汝之手得以实行!
在民主制度下,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权力确实掌握在人民手中。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政府权力可以为所欲为的理由。在中外历史上,都有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宣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思想,借以欺骗群众,粉饰自己滥用权力的行径。哈耶克指出,“在现代民主发展史的一个较晚的阶段,确有某些善于蛊惑的大政客论证说,既然权力已掌握在人民手中,那么便不再有限制权力的必要”,⑥并且引证了英国历史上著名政客约瑟夫.张伯伦1885年4月28日在“八十”俱乐部演讲中的一段话:
当政府中体现的只是王室的权威和某个特定阶级的见解时,我能够理解,珍视自由的人们的首要任务是限制政府的权威和政府权力的使用。但这一切都已改变。现在,政府已成为人民意志和愿望之有组织的表达机构。在这样的条件下让我们不要再带着怀疑看待政府。怀疑是旧时代的产物。是那些已消失的条件的产物。现在我们的任务是扩大政府的功能,并注意用何种方法能够使政府的作用得到有益的扩大。
联系我国几十年以来的政治生活,我们感到这样的话耳熟得很!针对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论调,哈耶克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人民如此主张之时,便是民主制蜕变为暴民政治之日”。⑦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专政,我国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专政”,两者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但都是打着人民旗号的暴民政治的典型,留给我们的教训都是极其深刻的。
 
注释
①《自由宪章》第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下同)。
②H.B.菲利普斯:《论进步的性质》,转引自《自由宪章》第25页,第一篇篇首语。
③参见《自由宪章》第154——156页。
④《自由秩序原理》下册第195页,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1版。
⑤斯蒂芬:《自由、平等和友爱》,转引自《自由宪章》第154——155页脚注③。
⑥⑦《自由宪章》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