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一惯倾向于储蓄而不倾向于负债消费,然而,目前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的信息打破了人们的传统认识。对于中国城市家庭高负债现象,许多人认为应该引起警惕,并及时给出应对。
京沪“负翁”赶超欧美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中国社科院刘建昌博士的调查说,2003年,上海的家庭负债比例达到155%,北京为122%,青岛、杭州和深圳等中等城市的居民家庭债务比例也平均达到了90%左右。而同期美国的家庭负债率为115%,英国为140%。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
低收入群体承担高负债率
《中华文摘》发表文章说:投资银行家、前汇丰投资银行中国首席代表牛铁航先生提醒:和人们的直观感受相反,实证分析表明,家庭负债率高的往往不是高收入群体,而是那些中低收入家庭。
牛铁航分析道,越是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越少,虽然他们消费支出的绝对值小,但是他们往往“入不敷出”;而那些富裕的家庭虽然支出多,但他们的财富总额大,收大于支。“银行里80%的存款是属于20%有钱人的。”
警惕消费主义侵蚀
《中国青年报》发表署名邓聿文的文章指出,谈论高负债消费还不能不提到一个特别因素,这就是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的消费主义对中国的侵蚀。外来消费文化,尤其是消费主义文化借助商品、广告、媒体的时尚视觉叙事等对社会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消费者的欲望正处于最膨胀的时刻。
中国是世界奢侈品开拓的新天地。特别是年轻一代,传统的消费观正在被适度奢侈和透支的理念所取代,一项调查显示,57%的人表示“敢用明天的钱”,48%的人称自己不会因为负债消费而担忧。更让人担心的是,很多年轻人高消费的出发点在于仿效富裕人群的生活。在他们看来,是否拥有某些奢侈品甚至成为能否进入某个高消费群体的标志,从众和攀比导致年轻的奢侈品消费群体骤增。
适度负债消费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增长。然而如前所述,在中国的负债消费群体中,有相当多尚不完全具备消费实力的“负翁”。而且从长期来看,家庭高负债能够促进消费、拉动经济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存在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中国的保障体系正在建立中,社会信用体系更不完善,缺乏家庭高负债的基础,故而消费者在承受债务能力方面比起欧美国家来要弱得多。更重要的是,中国是个人均自然资源短缺的国家,消费主义的盛行会在国家还未壮大时就过早消耗掉继续发展的资本。
由此来看,对居民过度负债消费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危机的控制。从根本上说,纸醉金迷的消费主义侵蚀着国家求富求强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对流行于当今中国的消费主义保持应有的警惕。
债务消费能力被高估
《新财富》杂志推出了关于当前家庭债务消费能力的分析文章,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何劲在题为《家庭债务消费能力下降,中国经济总需求将自我紧缩》的文章中指出,家庭债务消费支撑了本轮经济增长。从2002年开始的中国家庭债务消费增强了对住宅和轿车的“原始”需求。在“原始”需求带动下,修建水泥厂、钢铁厂、汽车厂等大规模“派生”性的投资需求在乘数效应作用下引起了经济总需求迅速扩张。2003年出现的前所未有的强大投资冲动,不是因为企业家集体头脑发热,而是因为庞大的新增“原始”需求,使得在1999年显得无利可图的项目在2003年开始变得诱人了。
中国城市家庭的债务负担可以用其债务的利息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简称DSR)来衡量,这个指标的变化规律将直接决定城市家庭部门住宅投资规模的变化规律,并进而决定现阶段中国经济总需求的变化规律。
消费升级的过程中,除食品以外的其他消费性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会上升,这就决定了食品支出比重下降所富余出来的财力,按照人们可以持续维持的意愿,不能够全部用来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支出比重可以维持的上升速度不会超过食品支出比重下降的幅度。如果一个时期,我们观察到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比重的上升幅度,超过了这个时期的食品支出的下降比重,相对于人们可以维持的意愿来说,就有一些其他支出被挤压了,这种人们不愿意的“节衣缩食”状态,就会导致人们在接下来的消费活动中进行调整,设法降低利息支出的比重。由于中国居民目前的富裕程度,其各项支出的“生活必需性”相当大,一旦利息支出比重上升过快,因此压缩了其他的支出,反方向的调整压力会相当大。
我们发现从2001年到2003年末,中国城市居民的债务消费能力不断提升。这是2003年、2004年住宅投资热潮的财务基础。但随着2004年的大规模债务消费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中国城市家庭部门进行债务消费的能力大大削弱了。根据规律,家庭部门即将会出现减少新增债务、降低DSR增长幅度的行为,2005年和2006年DSR上升幅度将会下降,从而导致新增债务增长率的明显下降。
法律该给“负翁”一个规范
《法制日报》发表署名康劲的文章说,早在去年初,就有媒体披露,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将首次出现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款。
但是等到2004年6月,新破产法草案正式进入立法审议阶段后,仅仅出现了一些含义较为模糊的“商事自然人”破产等字样。一些立法专家的说法是,中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理由是中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惨痛代价。法律不仅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合法生存权利,更应该明确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假如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破产法就只能使一些人借机逃避责任。
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指望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逻辑颠倒的错误理由。在国际上,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可以这样认为,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同样,并不是因为有了信用体系,才能建立个人破产,而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才随之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严重滞后,新的法规又长期难产,这都充分说明了没有个人破产,难有企业破产的现实。因此,在都市出现大批“负翁”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破产应该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首选。
京沪“负翁”赶超欧美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中国社科院刘建昌博士的调查说,2003年,上海的家庭负债比例达到155%,北京为122%,青岛、杭州和深圳等中等城市的居民家庭债务比例也平均达到了90%左右。而同期美国的家庭负债率为115%,英国为140%。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
低收入群体承担高负债率
《中华文摘》发表文章说:投资银行家、前汇丰投资银行中国首席代表牛铁航先生提醒:和人们的直观感受相反,实证分析表明,家庭负债率高的往往不是高收入群体,而是那些中低收入家庭。
牛铁航分析道,越是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越少,虽然他们消费支出的绝对值小,但是他们往往“入不敷出”;而那些富裕的家庭虽然支出多,但他们的财富总额大,收大于支。“银行里80%的存款是属于20%有钱人的。”
警惕消费主义侵蚀
《中国青年报》发表署名邓聿文的文章指出,谈论高负债消费还不能不提到一个特别因素,这就是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的消费主义对中国的侵蚀。外来消费文化,尤其是消费主义文化借助商品、广告、媒体的时尚视觉叙事等对社会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消费者的欲望正处于最膨胀的时刻。
中国是世界奢侈品开拓的新天地。特别是年轻一代,传统的消费观正在被适度奢侈和透支的理念所取代,一项调查显示,57%的人表示“敢用明天的钱”,48%的人称自己不会因为负债消费而担忧。更让人担心的是,很多年轻人高消费的出发点在于仿效富裕人群的生活。在他们看来,是否拥有某些奢侈品甚至成为能否进入某个高消费群体的标志,从众和攀比导致年轻的奢侈品消费群体骤增。
适度负债消费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增长。然而如前所述,在中国的负债消费群体中,有相当多尚不完全具备消费实力的“负翁”。而且从长期来看,家庭高负债能够促进消费、拉动经济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存在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中国的保障体系正在建立中,社会信用体系更不完善,缺乏家庭高负债的基础,故而消费者在承受债务能力方面比起欧美国家来要弱得多。更重要的是,中国是个人均自然资源短缺的国家,消费主义的盛行会在国家还未壮大时就过早消耗掉继续发展的资本。
由此来看,对居民过度负债消费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危机的控制。从根本上说,纸醉金迷的消费主义侵蚀着国家求富求强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对流行于当今中国的消费主义保持应有的警惕。
债务消费能力被高估
《新财富》杂志推出了关于当前家庭债务消费能力的分析文章,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何劲在题为《家庭债务消费能力下降,中国经济总需求将自我紧缩》的文章中指出,家庭债务消费支撑了本轮经济增长。从2002年开始的中国家庭债务消费增强了对住宅和轿车的“原始”需求。在“原始”需求带动下,修建水泥厂、钢铁厂、汽车厂等大规模“派生”性的投资需求在乘数效应作用下引起了经济总需求迅速扩张。2003年出现的前所未有的强大投资冲动,不是因为企业家集体头脑发热,而是因为庞大的新增“原始”需求,使得在1999年显得无利可图的项目在2003年开始变得诱人了。
中国城市家庭的债务负担可以用其债务的利息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简称DSR)来衡量,这个指标的变化规律将直接决定城市家庭部门住宅投资规模的变化规律,并进而决定现阶段中国经济总需求的变化规律。
消费升级的过程中,除食品以外的其他消费性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会上升,这就决定了食品支出比重下降所富余出来的财力,按照人们可以持续维持的意愿,不能够全部用来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支出比重可以维持的上升速度不会超过食品支出比重下降的幅度。如果一个时期,我们观察到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比重的上升幅度,超过了这个时期的食品支出的下降比重,相对于人们可以维持的意愿来说,就有一些其他支出被挤压了,这种人们不愿意的“节衣缩食”状态,就会导致人们在接下来的消费活动中进行调整,设法降低利息支出的比重。由于中国居民目前的富裕程度,其各项支出的“生活必需性”相当大,一旦利息支出比重上升过快,因此压缩了其他的支出,反方向的调整压力会相当大。
我们发现从2001年到2003年末,中国城市居民的债务消费能力不断提升。这是2003年、2004年住宅投资热潮的财务基础。但随着2004年的大规模债务消费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中国城市家庭部门进行债务消费的能力大大削弱了。根据规律,家庭部门即将会出现减少新增债务、降低DSR增长幅度的行为,2005年和2006年DSR上升幅度将会下降,从而导致新增债务增长率的明显下降。
法律该给“负翁”一个规范
《法制日报》发表署名康劲的文章说,早在去年初,就有媒体披露,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将首次出现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款。
但是等到2004年6月,新破产法草案正式进入立法审议阶段后,仅仅出现了一些含义较为模糊的“商事自然人”破产等字样。一些立法专家的说法是,中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理由是中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惨痛代价。法律不仅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合法生存权利,更应该明确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假如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破产法就只能使一些人借机逃避责任。
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指望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逻辑颠倒的错误理由。在国际上,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可以这样认为,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同样,并不是因为有了信用体系,才能建立个人破产,而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才随之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严重滞后,新的法规又长期难产,这都充分说明了没有个人破产,难有企业破产的现实。因此,在都市出现大批“负翁”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破产应该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