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刺激经济增经济法具有民法不可替代的作用长


在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刺激经济增长经济法具有民法不可替代的作用h非典给我国的经济和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复杂的,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刺激经济增长,采取民法调节是不可取的。因为:
    第一,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它通过设定权利来划定国家和其他公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摆脱政府的干预,实现经济自由。而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要刺激经济增长必须有国家的干预,这是与民法的这一基本精神向左的。经济法则不同,它是国家干预之法,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刺激经济增长经济法具有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当然,经济法的干预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刺激经济增长为标准。否则,就不是刺激经济增长,而是干扰市场经济
    第二,民法实行优胜劣汰的丛林规则,迫使民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这样民法只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中上少数优胜者的利益,而不利于保护社会每一个人的利益。民法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要求民事主体消极的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要求其积极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民法过分强调市场之手的必然结果。因此,孟德斯鸠指出:“民法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1而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要刺激经济增长,国家不仅要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更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特别是非典肆虐时期,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尤为重要。所以国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牺牲部分市场主体的利益,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民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这恰是经济法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的空间。国家采取限制某些“非典商品的价格就是经济法调节功能的体现
    第三,民法虽然是市部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它不调节或不能有效调节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因为民法只强调形式平等或起点平等,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结果公平。这样民法能使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至于这种利益是通过自身努力而获的,还是因外因而获的,民法对此在所不问,因此民法根本不可能调整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和寻租问题。而非典既可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意外的商机,使其在短期内获取意外的高额利益,也可能给市场主体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或灾难,我们可以称之为外部性。对此民法无能为力,因为民法既不可能限制因非典而意外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之利润率,也不可能给因非典而遭受打击的企业任何补助。民法只鼓励这两类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起跑。这显然不利于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刺激经济增长。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有调节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的天然功能。对因外部性而使市场主体意外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给予补贴或减免费税,对因外部性而意外获取高额利润的,国家通过价格等手段限制其利润率。当然,经济法并非调节任何外部性,只有外部性使市场主体遭受严重影响时才予以调节
    第四,民法虽然是调节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民法主要调节微观经济,而不调节宏观经济。非典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损失,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这样,要刺激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的经济增长,既需要宏观调节,也需要微观调节,更需要综合调节。民法显然对此爱莫能助,至少可以说民法在宏观调控方面无能为力。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却可以分别调整微观经济秩序和宏观经济平衡,还可以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进行综合调整第五,民法是保护市场竞争中优胜者的法,而不是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劣汰者的法。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个竞争主体具有先天或后天的区别,竞争的结果是优胜者获得更多的利益,劣汰者获得较少的利益。这样,民法的调整使社会不断涌现出新的富有者和新的贫困者。在非典肆虐时期,我国有很多贫困人口染上非典,他们无钱医治。民法调节,不可能解决这部分贫困患者的医治问题。在疫情初期,国家没有充分认识到非典危害的严重性,所以,采取民法调节,其结果是部分贫困患者因无钱医治而成为非典的传播者。非典疫情迅速在全国蔓延不能不说与这些“传播者”无关。所以,国家认识到疫情的严重性之后,立刻决定对贫困的非典患者完全免费医治,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这就是国家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经济法调节的结果。应该注意经济法虽然保护社会的弱者,但并不保护懒惰者,更不会杀富济贫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在非典时期或后非典时期刺激经济增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民法不可替代的作用


注释: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1页
2,非典商品是对与预防和抗击非典相关的药品、口罩、温度计、消毒水和隔离服等相关商品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