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万户中小国企的机会



  MBO踌躇放行
  
  “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也有可能会根据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制订方之一,国务院国资委的一位人士此前向记者表示。
  如果要从国资委成立之日开始算,4月14日颁布的暂行规定,是涉及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第三份文件了。在经过了一番来自学术界“炮轰”国有资产流失的口水大战之后,在国资委进行了一系列全国范围内的普遍调查和摸底之后出台的这份文件,其受期待的程度比前两份相关文件要高得多。
  尽管这份新文件小心翼翼地回避了关于MBO的字眼,但暂行规定中的条文已经给出足够的信息,表示监管部门———国资委和财政部———对中小企业进行MBO的许可并严格监管的姿态。
  不管是国资委人士还是在业内专家看来,在普遍肯定暂行规定突破的同时,也认为,暂行规定仍有许多未尽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可能地完善。
  一个又一个条文的出台,一次又一次的规范,MBO在中国起落沉浮的历史和未来,同时也暗合中国国企治理结构的路径历程。
  
  三年三大步
  从时间脉络上来看,在国资委成立之后,包括这一次,对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含MBO)已经有过三道令牌。
  第一次是2003年底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该《意见》被认为是国资委对国企改制工作定调的一个文件,在该文件中,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一些原则和流程作了基础性的规定。
  此后,2004年1月,国资委颁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专门对企业产权转让进行规定。在业界看来,这是在2003年管理层收购被叫停之后,监管部门真正默许管理层收购。
  3号令颁布之后,MBO重新热闹起来,一批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都借此东风进行了管理层收购,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上市公司进行MBO的达到19家之多。
  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开始有大型国有企业尝试曲线MBO。
  大企业的涉险招致了更多的注意力,同时也招来了批评和抨击。在争议的背后,作为国资看家人的国资委无疑是站在风口浪尖之上,而实际上,此后国资委在全国26个省市展开的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调查结果也显示,已经或者正在进行的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的确存在着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
  “……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调查中的这种尴尬的事实让国资委腹背受敌,国资委意识到,对于管理层收购,在经历了百花怒放之后,应该进入一个逐渐规范的阶段。
  在2004年年底,国资委开始明确表态:大型国有企业不许搞MBO(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可以探索,但须在国务院国资委出台更细化的规范文件后。“要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说。
  
  完善和突破
  经过了近4个月的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终于姗姗出台,此规定将对于全国范围内14.5万户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国有企业产生约束力。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绝大多数中小国企早就完成改制了,这其中相当部分就是通过MBO来完成的。”对于暂行规定可能产生的实际有效覆盖面,上海荣正咨询董事长郑培敏表示。
  业内的普遍共识是,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九条是较之前有较大突破的关键之处。
  第二条对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做出了界定,这是此前各类相关法规中所没有的。按照新暂行规定,“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的主旨是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对于这一点,之前已经没有太大的悬念,因为国资委各领导均已在各种场合表示过这种态度。
  但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的看法却是,只要是向外资和民营开放的企业,都应该向管理层开放,所以,大型企业也可以尝试管理层收购。
  第九条规定是为杜绝和防患曲线MBO而设定的:“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短短的一句话,可能让人有点失望,因为,此前调查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中,由于曲线MBO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种种其他问题,是比较明显的一种。
  那么,这个规定是否就能够真正杜绝曲线MBO的发生?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各种绕过政策壁垒,曲线进行MBO种种模式和方法,怎样通过这一句话的规定而变得销声匿迹?
  “之前考虑过在一些流程上进行规范,比如,定价,对收购主体的评价和审核,对管理层通过信托或者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的MBO,是否应考虑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等。”国资委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实践与挑战
  “规则是一方面,重要的还是执行,之前许多MBO出现问题,主要还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够规范而造成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认为。
  记者获悉,在此之前,有人提议要讨论是否永久保留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董事位置。
  “假设99%都被管理层收购了,只有1%的国有股,那么,国有股东是否仍然应该保留在董事会中的位置,以便履行监管国有资产是否真正保值增值的职责呢?”一位参与暂行规定制订的人士告诉记者。
  其次,对于之前讨论过的是否对管理层收购的股权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的规定,在此暂行规定中显然没有表现出来。“没有规定管理层收购持股比例的上限,其实就已经将MBO涵盖其中了,因为管理层一定要控股,才能称之为MBO,但没有做出死规定,显然是不设上限,管理层控股也就包含其中了。”
  专家认为,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暂行规定还将可能面临的新的挑战是,如何与现有的一些其他相关法规之间进行协调。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涉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和条文主要有:中国证监会的第10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间接涉及的文件还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财政部关于国有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3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等。
  也有观点认为,在中小企业股权向管理层转让逐步实践过程中,将逐步积累国有企业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经验,届时,在适当的时候,将中小企业的经验推广到更大的范围,比如,一些充分竞争但是又不涉及国计民生关键行业的企业中,也是有可能的。
  怀疑和肯定的观点同时存在,但是否真的能起到效用,最好的检验办法是实践,或许,在国资委下一次进行情况摸底调查的时候,才能发现新规定的效用究竟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