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年伊始,又出了2.14辽宁阜新孙家湾特大矿难,死难人数又创纪录,而这离11.28陕西铜川陈家山特大矿难才78天、离10.20河南大平特大矿难才117天,在这中间期又发生了多少中小型矿难就不得而知了。据官方数据,2004年中国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6027人,而美军在伊拉克战争中的死亡人数为一千多人。在国人刚刚为东南亚海啸透支了过多的同情心之后,这些频繁得跟春天的雨水一样的矿难,不知能不能在国人麻木的心灵中激起一丝涟漪?
除了麻木,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笔者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很多是不可再生的,它们不仅要维系我们一代,而且要维系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生命线。可为什么我们好像无比急切地要把所有的矿产资源在最短时间内开采干净,急切到不计任何浪费,急切到不计任何环境代价、急切到不惜人的生命代价。是什么让我们急切到这样疯狂地掠夺性开采的地步?这难道仅仅可以用人类的贪婪、官员的腐败、生命的廉价来解释吗?
为什么我们就不想一想,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如此急切疯狂的短期掠夺性开采行为? 想一想道理其实很简单,人们是在非己所有的土地上开采非己所有的东西,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谓的“公地悲剧”,造成“公地悲剧”的是土地和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公地悲剧”的产生是由“公地”的产权特性所决定的。“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所有者或以国家的名义所有,在有很多所有者的时候,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在以国家名义所有的时候,又常常由于所有者的虚置缺位,难以形成对使用的有效制约。结果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典型的例子就如过度开采的矿产、过度放牧的草原、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以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它们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发展。”①
现在让我们以煤矿为例子进一步说明“公地悲剧”。在我们“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自然资源国有化的制度下,煤矿所有权当然是国家所有。煤矿的开采权经由政府以一定的期限承包给各种国营开采企业(实际上很多是以承包挂靠方式形成的国营私人企业联合体)和私人开采企业。由于特殊的国情或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官员、国营企业官员、私人开采商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公地”下的矿产开采干净。由于有数量庞大的利益共同体存在,这个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即每一个利益共同体无力左右市场价格,因此在边际成本(主要是劳工成本和安全成本)被人为压低情况下,短期内的产量最大化就是利润最大化。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利益共同体之所以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因为利益共同体自身生存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决定的,而这个存在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是由开采权的期限、政府和国企官员任期的期限、利益各方的投机心理以及合作的法律风险决定的。比如山西的靠煤矿致富的人,很少有在山西购房置业的,都在其他环境良好的城市置业,其短期投机心理可见一般。
“公地煤矿”必然导致掠夺性开采,之所以称掠夺性开采,是因为即使是开采过程造成煤矿资源的极度浪费,也几乎无损于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因为浪费的不是自己的东西。
“公地煤矿”对工人生命安全威胁最大的主要在以下两点。
第一, 煤矿的公地性质和利益共同体自身存在的短期性、不稳定性,决定很难形成良好的长期固定生产设施投资,特别是安全生产设施的投资。
第二, 公地煤矿提供了一个责任的逃避场所,因为产权是模糊的,那么责任必然也是模糊的。这也就是我们在矿难发生时,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做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行政处罚的原因。
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换一种思维方式来对待我们的国土自然资源呢?我们至今大多数人还认为,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东西不能市场化,应当国营或政府管制,那是因为我们总是在假设有一个万能的政府存在,这个政府可以精确地计算每时每刻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可以精确地对各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甚至可以无时无刻地监督各种生产的安全、质量情况。只要一出现事故,我们总是去寻求政府加强监督,于是政府在无数次的加强之后,权力是膨胀了,婆婆是更多了,而灾难却越来越多了。
茅于轼先生在考察了美国的土地及地下资源私有制度后,写到:在土地及地下资源私有制度下,“矿藏的采收率(采集到的矿石占储量的比例)成为地主关心的事,他必定会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将地下资源采集上来,不会发生掠夺性开采”,“私人拥有地下资源,他有全权选择资源的利用方式,包括将土地及资源一起出售,与开采专营企业联营,出租开采权对资源开采所得分成并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或放置等待市场价格更高时再行开采等。他选择的方案对全社会而言同时一定也是代价较小而产出的价值最大的方案”。②真乃至理明言也。
政府不应把精力纠缠在没完没了的所谓加强安全监管上,应该把精力放在改革资源的所有制,明确与资源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并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把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到资源的所有者、开采专营商、工会组织上,并与他们的长期利益息息相关,让他们有动力增加安全设施的投资和落实内在安全监管,才是根本之道。这里顺便谈一下工会组织,没有人比工人更了解如何安全生产了,为什么不让他们自己实施监管呢?一个有效的工会组织对于安全监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需要转换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以前被看作工人与资本家阶级斗争的工具,现在则几乎成为由政府控制的一个工人娱乐性组织。殊不知,工会组织的之所以有存在合理性,是因为工人在劳资合作谈判中处于的弱势地位,使他们需要组织起来共同参与谈判,这样才能在关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等方面取得对等的谈判地位。工会组织只有真正成为工人自发的组织,而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才具有代表性和效力。
如果有一天,当政府不再同时兼任煤矿主、开采商、工会代表、安全监管者、质量监督者等身份之时,事情也许就有希望得到改善了。
现在,我们拿什么可以告慰一下长眠于地下的矿工弟兄们
呢?
引文:
①《掉地上的钞票为什么没人捡——兼谈“反公地悲剧”》,陈抗,《百姓》杂志2003年10月上旬刊。
②《生活中的经济学》,茅于轼著,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2版,第186页。
除了麻木,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笔者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很多是不可再生的,它们不仅要维系我们一代,而且要维系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生命线。可为什么我们好像无比急切地要把所有的矿产资源在最短时间内开采干净,急切到不计任何浪费,急切到不计任何环境代价、急切到不惜人的生命代价。是什么让我们急切到这样疯狂地掠夺性开采的地步?这难道仅仅可以用人类的贪婪、官员的腐败、生命的廉价来解释吗?
为什么我们就不想一想,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如此急切疯狂的短期掠夺性开采行为? 想一想道理其实很简单,人们是在非己所有的土地上开采非己所有的东西,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谓的“公地悲剧”,造成“公地悲剧”的是土地和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公地悲剧”的产生是由“公地”的产权特性所决定的。“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所有者或以国家的名义所有,在有很多所有者的时候,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在以国家名义所有的时候,又常常由于所有者的虚置缺位,难以形成对使用的有效制约。结果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典型的例子就如过度开采的矿产、过度放牧的草原、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以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它们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发展。”①
现在让我们以煤矿为例子进一步说明“公地悲剧”。在我们“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自然资源国有化的制度下,煤矿所有权当然是国家所有。煤矿的开采权经由政府以一定的期限承包给各种国营开采企业(实际上很多是以承包挂靠方式形成的国营私人企业联合体)和私人开采企业。由于特殊的国情或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官员、国营企业官员、私人开采商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公地”下的矿产开采干净。由于有数量庞大的利益共同体存在,这个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即每一个利益共同体无力左右市场价格,因此在边际成本(主要是劳工成本和安全成本)被人为压低情况下,短期内的产量最大化就是利润最大化。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利益共同体之所以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因为利益共同体自身生存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决定的,而这个存在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是由开采权的期限、政府和国企官员任期的期限、利益各方的投机心理以及合作的法律风险决定的。比如山西的靠煤矿致富的人,很少有在山西购房置业的,都在其他环境良好的城市置业,其短期投机心理可见一般。
“公地煤矿”必然导致掠夺性开采,之所以称掠夺性开采,是因为即使是开采过程造成煤矿资源的极度浪费,也几乎无损于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因为浪费的不是自己的东西。
“公地煤矿”对工人生命安全威胁最大的主要在以下两点。
第一, 煤矿的公地性质和利益共同体自身存在的短期性、不稳定性,决定很难形成良好的长期固定生产设施投资,特别是安全生产设施的投资。
第二, 公地煤矿提供了一个责任的逃避场所,因为产权是模糊的,那么责任必然也是模糊的。这也就是我们在矿难发生时,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做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行政处罚的原因。
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换一种思维方式来对待我们的国土自然资源呢?我们至今大多数人还认为,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东西不能市场化,应当国营或政府管制,那是因为我们总是在假设有一个万能的政府存在,这个政府可以精确地计算每时每刻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可以精确地对各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甚至可以无时无刻地监督各种生产的安全、质量情况。只要一出现事故,我们总是去寻求政府加强监督,于是政府在无数次的加强之后,权力是膨胀了,婆婆是更多了,而灾难却越来越多了。
茅于轼先生在考察了美国的土地及地下资源私有制度后,写到:在土地及地下资源私有制度下,“矿藏的采收率(采集到的矿石占储量的比例)成为地主关心的事,他必定会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将地下资源采集上来,不会发生掠夺性开采”,“私人拥有地下资源,他有全权选择资源的利用方式,包括将土地及资源一起出售,与开采专营企业联营,出租开采权对资源开采所得分成并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或放置等待市场价格更高时再行开采等。他选择的方案对全社会而言同时一定也是代价较小而产出的价值最大的方案”。②真乃至理明言也。
政府不应把精力纠缠在没完没了的所谓加强安全监管上,应该把精力放在改革资源的所有制,明确与资源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并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把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到资源的所有者、开采专营商、工会组织上,并与他们的长期利益息息相关,让他们有动力增加安全设施的投资和落实内在安全监管,才是根本之道。这里顺便谈一下工会组织,没有人比工人更了解如何安全生产了,为什么不让他们自己实施监管呢?一个有效的工会组织对于安全监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需要转换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以前被看作工人与资本家阶级斗争的工具,现在则几乎成为由政府控制的一个工人娱乐性组织。殊不知,工会组织的之所以有存在合理性,是因为工人在劳资合作谈判中处于的弱势地位,使他们需要组织起来共同参与谈判,这样才能在关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等方面取得对等的谈判地位。工会组织只有真正成为工人自发的组织,而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才具有代表性和效力。
如果有一天,当政府不再同时兼任煤矿主、开采商、工会代表、安全监管者、质量监督者等身份之时,事情也许就有希望得到改善了。
现在,我们拿什么可以告慰一下长眠于地下的矿工弟兄们
呢?
引文:
①《掉地上的钞票为什么没人捡——兼谈“反公地悲剧”》,陈抗,《百姓》杂志2003年10月上旬刊。
②《生活中的经济学》,茅于轼著,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2版,第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