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证关系模式的立法选择


    在处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证融合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证分离模式两种作法。两种模式的出现和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背景,并取决于一定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 

   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证混业经营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证分业经营模式有各自的利弊,任何一种模式的出现和发展都有一定的背景和基础,当一种模式赖以存在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变化后,客观上就要求对其进行创新和改变。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在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综合化的新趋势时,及时调整和创新本国的金融经营模式,最终完成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证明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因此,中国具有顺应这一趋势的内在要求和外在压力。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甚至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力量较薄弱等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采取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在分析制约我国实施银证混业经营模式的因素,以及对“入世”后中外资银行实力比较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层面,笔者提出自现在至“入世”后五年过渡期实现我国银证混业经营模式的建议,包括维持现有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混业经营;创造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选择试点逐步推进混业经营;以及全面转向混业经营的模式等三个步骤。最后,关于我国实现混业经营模式与金融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及作法,建立金融“防火墙”制度,并通过构筑全方位、多层面的金融监管体系来改进和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