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说农业上市公司是同行业中的宠儿、国家先期政策的受惠者,除去了制度示范、产品贡献等一般性的内容之外,其微观业务职能在现阶段最为迫切最为政府所期望的却只能集中为一个,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上市公司的农业或涉农业务中,只有能够突出有效地发挥这项作用的业务才可能也应该是国家扶持保护的重点,而至于其它业务则是一般性的,有的甚至具有挤出效应和与民争利的嫌疑。现实的情况反映出,并不是所有的农业上市公司都会在每年国家指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名单中亮象,也就是说国家农业产业的优化调整与结构升级是个动态变化过程,而有的农业上市公司由于种种的自身和外在原因已经不具备这一作用。同时也决定对后两个问题解答的逻辑起点,概况而言,后两个问题的解决对策可以归纳为“有保有放”和“有进有退”。
一、从政府角度看,对待农业上市公司要本着针对性倾斜和有保有放的原则
从客观实际出发,我国对农业上市公司的财政补贴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国家财力有限,增量补贴大幅提高的难度较大;二是受到入世之后有关条款的限制,补贴空间和方式具有约束。这两个问题是绑在一块的,集中反映了我国在农业保护的各个方面缺位与差距。例如,在出口补贴方面,世贸组织中共有25个成员(欧盟15国为一个成员)可以对某些农产品出口进行一定的补贴。在实际中使用农产品补贴出口的成员主要是欧盟,2000年超过20亿美元,占世界出口补贴的85%以上;美国为2000万美元;其他成员合计为3亿多美元。在国内支持方面,共有30个成员使用的黄箱政策支出超出微量允许范围,其中包括了所有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等。根据承诺,欧盟每年可以使用的黄箱政策支出最大,超过600亿美元,日本超过300亿美元,美国为190亿美元。此外,这些国家均有巨额的绿箱政策支出,欧盟还有不受削减限制的蓝箱政策补贴。据有关方面资料,如果按农民人均计算的话,有关国家农民享受到的各种农业补贴为:美国1.4万按照美元,欧盟1.7万美元,日本2.3万美元,这是什么概念!如果按照耕地面积计算的话,每公顷土地农业补贴的幅度是:美国为100-150美元,欧盟为300-350美元,日本约为600美元;如果按产品计算,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补贴约为每吨45美元,折合每吨人民币约370元;由于世界市场小麦2002年以来价格大幅度上升,美国补贴的幅度有所下降,目前为25美元左右。而在我国,不仅没有如此高额的补贴,还向农民征收税费,全国总数约为1200亿元。按产品折算,相当每公顷于每吨小麦征税200元左右;即使按双季计算,每吨也为100元左右。国外的对大宗农产品的补贴与我国的负补贴,对我国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产生了决定性作用[2]。所以说,比较而言,对于农业发展我国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实在是太多太多,但受财力条件的制约,我国政府的扶持和保护,只能是采取针对性倾斜和有保有放的原则。
所谓采取针对性倾斜和有保有放的原则,就是对当前农业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保护与扶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一方面要保,要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全力支持和促进上市公司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要放,要充分尊重市场,尊重农业上市公司的自主投资权,对于上市公司从事业务所在的子行业确实前景不佳,条件和环境变化较大,实在难以扭转现状的(如海洋捕渔政策近年的重大变更),就应由公司自我决策产业转型与发展目标。
对于农业上市公司的业务中确有发展前景、能够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拉动作用的农业或涉农业务,采用突出重点的有针对性倾斜和优惠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在具体实施措施过程中还应采取多种形式。
税收优惠是影响农业上市公司对农业项目和投资收益进行预估和决策的重要因素,也是吸引农业投资、稳定农业投入的关键性措施。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制定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中的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与扶持,主要体现在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初加工的所得暂免所得税。类似政策仍应长期坚持或变相使用,因为如果扣除粮食价格补贴因素,单从个体的农业上市公司的农业产值(近似于农业收入)和所减免的部分所得税来看,远未得到8.5%的水平,扶持和优惠的力度与政策允许程度还具有较大的差距和努力的空间。而且,被国家列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其业务发展符合国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具有较强的“增长极”效应,属于重点扶持中的重点,因此在所得税收减免优惠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利用税式支出等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如对科技型农业上市公司可采取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分项资本化[3]、无形资产资本化等方式,促进和吸引公司对农业方向的投入。
规模和技术是提高农业产品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当前与国际上涉农的大型跨国公司集团相比最为薄弱的方面。而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形成过程都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将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业上市公司视为参与国际同行业竞争的重要市场主体[4],我们认为对于这点的认识和关注是具有战略性眼光的。因此,一方面,对于尚未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必要的跨区域整合和资产注入,同时监管部门应相应调低入市门槛,鼓励其上市融资;另一方面,对已上市的农业公司,只要“确实有效益,有收入,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都应在扩股、配股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和关照。
完善配套工作、加大公共支出的主要目的是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的公共服务水准,促使农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成本得以净化,投资效率得以提高。因为,尽管我国近年来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但是,政府的职能转变远远没有到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远远没有得到发挥。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我国,农业科研的“国家队”如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大学每年的所有科研经费加在一起,约为美国先锋公司每年用于玉米研究经费的1/10,简直是微不足道了。国家加大这方面的投入,承担农业科研中的非市场化研发环节费用和基础性学术创新与探索方面的公益性支出,可以实现与农业上市公司在科技市场化转化开发上对口衔接,可以分解和降低农业上市公司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部分不必要支出成本和风险。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均对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了各种各样的补贴和支持,包括对批发市场建设、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储藏和运输设施建设等等。我国目前所有批发市场的建设均是按照企业而不是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来进行的,实行所谓的“谁投资、谁建设、谁收益”的原则。因此,造成了市场收费高、服务差的状况。国家如若加大这方面的扶持与投入,不但可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与空间,而且有利于各个经济主体在其中的合理分工与合作。③市场规范管理与市场信息服务。农产品的卫生检疫、市场信息服务等等,均是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目前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很少,因此,造成了卫生检疫体系的不健全,农业市场信息的高质量和无偿服务更是缺乏。由于市场设施不健全,作为农产品市场质量和信息控制的核心环节----拍卖市场缺乏,因此就无法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机制,无法建立起市场信息的可靠基础。这方面的管理至为重要,因为如果政府不出面,标准就会混杂而不统一;如果政府不监管,市场秩序就无法建立,就有可能出现“柠檬市场”和“劣品驱逐良品”现象发生。
为克服因农业生产和市场的不稳定性而导致的农业投资风险,很多国家纷纷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从政策特点来划分,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作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农业保险,具体又可分为美国、加拿大模式、日本模式、前苏联模式和西欧模式;第二类是作为农业发展政策的农业保险,采用的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等国及中南美洲的巴拿马、巴西等国。目前,我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民政部和财政部等陆续在各地试点操办的农业保险就属于后一种的农业发展政策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生长期的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保险和奶牛、生猪保险。从试验情况看,效果不是很理想,虽有政府财力的一部分前期扶持和再保险,但由于多种原因农业保险仍难以维持。所以,这个问题不如换个方式来操作,那就是进一步缩小试点范围,将参保对象主要集中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上市公司,政策效果就会有所改善,当然险种和保费也需相应地作以调整。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农业保险的改革试点得以进一步的维持和深化,从中得到宝贵的经验;另一方面,对农业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产业政策间接调控作用,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农业投资,降低风险,保持业务发展的稳定性。
二、从农业上市公司角度看,不断创新有进有退,合理调整业务发展布局,已成当务之急。
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与扶持是一个必然的不争之理,而且我国各届政府对农业问题始终高度关注,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目前国家财力规模有限和以城市为财政支出重点的这一客观现实。同时,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产业特点所决定,世界各国无论是农业发达国家还是其它国家,其农业扶持与保护的需求与供给永远是无法吻合的,并且从理论上讲,完全的保护和扶持也是不经济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市场效率的某种程度上的扭曲。所以说,从农业上市公司的自身长远发展来看,一定的补贴和优惠对公司发展有影响,但这只是外部因素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要建设起以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布局为主要内容的核心竞争机制,这才真正是企业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安身立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