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各省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截至2005年2月底,中国大陆31个省、市、区已经有26个宣布取消农业税,有的还宣称提前取消农业税。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宣布:“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对于取消农业税给农业、农村和农民带的好处,无论决策层面,还是学术界乃至农民均感到欢欣鼓舞,然而这一政策本身也蕴含着严重的法治危机。
应该承认,取消农业税的确给三农带来了很多好处,它使得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处境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无疑也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显然也是正义的。但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政府的政策应该也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这样一个为农民带来好处,为全国乃至全世界所关注的重大政策却缺乏合法性基础的话,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而这种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改革从长远来说也会破坏整个社会赖以运转的制度基穿
农业税制度无论从效率角度,还是从公正角度来说,都很糟糕。但《农业税条例》毕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且是至今仍然有效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任何机关可以修改和废除。如果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免征或者停征农业税,或者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请撤销或者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样不仅在形式上更具有合法性,政府也会因遵守宪法而大大提高其公信力。国务院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仅侵犯了宪法的权威性,也开创了政府可以取消法律的先例,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不是一件好事。
也许有些人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认可和广大农民的支持,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合法性问题并不大。但取消法律显然超出了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的权限,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违宪。不仅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无权取消法律,严格意义上讲,依法产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权随意取消法律。政府随意取消法律,其社会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如果再把取消农业税作为政府的政绩广为宣传,在实质上也就是鼓励政府违法。社会普遍不尊重法律的后果,不仅会导致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被随意践踏,也会导致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的流失,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极度混乱和动荡。
从这一意义上讲,取消农业税的提法不值得提倡和大力宣传。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树立法治意识不仅仅是公民的事情,也是广大学术界的事情,更是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应该承担的必要责任。
应该承认,取消农业税的确给三农带来了很多好处,它使得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处境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无疑也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显然也是正义的。但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政府的政策应该也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这样一个为农民带来好处,为全国乃至全世界所关注的重大政策却缺乏合法性基础的话,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而这种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改革从长远来说也会破坏整个社会赖以运转的制度基穿
农业税制度无论从效率角度,还是从公正角度来说,都很糟糕。但《农业税条例》毕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且是至今仍然有效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任何机关可以修改和废除。如果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免征或者停征农业税,或者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请撤销或者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样不仅在形式上更具有合法性,政府也会因遵守宪法而大大提高其公信力。国务院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仅侵犯了宪法的权威性,也开创了政府可以取消法律的先例,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不是一件好事。
也许有些人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认可和广大农民的支持,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合法性问题并不大。但取消法律显然超出了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的权限,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违宪。不仅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无权取消法律,严格意义上讲,依法产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权随意取消法律。政府随意取消法律,其社会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如果再把取消农业税作为政府的政绩广为宣传,在实质上也就是鼓励政府违法。社会普遍不尊重法律的后果,不仅会导致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被随意践踏,也会导致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的流失,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极度混乱和动荡。
从这一意义上讲,取消农业税的提法不值得提倡和大力宣传。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树立法治意识不仅仅是公民的事情,也是广大学术界的事情,更是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应该承担的必要责任。